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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命运与心理学常识/向东

时间:2024-07-23 08:5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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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命运与心理学常识
向东

《南方周末》7月31日登载的湖南会同县堡子村村民集体“刑讯”打死一个司机的事,随后宋玲玲师姐又发文《贼的命运与法治常识》认为,村民们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种种丧失理智的暴力行为,症结在于国人在观念上对生命的认识和刑法观念的问题,认为这也是法治常识的问题!可她在文中也提到几乎所有的国民即使是山野村夫也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啊!这难道说法治没有普及到村民中去吗?村民也知道杀人偿命这些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啊!同时案子中的那些受过高水平教育有修养的老师为什么在对待司机时又出手那么狠呢? 看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治问题了!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用“打死小偷”这个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带有这个关键词的文章居然有几万之多!粗粗看了一下标题,你会发现全是什么“十多村民”“四莽撞工人”打死小偷等等。请注意这些量词,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实施暴力行为,而是两个以上的群体!你能说打死小偷的人当中就没有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照说来中国的农民一向是比较善良、淳朴的嘛!为什么会在集体“刑讯”中做出那么残忍简直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这个问题表面上可以看作是法治和刑法观念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很奇怪吧?因为心理学家早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科学的研究和实验的,他们把村民的这种集体行为就叫做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所谓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是指团体的活动没有共同的了解和被公认的原则。比如,激烈的群众暴动,商品要涨价的信息传来时的抢购浪潮,战争的歇斯底里状态,足球流氓集体骚动等等,都属于反制度化的集体行为。由于反制度化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所以难以预测和难以控制,因而常常对社会潜藏着巨大的破坏性。1931年发生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李村的白人和黑人之间发生了一件本来很平常的事情,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公正审判的,但结果却是事态越闹越大以致国家出动军队进行镇压的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具体情况就不在这里说了,请参阅心理学方面的书籍)心理学家们通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了反制度化集体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是拥挤,它是最初的或最早的集体行为的方式。对比堡子村审讯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发现,当司机被押到“又一堡”旅社门口的时候,立马就被人们围起来了,随后的第二轮第三轮“刑讯”中,人数更是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十个左右增加到二三十个,到最后发展到了100多个人围在一起,你说当时的场面多大啊,人们拥挤的情况多严重啊!这就具备了第一个条件,人们围在一起看热闹,我们在这里就把围在一起的人看作是一个群体。在拥挤中,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身体上都发生着拥挤。拥挤的基本效果就是人们彼此之间更为敏感,变得目光狭小、不顾他人的生命,同时对其他的对象的刺激反应也就大大减少了。此时,人们的注意力只限于当时的,对平时的道德、法律也就视而不见了。从而也就导致群体成员处于了一种无意识状态。
然后第二个阶段是集体激动,是拥挤行为更为激烈的方式,他除了具有拥挤的一般特征外,还有着它自己的特殊特征,即对他人的注意更为强烈的吸引力,此时的人们的情绪和行为都是由发自内心的冲动支配,所以,人们此时也表现得极不稳定,也极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容易被调动起来发泄自己内心的紧张和不满!案例中,就是由于人们在审讯司机的时候,每次审讯开始的时候都是先问他是不是小偷,当司机否认自己是贼时,便激发了村民由于丢失东西需要发泄的怒火,以至于在“九罗”一声“打哟”语言的刺激下,人们便开始疯狂的殴打起来!第二轮审讯中姜某也是在没有耐心的情况下,疯狂的殴打司机!因为这时的人们都是一群没有理智的动物集合体,稍有不从就只能激怒他们以至遭到残暴的对待的!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传染,这是一种比较快的、不知不觉的、不合理的扩展,它往往表现为一种疯狂、一种时尚的扩大,它是拥挤和集体激动的极端形式。而且社会传染还能吸引旁观者,使旁观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做出同样的反应,成为集体暴力行为的一员!社会传染的结果,使社会抵抗力减少,即使个体的自我意识减少,个人也会情不自禁的模仿他人、跟随他人,一下子就扩展到整个群体,最终成为了集体行为。在案中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人们开始用木棍、扫帚打,打断了又换成了木桩子、螺纹钢筋,一个比一个恶毒一个比个凶残,以至于最后拿盐水泼、往司机的口里塞化肥,这些都在互相感染、刺激下愈演愈烈的!这里面最为典型是那个参与者的儿子用食盐水泼在司机的身上,并说:“贼古佬,我给你消消毒!”人群中不但没有人劝阻,却发出了一阵笑声!为什么啊?难道100多个人中就没有懂点法律,明白生命的重要意义的?那是因为现在围观的人都成为了一个集体。人们都成为了这个暴力集体中的一员,心中只有欲望和冲动,只要需求快乐和刺激,这里最好的解释是运用弗洛伊德的“本我”理论最好,而这种本我的力量特别大,它随时随地都想表现自己,它更像个野兽,而不大像人。特别是碰到集体暴力这个外在条件的时候,个人的行为就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感染、暗示等影响的,就很容易丧失理性和个人责任感,表现得冲动兴奋,人人有责,也就等于人人无责,人们更多地会做出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时聚集在一起的群众就转变为残酷的、兽性的、失去理智、毫无约束地发泄情感和滥用暴力的乌合之众。
所以,我们在探讨这个案子,思考为什么村民会做出如此过激违反伦理行为的时候,应该放到“集体”这个大前提下来研究。这时所面对的是一个不理智的“集体”而非单独的个体。至于为什么集体中村民们变得如此激烈,甚至失去理智,心理学同样也有解释的,心理学家金巴尔多(P.Ztnbardo)用一群高智商的女大学生来做去个性化的实验,(具体实验内容请查阅心理学方面的书)一系列的实验结构显示了群体的“暴力”的确与“去个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去个性化“是指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他们就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而存在,法律的约束力就会远离这些人,从而,个人丧失责任新,失去一定的理性,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而当个人单独行事时,则自我意识强,因而更能保持从理性的、伦理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清楚自己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所以如果审讯司机的时候只有一个人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发展到毒打司机致死的!因为这时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干扰,更容易理性的看待这个 “贼”,这时他就会意识到杀人是要偿命要坐牢的,如果去坐牢的话家里面的老人、孩子谁来照顾等等问题,理性就能战胜其“本我”,从而避免做出过激的行为!
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堡子村村民的集体暴力进行分析后,我们就大为明了也更清晰了。如果当我们同样面对这样的情况的时候(特别是被冤枉的时候),面对这些不理智、充满愤怒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采取的不是马上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讲法理等等,那样你可能只会遭来更猛烈的打击,这个时候我们最重要的是采取权宜之计,先顺从“集体”的主意承认“事实”,然后再考虑通过其他的方法和程序来还自己的清白。只要不激怒他们,他们心中的“怒火”就不容易被点燃的,这样更有利于保全自己的生命。这种做法看似可笑,但确确实实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
所以,我认为仅仅把贼的命运归结为中国法治和刑法观念的问题是不妥也不合理的!因为集体暴力的行为只要是有人聚集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的,鲁迅先生也说过:“凡中国所有的,外国也都有。”这个你可以从电视上报纸看到西方发达国家和法制完善国家发生的各种骚乱和暴动中再比较我所介绍的,你就会明白了,所以这个案子主要还是人的本质和外部环境使然!
法治是一个大概念,我们在引用的时候还需多加小心和慎重,同时也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多听听心理学家的观点,遵从人的本质的立法将更有助于法的实施和遵守!在本案中,张顺成的死由于其不懂心理学常识,主要还是死在了其不“顺”的问题上!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应该算是比较公平合理和公正的!也不能因为心理学问题而不追究村民的责任!我在这里无意干扰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特此申明!


重庆工商法学院法学院2001级4班 (在读本科) 邮遍:400067
e-mail:kxkz@21cn.com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教师〔2005〕1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

现将《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2008年度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琼教师〔2004〕31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新一轮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学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全面建立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海南省中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并分别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有关材料,即教师个人培训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年度研修计划和总结;个人研修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各门课程考试试卷、论文、成绩单、出勤表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由省级、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或组织培训部门负责登记。中学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学分由校长或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由学校集中持相关凭证(通知、作业、试卷、成绩单、证书等)材料到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有关实行学分登记的依据材料必须存入教师本人专业成长档案袋备查。

第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设置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学分登记。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赛获多级奖励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第七条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每一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张榜公布,以接受全体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学分登记手册》上签盖学分确认专用章并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后,方视为有效登记。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将定期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通报,所记学分视为无效。

第八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成绩,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所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使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第九条 从2005年起,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根据规定上述人员每学年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凡是在我省第二轮培训周期内完成规定学分者,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分登记关系着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培训机构、学校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登记,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主题词:教育 中学教师 培训 管理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 注

1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
10
8



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每次)
10
8
5


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提高培训




15
每年4分,取得毕业证书加3分

4
基地脱产培训(每天)
1
0.8
0.5


按实际天数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次)
3
2
1


成绩应合格以上



6
学术交流会、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4
3
2
1

凭研究成果成绩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研究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4
3
2
1

按项目成绩成果实行分项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
5
4
3
1

时间3个月以上,凭证书、师徒协定记分

9
教具或课件制作、个人自学及其他
4
3
2
1

按成果或考评合格成绩分项计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加强外国企业的税收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现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中的有关协调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源控制的协调问题
为了有效地控制税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征现象,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与主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商、海运、空运业务的经贸、工商、海关、边防等部门的联系,注意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国税局、地税局两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税源资料交换
制度,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情况应定期进行交换、分析比较;对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漏管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义务判定的协调问题
(一)凡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前已判定为纳税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按纳税户进行征管。
(二)对尚未判定为纳税户及新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局、地税局可以联合依照有关规定判定是否为纳税户。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判定的,应及时将各自的判定结果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式样附后)按月通报对方。对于对方已做出判定而本
局尚未做出判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判定;凡一方与另一方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分别将情况和意见逐级行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两局统一按总局批复的意见执行。
三、关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算纳税方法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际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确定采用“核实”、“核定”或“经费换算收入”方法计算征税,在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算征税的方法时,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并按月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
交换表》通报对方。凡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国税局、地税局均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方法的有关条件审核认定,并分别将审核认定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按总局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关于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征税问题
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凡按4.65%(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1.6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由代收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的,国税局、地税局两局指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一致;代缴税款由代收代缴义务人按国税局、地税局所管税种的税额分别缴入国
税局、地税局指定的银行;应付的代收代缴手续费,由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入库金额乘以规定的手续费比例分别退给代收代缴义务人。
五、关于外国承包商及零散税源控管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对外国承包商及体育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广告、讲学、培训等零散税源应加强协调控管。一方面对查出的漏管户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及时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六、关于判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
为保证执行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原则上由国税局负责判定。国税局应及时将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书面通知地税局。
七、关于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和中国居民证明表的使用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应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具体办理时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凡涉
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法人的证明事项统一由国税局负责;凡涉及居民个人的证明事项,统一由地税局负责;凡涉及内资企业法人的,按其所得税归属管理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负责办理。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申请表格。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

填制日期: 填制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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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 纳税户判定情况 | 确定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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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是 | 否 | 尚未判定 | 核实 | 核定 | 经费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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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单位(印章)



19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