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否继续适用/石?

时间:2024-07-12 11:0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石?


内容提要:
本文分别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实效性和逻辑性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和质疑,并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对新时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重塑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坦白、抗拒、沉默权、选择权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中国早已是妇孺皆知,曾几何时,这一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革新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于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推到前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存续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理性,越来越多的质疑逐渐凸现。
一、几点置疑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
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后,在被传唤、讯问时,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或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从宽”顾名思义,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所谓“抗拒”,系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讯问,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两种情形。“从严”即为从重、加重处罚。
根据我国新刑法就量刑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原则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纵观我国的刑法总则,对量刑规定的条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确规定将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但是该章节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将其列入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由于新刑法修改了原刑法59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了一般法院酌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权力(除非因案件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话,既然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从宽”和“从严”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实效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对许多中国人来说耳熟能详,因为它曾经陪伴中国司法制度走过了漫长的半个多世纪,在威慑罪犯心理、加速案件审理过程中立过汗马功劳,它的意义和影响从几代垂髫小儿玩游戏的雷同口号中可见一斑。
然而,在这一政策一次又一次的被反复适用的过程中,也同时一次有一次地被扭曲,被滥用。以至于在社会上曾一度流传了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样的一种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处重刑;法律禁止抗拒不供,可那些无视法律的奸猾之辈却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坦白从宽就成了变相的诱供,抗拒从严即成了逼供的翻版。
  也就是说,这种“悖论”造成司法人员的一种道德困境。法律和司法伦理禁止对任何被讯问人的引诱和欺骗,以不合法并违背司法伦理的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无效。而回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的司法人员以“从宽”来感召嫌疑人坦白,“从宽”的许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如明示的、暗示的、模棱两可的,但最终却不能兑现这种宽缓的承诺时,它在客观上就等于诱供和骗供。许多案件没有口供定案十分困难,被告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人员为实现办案效益往往容易作出较大宽缓的许诺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口供,但嫌疑人供述后所实现的从宽幅度比较有限,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如果许诺与实际后果明显脱节,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到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了。
长此以往,“司法”就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造成了审讯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过多不合实际的许诺,但最后往往不能兑现。保全了一个案件的认定,却付出了更大的成本,在这背后牺牲的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严严重缺失,如此巨大的社会成本何以承受。显然该政策的施行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带来了更大的问题。
(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逻辑性”
“坦白”与“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的表述,也就是把每个犯罪嫌疑人潜规则里设定为“罪犯”,而现代司法文明是主张“无罪推定”的,是把嫌疑人假定为无罪的基础上推理、判定。当前我国刑法已将“无罪推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在这个基本原则的引导下,对一个未经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所谓的“坦白”和“抗拒”又从何而来呢 ?
既然坦白和抗拒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那么从这样一个错误的逻辑大前提出发,推出的结论又怎么可能是合理的呢?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新形势下的重塑
经过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政策无论在形式的合法性或是现实的有效性还是内在的逻辑性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继续适用无疑是不可取的,故笔者建议对其做如下调整:
㈠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允许保持沉默。
取消现行刑法第79条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立法明文规定赋予当事人“有限的沉默权”。 即笔者认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其真实意愿的陈述,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压力所做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权,在充分告知其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后,由其自由选择如实供述或沉默。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是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的。当然,对于选择坦白的,我们应当给予鼓励,但对于沉默的,也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罪,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㈡在法条中明确将“坦白”作为量刑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笔者以为,自首的实质应当是坦白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特殊时间、地点和特定情形下的坦白,被我们在立法上界定为自首。由此可见,“坦白从宽”也应当作为“自首从宽”的逻辑延伸,即属其“题中应有之义”。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体现立法者对此项立法的初衷。 对坦白者之所以要求从宽处罚,一方面是因为到案后能够坦白表现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归服,以及其改恶向善的意愿,则相对与负隅顽抗,甚至故意编造谎言误导侦查工作的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更易于改造,使用较轻的刑罚即可能达到刑罚目的;二是因为坦白行为协助了司法,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同时保证了诉讼效率,为此需要对坦白者予以法律上的褒奖,并因此而对其他违法犯罪者作出感召。坦白认罪是悔过的前提和改造的起点,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司法目的的实现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由于自首与坦白同样以向司法机关交待犯罪事实为其基本内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其交待犯罪事实的主动性上,由于自首者具有的更为积极的态度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宽幅度大一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坦白者的从宽处理。正是由于坦白者在主动性上存在的欠缺,笔者认为对坦白者的从宽处理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与自首从宽应有所区别。即对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坦白者给予在法定刑范围以内的从轻处理,而不能享有减轻处罚的权利。
㈢明确规定对“假坦白”作为量刑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承前所述,我们已经肯定了“赋予并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观点,即立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自由选择“不坦白”,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行使沉默权,就应当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得以虚构的事实情节进行欺骗以规避法律的制裁。既然国家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权,给予了对其基本人权的保障,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对等的尊重国家的法制,要么明示将保持沉默,否则就意味着愿意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是非此即彼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故意编造假口供应当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假坦白行为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对坦白从轻政策的必要补充。
实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假坦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原犯罪行以外的另一个恶劣情节,其实质是误导了司法工作人员,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其他一系列相关的不良影响。但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行为只能作为一个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并没有构成新的犯罪,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笔者以为只应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不宜加重法定刑。
(四)在证据制度上实现转轨
如果说立法来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是在治标,那么改革证据制度就是“治本”。由于案件证据现实存在的有限性以及这些证据暴露程度的有限性,加之我们侦查、调查能力的局限,在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依据充分证据定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即国外诉讼法称为内部证据)是案件定案证据中的基本的甚至最关键的组成部分。我国要从“重口供”到“重证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中已经提到,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定罪,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口供一度成为“证据之王”,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高科技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司法领域,我们的办案方式也将向多元化发展,从各个角度收集不同形式的证据,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不在囿于言辞证据的羁绊。重视外部证据的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应当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前不久我国一些地区出现的“零口供”办案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结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该休矣!该政策从一个“有罪推定”的错误逻辑大前提出发,既没有取得现实的有效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八字原则的退位,让我们听到了我国司法文明前进的脚步声,折射出社会文明的嬗变与趋新。在现代司法文明日益彰显的今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权,在行使司法权利的同时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让宪法精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诠释。 


参考书目:

1、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
2、 王金利《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实现》人民日报网络版2002年3月18日
3、 朱凯《试论“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的本质区别》北大法律信息网
4、 金泽刚《沉默权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实选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的暂行办法

1983年2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有计划地安排有关部门在局属高等学校开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国家医药管理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现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任务和要求。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和专业进修班,应在保证学校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结合各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长,安排相宜的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问题为中心,结合中西药、医疗器械的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际,学习有关理论和技能,学以致用。
二、培训时间。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实际需要确定,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培训对象和入学条件。
1.干部培训班。按1982年8月6日印发的我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有关分级分工培训干部的规定,干部培训班培训局机关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专业公司、重点企事业担任实职处以上的领导干部和表现突出的后备干部,主要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和实际管理工作经验;凡文化水平过低,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不能入学。
2.师资进修班。培训本系统大专院校、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师资,主要是提高学科教学水平。按进修班开设学科的性质、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有教员职称,表达能力较好,有培养前途者。
3.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培训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程技术人员,以知识更新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为主。按进修班的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入学人员身体健康,大专学校毕业,专业对口,有一定工作经验者,或虽非大专学校毕业,但多年从事专业工作,在专业方面已达到大专水平者;中药类某些专业技术人员较少,这类中药专业的技术人员进修班,可选送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高中文化水平,有培养前途者。
四、选送学员的方法。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向分配部门推荐学员,经核准后,将学员名单通知办班学校,由学校通知入学。
师资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学员名额由我局分配,选送学员的单位按入学条件向学校推荐学员,由学校核准后,通知入学。
学员入学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退回原单位,入学及退学名单均须函告我局有关部门。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干部培训和进修工作的领导,局属高等学校应有一位院、校长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制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编写教材。设置必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学员可以借阅学校的图书资料。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报我局有关部门核定,并抄送科教司。
六、考试与考核。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学习结束后,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查或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培训或进修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书。
七、学期总结,每期培训班或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办班学校做出总结,连同学员成绩登记表报我局有关部门,并抄送科教司。
八、经费、培训班和进修班的收费标准和学员的有关费用开支按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教学计划之内的实习应在学校所在地就近安排,所需旅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九、培训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每年9月底以前,按照局职工教育“六五”规划分级分工培训的范围,机关各业务部门、公司和情报所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在局属高等学校办干部培训班、师资进修班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计划送科教司,由科教司综合平衡,并征求有关学校的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计划。


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

李辉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多人,占56%。其中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多人。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增加41%。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对此,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通过实践,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经过五年的研讨、起草、修改,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但是,法律所起的只是监督和规范作用。要想更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在法律保障的提前下,在净化各方面环境的同时,充分认识青少年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及其危害。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主线。   
一、不良心理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在犯罪心理学中,环境、心理和行为活动作为三大变量和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是心理活动产生的源泉,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就是社会上消极因素在一些人不良消极心理因素中能动的反映,着眼于整个社会加以预控尤为必要,但未成年人个体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如反常的人际关系,过高的物质需求,畸形的需要结构,轻浮的生活态度,错误的思想意识,愤世嫉俗,偏执倾向,精神空虚,心理不平衡,承挫能力低等又决定了他们对不良刺激内容的选择和消化,如不及时矫治和消除,其直接恶果必然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犯罪是不良心理的结果及外化,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偶然的,哪怕是激情型犯罪也不例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始于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像毒瘤随时可能恶化、扩散,侵蚀着未成年人稚嫩的心灵,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为违法犯罪埋下了伏机。据有关方面统计,未成年人中存在心理适应不良者为数不少。在初中生中的比例为15%——30%。高中生中为20%—25%。大学生中则为25%—30%。未成年人群体庞大,仅在校学生就有二亿四千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对这些特殊群体加以诊治,提供“心理医疗”良方,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是当务之急。   
二、需要关注和矫治的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七种体现和危害   
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和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青少年在结构不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岐途。如四川成都12岁女孩小丽因幼时被亲生父母送人,养父母待她很好,她也很活泼可爱,而随着养母的病逝,养父再娶后,小丽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逆反心理,总认为自己是多余的,开始不服管教,常离家出走,浪迹社会并交往了一些不良青年,盗窃犯罪,而她自己却不以为然。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2000年广东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占三分之一,2001年10月浙江破获的一个少年盗窃团伙,13人中有12个来自单亲家庭。夫妻关系不和,离婚等残缺家庭子女违法犯罪较多与其不良心理是分不开的。   
2、心理极为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极为普遍已越来越为家长们所注意。如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有百弊而无一利。有的来自父母的高压,专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常常是为一点小事和几句话就吵、打,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如大学生郑某只因室友睡觉打呼噜引起口角就持刀杀死两名同学。熊武因心烦就砍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可谓“心病猛于虎”。   
3、逞强好胜心理。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得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5、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楚雄州1997—1998年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某某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刘发辉(男,16岁),王超(男,15岁),李育武(男,17岁)三人为首的16名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   
6、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林运二车队的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7、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以上是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的七种表现,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   
三、对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矫治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是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也反映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狠抓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一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歌舞厅、电子游艺室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设立禁区,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克服单打一,背靠背,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2、?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3、?注重收集信息,及时矫治不良心理。心理作为内在活动,往往通过言谈举止表现出来,以此为信号,家庭、小区片警、学校之间应常沟通,在信息上相互交换,杜绝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没法管的现象,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个体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有不良心理的苗头和症候,及时教育挽救。决不能对已表现出来的不良心理症状掉以轻心,如学习不感兴趣、成绩下降、纪律松懈、厌恶学校生活、经常与行为不轨者交往、爱说假话、大话、空话、贪玩无度、无所事事、经常成群结伙逛商店、过分追求吃喝玩乐、迷恋黄色读物、聚众结伙、离家出走、赌博、打架斗殴、调戏妇女等。家长、教师和成年人都应有所警觉,因势利导,及早矫治,把不良心理遏制在萌芽初期。   
4、?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组织青少年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以形象,生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贴近青少年实际,讲求科学,避免政治课、德育课教学形式化,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格完善。   
5、?在学校和社区中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