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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武彬

时间:2024-07-01 08:4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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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在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实施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检察系统对检察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成为继执法作风建设、检察改革等重点课题之后,检-察机关应予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本文谨就如何充分开发和利用检察系统的资源,使其达到或尽可能达到最优配置,为检察工作发挥最大功效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检察资源的初步分类及分布结构
现阶段的检察资源大致可分为三种: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是开展检察工作的基本保障,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属于检察资源的初级管理;信息资源为检察决策提供必要参考,对信息资源准确有效的利用,会使检察工作事半功倍,这属于检察资源中级管理的范畴;人力资源在检察资源当中最为宝贵,且总是处于极为稀缺的状态,管理起来难度也最大,故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属于检察资源的高级管理。
三种检察资源的价值呈金字塔状分布,与其稀缺程度呈正比。物质资源处于最下层,信息资源居中,人力资源最为稀缺,位于塔尖。物质资源的充足是顺利开展检察工作的保障,在检察系统中起基础性作用;处于“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资源看似丰富,但其中有效信息并不多,收集者需要费更多的精力、用更高的标准来甄别良莠,加工整理;人力资源的稀缺是社会各个行业都面临的问题。这里所说的“稀缺”并非单纯是指人才缺乏,也包括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假性稀缺”。作者将在后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 物质资源的开发及利用。
物质资源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检察机关的“硬件”。 检察院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经费的相对固定和不甚充足。北京市检察院在近一两年的工作部署中多次提到,要加强检察机关的基本建设,其中就包括要加强经费、物质装备、办公用房等物质资源方面的保障。在检察系统整体经费不够充足的情况下,要想实现有力、充分的物质保障,对检察物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就成为重中之重。主要说来,就是“开源节流”式的开发和“优化配置”。
(一) 物质资源的开发。
物质资源的开发首先要从“开源”上想办法。经费保障是基本建设的首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了解本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争取其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制定出一定时期内的物质资源规划表,分阶段、有步骤地逐项落实,实现物质资源的逐步“开源”。
其次,在检察机关经费来源很有限的情况下,“节流”更为关键。特别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节约的风气尤为重要。如尽可能多的进行无纸化办公、办公用纸的两面使用、计算机耗材的合理调配、一次性用品的统筹采购等等,均能为并不宽裕的检察财务预算节约可观的一笔款项。
(二)物质资源的优化配置。
把物质资源合理分布在检察工作的“刀刃”上、形成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物质资源利用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决策者应本着“长短结合、重点突出”的思路,以发展的眼光统筹安排现有物质资源。
“长短结合”是指既要考虑物质资源现状和需求部门现阶段的需求度,又要用发展的眼光预测出今后一段时期内物质资源的丰富程度和需求部门需求度的变化,将短期计划和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制定初步物质资源配置表;“重点突出”是指决策者在制定“长、短”计划时,要把握住一定时期内党政文件、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圈定相关需求部门并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使检察机关有限的财力物力发挥最大功效。

二、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一) 检察信息涵义
检察信息是指检察工作领域和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一切活动的消息、文献、情报和知识的总和;它以检察工作和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的运动状态为内容,反映检察工作的状态变化及其特征,并借助于一定的物质传输或储存。①检察信息在检察工作中无处不在。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资源的共性特征以外,还有政治性、专业性等检察信息资源独有的属性。
(二) 检察信息资源的类型
从内容上区分,可分为业务类信息(案件信息、控申举报信息等)和行政综合类信息(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从时效上区分,可分为长效性信息(长期保存的档案等)和即时性信息(上级活动通知等);以记载形式不同可分为文献类信息(各类文件等)和非文献类信息(口头传达或电子邮件等);根据检察保密范围可以分为涉密型信息与普通型信息,等等。
(三) 检察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
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信息化②已成为大势所趋。做好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就成为检察工作继续发展的关键。
1、检察信息资源的开发。
整合检察信息是检察信息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信息资源来源途径极为广泛,其中较为主要的有三种: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等)、图书资料和网络。针对不同的信息来源需分别进行“简单开发”和“系统式开发”,并在二者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开发”。
简单开发主要针对通过传统信息来源(图书、文件等)获得的信息,以收集整理、登记分类为主要方式;系统开发则是针对通过传统信息来源以外的途径获得的信息(如网络信息资源、电视广播等)。系统开发的主要任务是从纷繁复杂的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中寻找有效的检察信息群,并将其升华提炼、取其精髓,形成系统化的信息资源。
“综合开发”是对上述两种开发方式的成果进行再次开发,优势互补,通过两种开发成果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完整有序、高效便捷”的检察信息资源模式。举例来说:如果将传统文件的管理在手工登记的基础上采用电子文档保存,并将文件内容发布在检察系统局域网上,供具有特定权限的领导批阅,就克服了书面文件传阅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如果将互联网、局域网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信息打印出来,以传统信息管理方式进行保存,并归入检察资料库中,就能解决电子文档易丢失、损坏的缺点,为领导远期决策提供更多参考。
2、检察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资源可以同时被众多使用者共享,这是信息资源优于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最大特点。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将信息资源更好地共享。除此以外,信息资源优化配置还应包括如何加强对已有信息的反馈和根据外界对反馈信息的反映进行信息资源再利用。这一切都有赖于信息共享及反馈体系的建立。
(1)、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包括信息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速度,共享效果等方面内容。
信息共享方式分传统型和新型两类:传统型共享方式有开会传达、传阅、分组学习讨论等,新型共享方式是利用局域网和互联网传播;信息共享范围主要涉及检察工作的保密问题,既怎样将涉密信息资源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共享。在这一点上,传统共享方式把握得十分精确,而新型共享方式则需要较为先进的软件技术支持和编辑处理才能达到保密要求;信息共享速度主要涉及传统共享方式中信息资源的浏览先后、传阅速度等问题,新型共享方式则不存在这方面差异,需要关注的是信息更新速度;信息共享效果是信息配置是否最优的试金石,不论传统共享方式,还是新型共享方式,评价其是否合理可行的标准都是共享效果是否达到最优。
(2)信息共享及反馈体系的建立
信息资源优化配置还应包括如何加强对已有信息的反馈和根据外界对反馈信息的反映进行信息资源再利用。最为便捷的大众信息共享及反馈体系应该是依托互联网和局域网垒建而成。当该体系共享配置达到最优时,各个部门内部和各部门之间、以及院里对外发布消息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反馈均能在该体系内完成。
以检察信息工作为例:首先院信息管理部门将报送要点在局域网上公布,共享范围是全员共享;处室信息员阅读后撰写相应信息并在网上提交信息管理部门,此时浏览权限仅为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修改后将信息转至“领导批阅专区”等待领导批阅,共享范围限制在主管领导一人;领导批阅后此信息在共享区发表,全院人员,包括撰写信息的人员均能阅读。尤其是撰写信息的人员可以将发表稿件同报送稿件进行对比,寻找出自身写作方面的不足并加以改正,撰写出水平更高的信息稿件。
从以上例子中可以看到,对信息资源的适时共享和积极反馈,以及对反馈信息的再利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理顺了工作程序,使信息资源进入了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发展。及早在全院范围内建立符合院情的信息资源共享及反馈体系和各个部门的子系统是检察信息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
(三)、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
人力资源是检察工作发展的“第一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要靠人力资源来推动。目前检察机关多存在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成为决策者的首要工作。
(一) 人力资源的开发。
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人才工作,首先要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才在当今时代的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是爱才惜才的根本指导思想,所以“人才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是检察工作成败的关键,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避免“表面控制”误区的出现,着重在“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两个方面更新观念,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1、“表面控制”的误区及根源
“表面控制”是一些单位为了引进、留住人才采取的控制政策:如只招收工作能力强、马上能出成果的人才,对一些有潜力但尚未作出成绩的人不屑一顾;对单位现有的人才重视不够,但对想要调出单位的人才又百般刁难、千方百计不予放行;等等。
一些单位之所以出现这种对人才进行“表面控制”的政策误区,其根源是急功近利思想在作祟。对人才的“表面控制”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给单位带来一定的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表面控制”不但不能缓解单位内部人才缺乏的状况,反而会由于政策的“不得人心”加速人才的流失。检察机关在人才的引进和挽留政策方面应注意避免该误区的出现。
2、引进人才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六种工程设施,已授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土厅认为,这些工程设施中包括了一些建设工程,已改变了土地用途,应该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与《森林法》第十八条相抵触。

对上述问题在讨论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林业厅的看法是一致的,但鉴于《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希望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和答复。以便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如期顺利进行,也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得到更有效地贯彻落实。

特此请示,恳请速复。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黄花菜中漂白剂残留量适用标准等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干菜”仅指霉干菜。干黄花菜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列举的“干菜”范围,不得使用漂白剂。

此复。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