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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局委托秸秆养牛贷款有关情况的说明/张要伟

时间:2024-06-16 16:3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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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局委托秸秆养牛贷款有关情况的说明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国家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
(一)可以依照的根据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二)可资参考的根据
  3、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贷款人不承担因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第5项规定“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中,作为受托人的信用社享有收取财政局缴付款项、按照财政局指定范围发放贷款和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权利;负有依照财政局规定范围发放贷款、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及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作为委托人的财政局,享有指定贷款发放范围、收取借款利息的权利,负有缴付委托款项、收回借款本息的义务。
  三、信用社履约情况
  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信用社严格按照财政局指定的“秸秆养牛”项目发放贷款,没有超出委托人指定的贷款范围,并采取保证、抵押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使用风险,并按期向财政局支付借款利息,及时通报贷款发放管理情况,对到期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尽到了作为委托贷款受托人的各种法定和约定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信用社不应当承担此外的任何责任。
  四、委托贷款协议履行依法的最终结果
  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信用社已完完全全地履行了自身义务,对于贷款至今未能收回的风险,依法应当由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的财政局承担,而不应当由信用社承担。此外,信用社为协助财政局收回委托贷款,支出了大量的诉讼费、执行费和代理费,依法应当由财政局承担,或者从应当支付财政局的利息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财政局承担。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1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市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筹措。
   市政府采购代理处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由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公司、重点办、各重大项目指挥部等),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在项目法人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
  第二章 项目库和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十条 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市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规划、信息、建投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和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报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或由市发改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招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等。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市建设投资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设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原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并超过项目批准总概算10%以上的,由原批准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其中:中小型项目应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大型项目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大项目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竣工决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竣工资料后,应立即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机构应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和财政部门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并对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一旦发现结算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工程造价机构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由市审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终审结论。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市审计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芜政〔1999〕5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选
上诉人德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德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德顺在一审中起诉称:德兰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德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向牛德顺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更没有向牛德顺公开过财务账簿。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德兰公司财务账目,但德兰公司一直未答复。因德兰公司一直未分红,且经营亏损,为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故起诉要求查阅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要求德兰公司承担诉讼费。
德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德兰公司同意牛德顺查阅德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德兰公司没有收到牛德顺要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兰公司的利益,故不同意牛德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德兰公司系于2005年9月12日成立。牛德顺为德兰公司股东,占德兰公司1%的股权。2009年1月13日,牛德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给德兰公司发出查账通知一份,该查账通知载明:“我是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的股权。自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向股东公开过财务账目。我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目。请公司提供便利。”该通知由张春会签收。此后,德兰公司未给予牛德顺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每一年终了时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在内的报告。现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德兰公司虽以没有收到牛德顺要求查阅德兰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也不清楚牛德顺查阅的目的,且牛德顺查阅有可能损害德兰公司的利益为由,不同意牛德顺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但因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的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且德兰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牛德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法院对德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德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牛德顺提供德兰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会计账簿,供牛德顺查阅。
德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公司会计账簿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一般无义务向股东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无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我公司对一审判决支持牛德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一项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牛德顺的诉讼请求。
牛德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法。一审判决有两项,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诉求德兰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同意,所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德兰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牛德顺向德兰公司发出的查账通知、特快专递详情单、特快专递签收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诉讼中查明牛德顺已按德兰公司的住所地向德兰公司寄送了查账申请,并在庭审中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牛德顺系德兰公司股东,故牛德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德兰公司以牛德顺未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无权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由,上诉不同意牛德顺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德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德恒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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