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论提供法律援助的技巧与方法/杨正求

时间:2024-05-21 01:0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提供法律援助的技巧与方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可向社会展现司法行政部门良好形象,带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又可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因此,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从几年前沿袭单一行政管理体制有名无实缓慢无效率运行,到如今整合优化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呈蓬勃发展态势,历经了机构创新、冲破用人体制坚冰、拓展服务领域的各种酸甜苦辣,使我在带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苗乡侗寨提供法律援助实践中感悟颇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除有资金短缺瓶颈、专职法援人员不足等因素外,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所应注意的方式与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就如何提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阐述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与同仁切磋。
一、 接待法援申请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但凡来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总是因各种原因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或侵害,带着满肚子委屈或愤怒来到“政府”寻求救济。不论其是有意识的申请援助服务,还是根本不知道司法行政设有援助机构上门来的投诉;不论是人大、信访、政法委、妇联等机关转介来的求援,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司法行政机关的求助者,一经进入司法行政机关,首先接待来访或求援者的不论是否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立即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以亲切的问候、热情的笑脸迎接他们的到来,在了解其一般情况后应立即引导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直到交接给法援工作人员后方可礼貌离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或求援者第一步应做的是热情让坐,递上一杯热茶,切不可在接谈过程中心不在焉、旁若无人。
根据国务院及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援接待人员在审查求援者口头或书面申请时,一定要耐心讲解,切忌冷漠、生硬。在来访或求援者没有按照要求出具村(居)委会关于“经济困难”的证明时,对有一定判断和理解能力且行动方便的群众,应告之到其村(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提供必要的材料;对缺少判断和理解能力的年老长者,应使用各种通讯联系方式主动与其所在地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并询问其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求援,应详细交代所在地基层组织为其出具相应证明,切忌单纯交代老者由其自己提供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应做好详细的解释工作,使其知悉不符合援助服务的原因并心平气和地接受拒援事实。
二、与求援者谈话应注意的事项
1、认真倾听
来访或求援群众特别是老年人一般都有说话罗嗦、语无伦次或杂乱无章的情形,对此,法援工作人员应以极大的耐心、全部的真诚倾听其口齿不清、词不达意的漫长陈述,切忌随意打断其说话。虽然其陈述与法律从业人员判断所要求的内容毫不相干甚至没有任何价值,但在求援者看来这样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是必不能少的。尤其是遇到身体残疾的求援者,我们更应给予尊重,不能因其残疾而暗露鄙夷或生出厌恶。如此则可拉近与求援者的感情距离,让他们对法律援助人员产生由衷的敬意,他们的忧闷、烦恼、乃至怨愤或许便会烟消云散。
求援者一般都是老、弱、病、残、妇等弱势群体,在社会上通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心理的憋屈积怨已久,再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折磨或家属受刑律追究寻求辩护救济等其他权益受侵害时才来求助,他们来找我们其实并没有抱着问题得以顺利解决的希望。如果我们在接待和处理这些弱势群体的来访或求助时,态度生硬、冷淡,机械式问话、记录,即便之后这个案件办的非常漂亮,但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依然存在着欠缺和不足。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年长的法援求助老人,接谈前我与这位老人对视的一瞬间,从他那双深邃却又显呆滞的眼神中我看到了许多并已读出了凄然与无奈……老人家看上去倦怠、疲惫且衣衫褴褛,我急忙伸出双手搀扶老人坐下,老人用粗糙、黝黑留有污垢的双手紧握着我颤巍巍地讲着吐词不清的话,谈话尚未开始的一瞬我已受到强烈的震撼,相形之下我突然感觉惭愧甚至汗颜。我的眼前莫名的浮现出一些机关公务人员衣着光鲜地坐在办公室里捧着茶杯、看着报纸的情形,他们每天做着微不足道的轻松工作,享受着政府给予的工资、福利,却动辄大谈委屈、待遇不如沿海地区公务员…
我非常认真地听完老人一个多小时断续而零碎的陈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此时老人眼中已漾动着感激而浑浊的泪液……。
2、暖语抚慰
接谈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认真倾听求援者的全部叙述后,应善于提炼、总结、归纳求助者表达的中心思想,用通俗易懂、温暖亲切的语言与其交流,探询有疑问的部分,直至全部领会求援的真正目的后,再根据掌握的法律知识,解析其权益应受到维护的原因,对其心灵所受到的伤害应给予抚慰。但对涉讼的纠纷切忌草率下胜、败诉的结论,也不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被法律援助机构确定为提供援助服务的案件,应及时指派专人办理,在指派过程中应考虑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擅长服务的领域,做到人尽其才。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协调法院、仲裁机构对收取当事人的相关费用适用减、缓、免政策;需要查阅存档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资料时,应出示“免除查档费”的规范性文件,争取受托人权益实现费用最小化。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就目前情况来看,县(区)域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完全靠有财政支撑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协力完成。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不但不能得到应得的报酬,相反却要为此垫支相关调查取证、打印材料等必要费用。如何提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完全靠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强行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无偿服务,终归不是长久之计,且在此情形下办案质量也无保证。为调动其办理法援案件积极性,笔者采用了在司法行政办公区醒目位置,用动态方式公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承办人姓名、案由、办理情况等信息,让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有目共睹。没有财政工资支持的社会法律从业人员也需要得到尊重,自己辛苦并为之垫钱所做的援助工作为公众所知晓、并得到社会的肯定感觉有荣誉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随着我县县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我县区域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走上规范运行的轨道已为期不远,制约法援规范运行的资金、体制障碍亦将会迎刃而解,让所有应援群体都能享受政府救济的阳光雨露。
法律援助事业的未来一定是灿烂明媚的春天。(作者:湖南省靖州县司法局局长杨正求)



关于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建标[2001]1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为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对城市工程地质勘察的需要,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我部对已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调整,经审查,现予以批准,强制性条文及内容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及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强制性条文

  2.0.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3.0.1总体规划勘察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3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

  3.0.2.4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4.0.1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2012〕108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促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诚信文明服务,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业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执业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执业考评,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省司法厅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考评,实行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根据管理关系由其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考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进行。

第二章 考评方式、办法

  第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

  年度考评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周期。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考评年度。

  第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档次,即: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为达标、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按照管理权限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在执法执业活动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

  (二)发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脱逃等监所内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因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发生失泄密,或者工作人员参与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1至2分:

  (一)本单位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或者在法制工作专项活动中获得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

  (二)执法和法制工作有创新,被上级机关作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重视法制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对司法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执法执业考评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听取执法执业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执法和办案场所,调阅执法执业档案,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信访投诉记录;

  (三)召开执法执业监督员座谈会,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放征求意见表、执法执业评议卡;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或者监管改造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五)社会问卷调查;

  (六)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根据考评需要采取的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三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担任,成员由法制、办公室、人事、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其他部门具体协调组织。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对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市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戒毒)所执法工作的考评;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市、区)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内设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

  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的考评由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执法职能分工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市属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应当协调市司法局参与,市司法局不再单独组织对所属监狱、劳教(戒毒)所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市司法局相应执法内容的考评结果,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考评结果报其所属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对系统内执法执业单位进行考评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各单位自评情况和考评、抽查情况,对被考评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考评意见,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向厅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和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干部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执法执业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及执法执业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每年提出相应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条件、标准,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各市司法局的推荐,评选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在执法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及时纠正。同时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相应的执法执业考评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执业考评办法和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其考评办法和标准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1日。

  附件: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考评标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2/22/4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