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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李利

时间:2024-07-26 09:1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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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李利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
作者:李利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





为依法有序地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受理

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全区政策性破产案件由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政策性破产方案由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审批和上报,重大问题报地委、行署审定。

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2、方案编制。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3、方案论证。企业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后,按照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上报、审核和完善。其中《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征求意见完善后及时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破产协调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善。

4、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审核完善后,企业要在同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职工对审核完善后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求职工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

5、方案审批。《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分别报同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批复意见及破产经费托底承诺后,分别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复。两个方案经正式批复后,《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省破产协调办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意见交省破产协调办。省破产协调办根据上报材料和备案意见出具同意启动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意见。

6、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破产协调办出具的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意见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破产协调办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书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和裁定。

企业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依法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

(5)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含财务会计报表);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属于企业内债的分类列出明细);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属于职工欠企业的要列出明细);

(10)经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

(11)经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征求职工意见情况;

(1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破产后的工作程序

1、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法指定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3)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破产企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调查破产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债权表》,拟定《破产人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

(8)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破产财产;

(9)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11)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1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决定继续或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

(1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实施下列行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4)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聘请律师事务所);

(1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7)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8)《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破产工作的实施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按照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工作。

(1)制定清算组工作方案,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产工作宣传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的相关办法,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对破产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4)制定维稳方案,做好维稳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发布《公告》告知破产清算工作正式启动;

(6)依法对破产企业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

(7)发出《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和《偿还财务通知书》,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债权和核对债务进行登记核实。

(8)编制《债权债务移交清册》、《资产移交清册》、《财务账薄移交清册》等;

(9)对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缴交进行清理;对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等进行核实登记;

(10)对职工基本信息进行整理,以清算组公告的形式对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公布;

(11)安排落实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12)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文本;

(13)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做好相关问题梳理工作;

3、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第一、《管理人(清算组)的工作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二、破产工作中需要债权人审议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第三、破产分配报告或破产终结报告。

4、职工安置工作程序。

(1)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职工安置前,对职工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让职工知道为什么要破产改制,怎样进行安置。要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学习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文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劳动人事的文件及相关宣传资料。

(2)职工安置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

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人事文件(包括招工表、接收函、调入人员的调令等)对职工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职称、职务、实际工龄、特殊工种等)逐一核对,形成职工个人情况的基本信息。

(3)张榜公布

为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职工安置表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实施办法,职工个人要认真填写职工安置表,明确安置意愿。

(5)审核

清算组根据相关资料,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

(6)签订《职工安置协议书》,兑现补偿

职工按规定与清算组(管理人)签订《职工安置协议》后,兑现职工安置费。

5、资产处置。

清算组(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资产。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6、对企业职工安置后,破产财产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第113条相关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7、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本结束,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组(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依法做出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领导,同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和指导破产工作。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法院、司法局、房产局、维稳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会和破产企业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其职责是:搞好政策宣传、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靠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组织,组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确保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工作程序由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