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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5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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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 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三、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水平,保障安全发展,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民爆等工矿企业和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旅游、人员密集场所、农机、电力、水利、机械等行业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 包企执法责任制的主体

  第五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市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依法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包企执法责任制的方式

  第六条 全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采用“两人一组、责任到人、包企执法、一定三年”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企业分布等情况,将辖区(行业)内直接监管企业(场所、路段)全部纳入执法责任制范围。

第四章 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安全生产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决策层、管理层、保护层、操作层四层人员的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情况。
4、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全员承诺、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一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情况等情况。
  5、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各岗位人员对标及每日交接班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情况。
  6、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7、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装备保障、值班值守等情况。
  8、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 执法人员的工作权限
  1、执法人员有权组织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监员对企业内部所有岗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可根据实际情况当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
  2、执法人员有权组织所包企业(场所、路段)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所包企业(场所、路段)限期整改。
  3、对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有权要求企业(场所、路段)立即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避险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执法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执法人员每周至少对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检查3次,不能留下空档和死角。
2、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检查意见。
3、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整改指令。
  4、按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每日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例行工作报告。
  5、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讨工作,提出改善、促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措施。工作例会要有专门记录,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第六章 执法人员奖惩

  第十二条 圆满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经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没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地政府对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挽救职工生命或避免重大财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地政府对执法人员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并在当年全市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长治市重大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对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包干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充实、细化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区(市)、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实绩突出的区(市)或枣庄高新区(综合排序前两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七)实施时间:考核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1: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指标

类型
评价

领域



评价指标
计算单位
权重

系数

核心指标
规模



发展
1
服务业增加值
亿元
10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2
%
10

3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0

4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10

配套指标
质量



效益
5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万元 / 人
7

6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
7

7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
4

8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4

9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4

10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
4

11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5

结构



协调
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
3

13
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
2

14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
2

15
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
2

16
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
2

17
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
2

组织



领导
18
领导重视

4

19
措施有力

4

20
效果显著

4




  附件2: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