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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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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201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等相关规定,现将各地上报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26宗住宅闲置土地相关情况(详见附表)予以公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要求,依法对上述闲置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对公布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到位前,暂停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活动;对已查处整改到位的,由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处置情况及时上传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部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公告,解除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的限制。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继续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提出的要求,督促相关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严格依法对上述房地产闲置土地查处到位。
  国土资源部举报中心 电话:12336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企业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30/001e3741a2cc0e862d5301.xls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以第216号令颁发了《农药管理条例》,对我国农药管理涉及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年来,我国农药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正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农药工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1998年,我国农药原药生产能力超过70万吨,生产农药品种近200个,农药产量40万吨左右,产品总量已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求。
但是,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低效、高毒的有机磷杀虫剂仍占农药生产品种总数的70%以上;全国农药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数量过多,布局分散,难以形成合理规模;一些地区还在大量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越权和违规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书,造成农药生产管理混乱。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农药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依法强化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检查《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把《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今年内再普遍组织一次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农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剖析农药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农药登记、生产、销售、发证等活动中,严格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切实增强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核准制度。凡未经我局核准,擅自进行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转。鉴于目前我国农药厂点过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农药核准手续将区别不同地区,按照对受控地区暂停办理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方式实施行业调控。首批受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为: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上海市、山西省、湖南省和江西省。今后,我局将根据农药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受控地区名单。
(三)切实加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审查发放制度。依法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是企业组织农药生产的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国家严令禁止无证生产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作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98年1月原化学工业部印发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所有农药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各地化工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认真清理纠正各种无效许可证、批准证书的发放。在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农药企业,应当在今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农药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手续。
(四)认真做好农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步的机制和良好环境。为了鼓励和支持国内农药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我局将在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方面,加大对权利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肃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尽快研究制订对国内首次开发生产的农药新品种的行政保护办法。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农药企业、科研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农药查新、登记和核准、办证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杜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打击假冒、仿冒他人商标、专利的不法行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药行业的执法队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尽快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参加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检查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情况,及时制止未经核准生产、无证生产等有关违法活动,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在依法明确农药生产执法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首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执法证》。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工作,努力将农药生产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加强农药行业管理,还要立足于搞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要结合“十五”规划的研究制订,努力做好本地区农药行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扶持一批生产条件好、技术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农药企业,增强其参与国际、国内农药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本地区现有农药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现有卫生用药企业要进行清理。今后从事卫生用药的生产,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对生产、检测条件差,无“三废”治理措施或设施不全、不能满足国家对农药生产基本要求的农药企业,要下决心依法予以取缔;对虽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但两年以上没有进行农药生产、甚至变相转卖有关生产证件的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核准和收回生产证书,取消其农药生产资格。
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是事关我国农药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农药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保持我国农药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为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