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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时间:2024-07-22 05: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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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2007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机关、团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的第一年度内完成。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案人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征集各方面意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部分立法项目变更、调整建议,交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汇总,拟定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条例案的提出

  第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起草。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了解起草情况,可以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协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再由该机构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七条 提出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以下简称初审)。

  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条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章 条例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该案交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将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常务委员会一般应进行二次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次初审;初审意见较为一致,也可一次初审即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初审时,由提案人向会议作说明,并派人列席会议,回答组成人员的提问。除专门委员会自身提出的条例案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初审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初审,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初审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条例案终止审议。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必要时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条例草案文本在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之前,可以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条例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条例案发给代表。

  第十五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应由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并将审议情况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条例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条 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获得通过的条例,常务委员会须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条例,常务委员会应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全文刊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该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条例解释要求,交送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拟定条例解释草案,报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条例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可以就条例施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现将“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优抚局。

附: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
(1987年5月20日)
前言
全国残废军人休养院共有二十七所,三十多年来,接收了大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住院休养,对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各项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康复医学在我国也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
,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伤病员减少,床位利用率下降,致使绝大多数休养院医护人员和设备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平战结合的需要,进一步办好休养院,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休养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坚持为荣军服务的办院宗旨,积极开展康复医疗,在保证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休养院的潜力和优势,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荣军服务,对社会康复医疗做出贡献,把荣军休养院的工
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振兴时期。
一、名称
适应办院方针、任务的调整,“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疗养院)”统一更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以下简称荣康医院)。
二、方针
荣康医院,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其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实行以康复为中心,康复、医疗、休养三结合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休人员疾苦,对病休人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贯彻党的各项优抚工作和卫生工作方
针政策。为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任务
(一)荣康医院主要接收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住院休养康复: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要经常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中需要康复医疗者,作短期疗养或康复。
(三)在完成上述主要任务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外的各项医疗业务和接收社会残疾者进行康复医疗。
四、领导体制
(一)荣康医院要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的行政、业务领导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二)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根据减少层次,精干有力,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区)两级领导制:
(1)基层科(区)的设置应根据荣康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如设若干个荣康区,社康区、医疗科室等)。
(2)院一级办事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院设院长办公室、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荣管处;200张床位以下的院设院长办公室及各职能科室;50张床位以下的院, 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五、编制
(一)床位的确定:
(1)荣康医院的床位编制,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委批准的编制数为准。
(2)对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的疗养床位与向社会开放的康复床位, 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
(二)床工比例:
(1)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2——1:1.3
(2)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1——1:1.25
(3)床位利用率(包括对外)应在9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者,应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按照上述比例编制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比例
(1)各类人员中卫生人员(包括护理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65%,党政管理人员占10%,工勤人员占25%。(目前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失调,应逐步妥善调整)。
(2)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市、区) 民政厅(局)参照地方医院编制标准结合民政医疗单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方案。
(四)荣康医院与疗养院、精神病院合并在一起的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省提出编制意见,报民政部优抚局备案。
六、人事制度
(一)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院长、副院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各科(处)正副职由院长任命,报上级备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续任命。
(二)其余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命制,技术干部实行聘任制( 条件不具备的可先实行任命制),工人逐步实行合同制。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各级领导班子必须符合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梯形结构。院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0岁,懂业务的管理干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大中专(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康复和医疗
(一)荣康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把康复医疗放在首位。康复医疗的主要对象是医院的伤残军人,要通过康复医疗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残存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积极防治后遗症和并发症,千方百计地减轻残疾所带来的不便与痛苦。
(二)职业康复是康复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荣康医院应把在伤残军人中开展各种形式的作业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籍以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增强身体素质,使其延年益寿。
(三)开展康复医疗必须立足于现状,采用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的方法,并要着眼于国内外先进水平,重视新技术的学习利用,把传统的和现代的康复技术结合起来,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
八、管理工作
(一)荣康医院应加强对康复、医疗、护理、预防、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护理操作常规,明确职责,加强纪律,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做到管理制度化、设备规格化和操作常规化,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二)实行民主管理。分别建立职工代表会、休养员代表会,代表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实行监督并对医院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
(三)加强行政、财务和总务工作。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行政总务工作要为基层服务,为康复医疗服务,为工休人员生活服务,搞好食堂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更新和补充设备,改善工作和休养条件。其次用于集体生活福利。个人奖励基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荣康医院职工的岗位津贴,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等级标准由各省民政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九、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
(一)荣康医院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工,是为了加强对医院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医院中要发挥保证、监督方面的作用。
医院党委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工作的职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办好医院。院长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荣康医院党政干部和各级组织都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应把对职工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核心,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要教育休养员珍惜荣誉。尊重工作人
员的劳动,加强工休团结。把荣康医院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三)荣康医院要十分重视在工、休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要千方百计地丰富休养员的生活内容。荣军同志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因而荣康医院党委应十分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传统教育”
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十、本《方案》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试行。凡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开展康复医疗和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单位,应首先把康复医疗和作业疗法开展起来,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1987年5月2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社会信誉,巩固招生“并轨”改革的成果,加大招生监察的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历来是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考生及家长关注的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领导对该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和高等学校的招生部门要加强对全体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使每一名参加招生工作的同志熟悉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未经培训的一律不能参加招生工作。在录取期间严格禁止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有关招生
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包括递条子、打招呼等),如发现违规者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今年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录取场地进行检查,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基本政策的考核,对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资格。
三、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地方和高校的任何一级负责同志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此外,非经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或未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调整招生名额审批表的,严禁办理录取手续。今年录取
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组织现场办公会,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本地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制订的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应允许考生通过正常途径了解录取进展情况,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的规定,积极参与、加强配合,监督和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同时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招生政策、纪律或规定的违
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各地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报告教育部监察局和高校学生司。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