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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2:4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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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8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九江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08年3月28日九届市委第25次常委会(第16号会议纪要)决定设立“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宣传发展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目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首期安排50万元,逐步安排100万元列入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会同九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兑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等政策措施;
2、文艺精品力作的创作生产;
3、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的经费补贴;
4、其它引导、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部门和单位人员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础建设支出;
3、其它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九江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明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 申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申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批准后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级所属项目单位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将拨款指标下达到县(市、区),项目单位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跨年度的,其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成后资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9日于北京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5号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同时向中国保监会及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保监办):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各保监办对有关筹建要求方面的咨询应予以解答,并认真调查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筹建负责人人的品行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办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按有关规定落实资本金、出资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保监办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保监办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开业申请材料二份(包括一份原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各保监办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在近期将批准筹建一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名单见附件)。请各保监办作好准备,认真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为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中国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法不能受理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的,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筹建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筹建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申请人可以就近到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咨询。
  二、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备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筹备组须依法落实资本金、股东、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M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一)开业申请;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对不予批准开业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公司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组自获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中国保监会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如果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无故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