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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4-06-29 05:0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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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535942E590CEAF6D88716AEEACE7717BF31C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57712.pdf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相机(HJ2504-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2C0FEA1025559B2E6B35CD15408BEFCA7E2603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78392.pdf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移动硬盘(HJ2505-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A6075F8A41A0C20F9455B43FF45EED2BDACB02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84451.pdf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2506-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ED45E07B488657F592D3ADE469B142AFE1A3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96802.pdf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F5EBE7D717C18FF77AAE3426B4C621F64660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07582.pdf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话(HJ2508-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743C1849AF834F5CDE797B1464EAE69FEB3F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24926.pdf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2011年4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T 306-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商贸物流技术应用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商务部决定从2012年开始,组织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相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贸物流取得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为流通规模扩大、流通方式变革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商贸物流服务网点分散、技术装备落后、组织化程度低,自营配送、多头配送仍占主导地位,城市“最后一公里”物流成本高、中转难、货车停靠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大力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促进共同配送水平不断提高,是推动商贸物流现代化、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对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促进大中城市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物流节点、优化物流配送组织方式,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通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同时,引导和推进批发、零售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模式创新,培育一批运营规范、技术应用水平高、管理有序的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重点城市共同配送(含统一配送)网点覆盖率达到40%以上,等量货物运输量降低30%以上,物流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下降2个百分点。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市共同配送节点规划布局。从实现物流资源利用的社会化、物流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重点商品共同配送率为出发点,加强试点城市商贸物流设施规划布局,构建以重点商贸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点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体系。

  (二)鼓励商贸物流模式创新。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以联盟、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共同配送;鼓励连锁零售企业、网络零售企业构建新型配送体系,提高统一配送水平;支持各类批发市场完善和提升物流服务功能,形成集展示、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集约式商贸物流园区;引导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支持建设一批物流电子交易平台。

  (三)加快物流新技术应用步伐。

  支持企业改造升级现有物流信息系统,实现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共用、资源共享。大力推进物联网技术、RFID射频识别码、GPS实时监控等新技术在共同配送工作中的应用水平。引导企业在物流活动中采用标准托盘和集装单元,实行货物生产、包装、装卸、运输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推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率先采用标准化托盘共用系统,提高托盘使用率。

  (四)加大商贸物流设施改造力度。根据城市共同配送节点规划布局,引导和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商贸物流设施:一是支持商贸物流区建设、改造,支持城市近郊服务于城市配送和货物转运的商贸物流园区发展。二是支持标准化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鼓励企业建设立体化仓库、采用先进的分拣设备、设施,引导企业加大冷库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建设低耗节能型冷库;三是支持流通末端共同配送点和卸货点建设、改造,鼓励建设集配送、零售和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物流配送终端。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商贸物流工作基础、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工作重点,提出推进本地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提出符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相互协作的工作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企业遇到的土地、城市车辆通行、停靠、企业融资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三)有序开展试点,树立工作典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重点城市、选择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试点,树立典范,以点带面。商务部将把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组织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列为商务部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财政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有关专项支持资金。商务部将商相关部门对纳入商务部试点城市组织实施的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五)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地要建立以共同配送网点覆盖率、商贸物流费用率、货物运输量等指标为主体构成的商贸物流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比分析和绩效考核。商务部将以此为依据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量化考核。

  (六)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效应。各地要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的经营模式及产生的效果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宣传试点建设成效、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商务部将通过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发布工作通报等形式,加大交流、宣传和工作推进力度。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教发〔2008〕2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现将《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
规范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全市各级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是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电子公文、人事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新课程改革、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各类教育管理的信息数据,逐步采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育管理服务的教育管理数据库(含业务数据、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是将各类中小学(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优质教学资源,主要有媒体素材、试题素材、案例素材、课件素材、文档素材以及数字图书等,逐步收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学服务的教学资源库(含数字教学资源、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第二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统一建设在焦作市教育城域网中心站,全市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逐步实现与河南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连接共享。
第一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区域内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
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管理与维护工作。
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本学校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
第二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与规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河南省教育厅及焦作市政府有关信息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为保证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用共享、共同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须在全市教育管理隶属关系范围内互通共享,由统一的信息系统畅通调用。
(二)适用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必须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教育管理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利用、传输,必须满足教育管理业务的需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建设并适时更新。
(三)真实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换、加工、应用,要保证原始数据及其变更的客观真实,保证各类、各级数据的对应保密。
(四)扩展性原则
教育管理数据系统要求对业务变化、技术变化及应用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经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领导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可在全市统一数据项外,另增特殊管理业务所需的数据项。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要考虑与现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兼容。
第三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焦作市教育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焦作教育管理数据项,在进行评审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实施。
第八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技术维护。县(市)区的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和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逻辑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数据建设管理(采集、整理、录入、更新等)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档案、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材料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存档。
因焦作市教育局管理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管理数据结构发生变化,要求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项作出相应的变更的,则由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变更,并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相应的数据项进行变更。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材料备档并反馈给提出该申请的机构。
县(市)区因业务需要,需新增或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则需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经市教育局主管机构批准后可自行变更。
超过半数的县(市)区需新增、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报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
第四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应用范围(可根据需要设置)
(一) 业务查询类、统计报表类;
(二) 存储服务类、数据报备类;
(三) 数据流转类(括电子公文、电子学籍、教师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应用权限
(1)数据录入。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该数据项的数据有及时、客观录入、修改和业务应用的权限。
(2)数据查询。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及涉及该数据项的对象对该数据项具有相应的查询权限。
(3)统计分析。各级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相应区域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具有统计分析权限。
(4)数据调用。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可有非业务数据的调用权限。
(5)数据流转。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同意,各级教育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流转应用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管理数据。
(6)其它应用权限。对可供学生、学生家庭、社会及其它应用的数据,由市教育部门业务科室向需求方开放应用权限。
(7)权限设置及身份认证。对各级应用权限实行分级身份认证,包括系统登录身份认证和CA认证。
第五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
为保证数据安全,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实行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市、县(市)区对各自的管理数据必须实行备份制度。教育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升级与版本更新前必须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须有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设施,须建立健全数据库安全情况定期汇报与汇总制度。
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要对病毒、恶意入侵、泄密及系统失稳进行预警和通告,并采取必要防范和清除措施。
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出现系统瘫痪、数据紊乱,应首先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如本地备份数据或系统无法恢复,则调用县(市)区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第六章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辖区内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教学资源库。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焦作市教学资源库。通过教育城域网传输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发布本地教学资源,为全市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等。
各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是本辖区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辖区的教学资源的采集、应用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原则与责任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建共享,与上级资源库内容互补,节约经费,形成特色。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支持建设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责任;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分别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和学校是应用教学资源库的主体机构;各级电教机构是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研活动,推进地方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主体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教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