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前款规定的《目录》包括列入《公告》的机动车车辆型号和经市环保局核定的车辆型号。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根据《目录》办理机动车登记。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市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登记,是指在深圳市办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五条 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型自动纳入《目录》,不需再向市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在《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与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即时公布。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环保局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凭证(以下简称目录凭证),并将目录凭证核发信息纳入《目录》。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交警局建立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市环保局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供市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

  第七条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排放标准但尚未制定相应车型目录公告的机动车;

  (三)特殊用途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国产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车辆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用机动车还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特殊用途车辆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特殊用途;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检测报告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报车型目录;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不予申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在申报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目录凭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凭证核发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目录凭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目录凭证再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凭证包括以下信息: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放标准、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时间、有效期限、申请人的确认签名。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车型数据格式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车型目录公告不一致的同一车型,其汽车经销商可向市环保局申请目录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目录更正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更正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申请人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车型目录公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更正的车型与《目录》内的车型属同一车型。

  第十三条 申请目录更正的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请目录更正;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不予申请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目录》内的车型更正为车辆实际车型,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更正后的车型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目录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机动车办理改挂为深圳市地方号牌业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案情:李某,系某学校在校学生,刚满16周岁。受成年人张某教唆在公交车上扒窃多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约600元,后来李某因后悔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多次扒窃,但系受人教唆,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可以李某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受教唆多次扒窃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但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后悔表现,可对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检察机关应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李某受人教唆多次扒窃得600元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应认定为盗窃罪。但考虑李某受张某教唆,在二人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应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盗窃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其次,本案中,虽然李某盗窃600元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可能被判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但李某系被教唆的从犯,投案后自首均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为未成年人,因此,可能会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李某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悔罪的表现。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李某也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在适用发生竞合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为恰当。若直接对李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则该决定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无法对脱离司法程序追究后的李某实施监控,极有可能在未成年人内心产生犯罪不需要担责的错误认识,李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李某实施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规定一个考察期限,在该期限内使未成年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察规定,并对其采取心理健康辅导、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志愿服务、亲情关爱等一系列帮教措施,达到“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优惠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实际出发,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以兴办工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验区。
开发区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应纳入遵义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应坚持高效统一、分工负责和利于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遵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行使经济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按省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五)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六)指导、监督、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七)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各类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
(八)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
(九)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十)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综合改革试点;
(十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开发区的社会治安、文教卫生、民政救济、市政管理、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所有公职人员应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把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经济开发实体,以法人资格进行招商开发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建立开发建设基金及其管理组织。开发建设基金有偿投放,滚动使用。
开发建设基金来源及使用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办法根据土地不同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予以确认。
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授权分期征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补偿和安置,由管委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本着有利开发、共同开发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
(二)高新技术和技术设备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三)产品出口的;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
(五)基础设施;
(六)第三产业。
第十六条 禁止在开发区新建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或人员,办理业务,加强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金融部门和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可在开发区拓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优惠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规定的权益外,还可就鼓励开发的项目进行单项洽谈,商定其它优惠条件。
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在开发区兴办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兴办企业,除享受《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规定的权益外,属鼓励开发的项目还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开发区可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进出口公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拓展开发区的对外贸易。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进口的物资,以及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和辅助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办理保、免税手续,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与土地开发经营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制度。
第二十八条 简化开发区内商务人员的进出境管理程序,可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