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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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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9] 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执行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及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及社会焦点问题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领导要求审议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等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案件调查权与决定权相分离的方式,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集体表决审议事项。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为5—9人单数,其中市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占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参会委员汇报案件调查与质证情况,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定进行说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可提前2天将有关材料分送各参会委员;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的事项;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说明;
  (四)参会委员集体审议;
  (五)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凡提请审议的案件,都要议而有决。对需要重新审议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三条 会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一天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有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3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云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管制的手续问题,我们认为公安部今年5月间根据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给江西省公安厅的批复中指出:“凡是经过群众讨论,人民公社党委或乡党委决定,经县委批准(城市由区委或不设区的市委批准),即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一个简便的手续(例如只公布名单,不必开庭审判或其它简便手续)后,即交公安机关执行。”这个批复同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精神是一致的。至于如何具体贯彻以上决定和批复,请你们根据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规定,同有关部门协商,报请党委决定后执行。


化工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配件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配件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4月29日,化工部


配件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顺利完成生产任务的重要物资,为了进一步做好配件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业务范围
一、按国家现行物资申请目录规定,配件分类如下:
1.工矿配件:指国家机电产品目录所列机械系统生产的,由国家物资局和一机部(现机械工业部)归口分配的机电设备所需的维修配件。
2.专用配件:指国家机电产品目录所列由国务院各部归口分配的机电设备所需的维修配件。引进装置的所有配件暂归属在专用配件范围内。
3.汽车配件:由一机部汽车配件公司(现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管理。
4.拖拉机、内燃机配件:由农机部农机配件公司(现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总公司)统管。
5.其它配件:凡不属于上述四类范围的配件,即地方管理的机电设备、二类机电设备所需的维修配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二、年度配件需要计划依据机动部门提出的年度检修计划编制。
三、配件申请计划经平衡库存后,分自制、订货、外协、修旧和向国外进口等不同渠道,申请解决。
四、企业的机修车间(厂)要划分一定的能力安排配件生产,其制造计划由配件主管部门提出,并直接与机修车间(厂)签订合同。
五、各种配件的订货合同,要由专人保管,及时掌握情况,严格执行合同。
六、凡引进成套项目或单机设备,要同时考虑投产后两年所需的配件。
七、配件不得装配主机或挪作它用。各企业要按上述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 定额编制
八、各企业要参照国内同行业的配件先进消耗水平,结合本企业近两年实际平均消耗情况,制订本企业的消耗定额。
九、储备定额根据消耗定额编制,推荐用下列的经验公式计算:
配件制造订货周期(月)T
储备定额(件)N=—————————————×同类设备台数A×
配件使用期限(月)P
每台设备同种配件数K×不平均系数a
a:根据A×K之积而定,A×K=1 2-5 5-10 10-20 20-30
a=1 0.9 0.8 0.7 0.6
配件制造周期(单位:日)本厂加工周期为六个月,外购件周期为十二个月。
十、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的编制由各车间主任、设备员和检修工人共同提出,经企业的主管领导统一组织配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平衡汇总审定,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每隔二、三年应补充修订一次。
十一、根据当前配件供应的具体情况确定配件周转期为十四个月至十八个月,对边远地区的企业和引进项目可适当放宽一些。凡使用期限在六十个月以上的配件列为事故配件。事故配件要列出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配件不包括在库存周转定额内。
十二、计算出的储备定额所占用的资金不应超过本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至4%。由于各企业生产产品不同,共资金年占比例亦应有所不同。
十三、凡列入储备定额的配件,配件管理部门必须掌握一套完整的制造图纸。图纸由技术部门提供。配件制造图纸修改时必须征得配件管理部门的同意,由企业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修改底图和兰图。
引进国外设备时应尽可能同时引进配件制造图。在困难时,企业技术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测绘。

第四章 仓库管理
十四、配件仓库由配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工厂(公司、总厂)一级设库,车间不设库房。厂级配件库要按照计划需要送料到现场。专用配件可就近设分库存放。
十五、要按照部发布的一类库标准管理好配件库。仓库管理要科学化,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处理报废
十六、企业淘汰设备的配件应及时处理。社会上已没有单位使用的,应作报废处理,由厂领导批准报部备案;同一机型一次报废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企业提出清册和鉴定意见,经当地银行盖章报部审核后再予处理。
十七、库存配件中质量有问题的经厂领导批准可作削价处理,按质论价。削价损失,按国家规定处理。
十八、配件质量低劣或年久锈蚀严重,确定不能使用者,经审查鉴定,由厂领导批准报废,并报部备案。一次报废价值在十万元以上者,按国家规定报上及主管机关批准。对报废配件的审查处理既要严格掌握,又要敢于处理。

第六章 机构设置
十九、大、中型化工企业可设置配件管理专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对本企业所需的各类配件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十、配件管理专职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懂得机械原理、设备构造和熟悉配件业务工作。要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并相对稳定。
二十一、库房应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保管人员、验收人员和库工。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部直属、直供企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