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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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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鹏同志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在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刘 鹏

(2008年10月8日 北京)


同志们:
9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动员。体育总局党组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联系体育工作实际,对体育总局系统按照中央的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体育总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就是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要求,紧密联系体育工作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高质量、高标准、有实效地认真开展起来。中央指导检查组对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见,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中央指导检查组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力武器。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19日的重要讲话中,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了高屋建瓴的论述,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重要要求、作了系统的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更好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和统一全党思想,动员全党更好地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而团结奋斗。更加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是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推动我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进一步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努力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取得新的提高;坚持突出实践特色,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坚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在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的进展;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在改进作风上取得新的成效。体育总局的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吃透精神,抓住实质,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干部头脑,指导体育实践。
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29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体育工作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提出了今后体育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9月19日和29日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思考和认识促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前进方向和方法措施。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体育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环境、新使命,深刻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思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育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第一,世界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同时,世界和平与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是各国家、各地区、所有热爱和平的人们的共同责任和不懈追求。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们从事每一项事业、每一项工作,都要具备全球观念、世界眼光。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体育具有独特价值、突出作用和巨大影响,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同时也以不同方式作用于社会文化、国际政治的方方面面。体育正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崭新角色。我们要积极、自觉地适应国际形势对体育发展的新需求,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置于促进世界发展与和平进步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实现中国体育树立国家形象、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的社会价值和崇高使命。
第二,国内形势对体育的新机遇、新挑战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要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立足本职,服务社会。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使体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中有了明确的、突出的目标定位。同时,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积极进取、公平正义、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事业,体育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有着天然而深刻的联系,应当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跳出体育看体育,立足全局抓体育、围绕中心干体育”,承担起重要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要让体育不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成为一种教育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载体,成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力,也成为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缓冲剂、减压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体育形势对体育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体育发展道路。在国际范围内,体育运动迅猛发展,国际体育交往日益紧密,体育的国际化、科学化、现代化、生活化、法制化水平都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体育改革和发展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突出矛盾和新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面临着新的矛盾和尖锐的挑战。国际体育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国内体育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都给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新的挑战,促使我们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
第四,北京奥运会后体育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
北京奥运会不仅仅是一次竞技体育的盛会,更是一次和平友谊和全球文化的盛典。它既是历史的精彩记录,也是承前启后的新起点。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审视和梳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奥运会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了自己的成绩,也看到了我们的差距,促使我们反思。在新的历史制高点上,我们应当更加清醒地面向未来。比如奥运会激发了大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热情,如何继承和发扬这笔宝贵遗产,放大“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效应,使之长效化、制度化、生活化,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再比如,奥运会使我们看到了在田径、游泳、自行车等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上的巨大差距,如何使项目发展更均衡、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竞争力,也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还比如,曾经有人说,奥运会将是中国竞技体育“最后的绝唱”,奥运会后举国体制将寿终正寝。这种看法缺乏历史的、辩证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举国体制,还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对于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的发展,我们要继承奥运遗产,发扬优良传统,学习先进理念和经验,坚持改革创新,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创造更大价值,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体育发展实际,着力转变体育工作中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影响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体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使体育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实践活动,使得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的实惠。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认真思考:老百姓最关心、最重大的体育发展的问题是什么?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好这些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
这里,提出几个重大问题,我们共同思考研究,如何解决:

(一)关于“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长效化、机制化问题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进全民族身体健康是体育工作的根本目标。进入新时期,我国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确定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和目标规划。在筹备北京奥运会的过程中,体育部门抓住奥运机遇,提出了“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主题,掀起全民健身的新高潮。全国各地围绕“建设好群众身边健身场地,健全群众身边体育组织,举办群众身边经常性体育活动”这三个主要环节,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全民健身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身需求也日益高涨。相对于社会需求,面向公众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体育场地设施人均拥有量低与现有场地设施利用率低的现象都十分突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全民健身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的管理模式、活动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创新。因此,要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乘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东风,尽最大努力建立“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长效机制,是学习实践活动中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1、必须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的法规制度建设

第一、积极争取《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我国的《宪法》、《体育法》都明确了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重要法律地位,《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了原则的规划,但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而具体问题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并做出重要批示。为此,体育总局在有关部门协助下,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积极的争取,已经初步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将于近日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活动中,我们要努力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审定工作,推动条例尽早出台。

第二、积极促进设立全国统一的“全民健身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专家和体育爱好者呼吁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抓住机遇,设立全国统一的体育节日,不但可以进一步推动广大群众的体育活动,也将是北京奥运会留给中国的一份宝贵遗产。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后,关于设立“全民健身日”的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经启动相关工作程序。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争取这项工作尽早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广大群众共享奥运遗产,共享体育带来的健康、快乐和激情。
第三、积极推动《体育法》的修改工作

《体育法》颁布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体育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修改《体育法》的愿望很迫切。我们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推动修改《体育法》的工作,争取尽早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第四、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好新周期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年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将完成历史使命,人民群众很关心2010年以后怎么办。我们要认真总结《纲要》实施的成果和经验,认真分析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新需求、新问题,及早组织力量,研究2010年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方案,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在新周期再上新台阶。

2、进一步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第一、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速发展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群众体育的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开局良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边推广,边改进。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争取各方面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民喜欢什么,我们就做什么,需要什么,我们就建什么,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第二、加大以全民健身路径为标志的全民健身工程的发展和创新力度
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路径等工程已为百姓健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群众健身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和多样化,路径工程也逐步显示出其局限性。主要是设计简单,功能单一,难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下一步要总结经验,适应百姓新需求,适时开发新产品,丰富路径功能,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提高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的针对性、趣味性,探索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新途径。

第三、盘活现有体育资源,大力提高体育场地的开放利用率
近年来,全国对外开放的体育场地逐步增多。但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占有绝大多数体育场地资源的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普遍不高,开放率仅为29.2%,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些年由于政府的重视,教育、体育等部门积极努力,不少地方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体育场地开放后解决教学秩序、安全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开放率。
第四、要大力推动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住宅区建设相结合
国家建设部专门制定了在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规范。但有些地方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好,主要原因是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群众的全面需求。作为体育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更多的监督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要吸引各种投资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建设体育场地设施。要建立有关政策杠杆,吸引社会投资,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满足群众多元健身需求,使投资者在造福社会的同时,获得市场利益。

3、创新思路、改进措施,继续精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

“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是一份宝贵的奥运遗产,决不能在奥运结束后就偃旗息鼓,而是要充分利用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经常化、生活化、制度化。
第一、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群众体育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群是青少年,学校体育是全民体育的基础,是关系到中国体育发展全局的关键环节。但学校体育的基础相当薄弱,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状况令人忧虑。如何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使学校体育有一个大的发展,体育部门不能无所作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落实。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将青少年体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推动青少年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落到实处。
----努力构建学校、社区和家庭相联系的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网络。以改革为动力,以体育竞赛活动为杠杆,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要配合教育部门,把每年一度的校运会恢复起来。积极开展班级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比赛,拉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广泛开展社区内、社区之间的青少年、家庭、亲子运动会等青少年体育竞赛交流活动。充分利用节日和寒暑假时间,通过举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青少年校外体育健身培训、健身大讲堂、夏(冬)令营等方式,吸引广大青少年走向运动场。要力争在10-15年内,制度上有创新,形成学校、社区、体育社团共同推进机制;组织建设上有突破,在全国每一个街道和乡镇至少建立一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组织;活动内容与方式上有特色,使青少年每天都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重庆市委提出建设“健康重庆”,将中小学体育课从每周两节增加到每周四节,值得全国学习推广。

----有名有实地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不能仅仅把传统校的牌子一挂了之。要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办成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的乐园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认真思考全国体育大会的定位问题
全国体育大会的目的是推动非奥运项目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和体育爱好者更加丰富的体育赛事观赏和参与需求。体育大会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需要总结和改进。一是要认真思考体育大会的目标定位。更加强调参与性、普及性、趣味性、文化特色,不宜过度地强调锦标。要积极发掘其特有的健身和文化价值,推动普及和提高,使非奥运项目与奥运项目相互促进。二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日本的国民体育大会、韩国的全运会等,真正把体育大会办成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体育盛典、文化盛会。

第三、继续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把积极推进体育行业职业鉴定工作作为体育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百姓健身需求和健身权益的重要工作。通过培训,引导、调控、规范健身市场,探索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使其在组织、引导人民群众健身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以改革精神,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
目前,大量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很多体育休闲活动,如登山、滑雪、高尔夫、室内健身活动等。群众体育活动不可能也不应当由政府包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势利导,在积极组织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动的同时,要更多地进行政策引导,使大量的活动因人、因地、因时制宜,走社会化的道路。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障工作
运动员是为国争光的主力军,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第一重要资源。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事关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为群众体育输送骨干力量。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运动员保障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文化教育、退役安置、伤残保险工作中的一些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上还未得到系统、全面的解决,成为影响和制约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目前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安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体育系统内各级各类体校文化教育师资严重薄弱,文化课难受重视。运动员承担的大量训练和比赛任务,又严重挤占了文化学习的时间,学训矛盾突出;第二,省级以上的专业队长于运动训练,短于文化教育,有的地方虽然挂了运动技术学院的牌子,但往往重文凭不重文化,文化课甚至形同虚设,有文凭无文化、有文凭无水平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三,更严重的是,按照政策可以进高校进行“再教育”的尖子运动员毕竟是极少数,大量体校学员、省队队员不可能成为尖子,因此不可能事后进高校接受“再教育”。而那些非尖子运动员因缺乏文化和技能,退役后就业难,直接影响了更多有体育天赋的孩子进体校、进专业队,出口不畅,进口必然受阻;第四,不少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学生如果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既无文化,又无技能,难以就业。
为改变长期以来的这种不利局面,必须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教结合的新路子。这也是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研究:

第一,从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入手,实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优势互补。体育部门要力争将体育系统的体校纳入地方普教系统管理范围,体校必须打破自我封闭,主动与地方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小学合作、沟通,使教育部门的优质师资、教学设施承担体校的文化教育任务,以弥补体校自身文化教育师资不足。浙江杭州和江苏南通的基层体校与当地优秀中小学合作,加大文化教育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值得研究借鉴。
第二,体校的培养方向应当调整完善,避免单一化。既要培养尖子运动员,又注重培养虽然在“大浪淘沙”过程中未能成为尖子运动员,但也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且具有较好就业前景的毕业生,比如可以成为中小学体育教师、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当前一方面退役运动员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基层中小学体育师资又奇缺,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也奇缺。体校应该在培养运动员体育技能、向社会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方面增加必要内容,将职业辅导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提高运动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还要考虑与具备教师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中小学体育教师结合起来;与体育职业鉴定机构合作,把体校的训练与培养具有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衔接起来,使体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体育特种行业的执业能力和职业资格等。

第三,加强省级以上专业队的文化教育。省级以上的专业运动队也要与教育系统的院校相结合,加强文化教育工作。运动技术学院要展竞技训练之所长,并请当地最好的文化课教师任教。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并采取远程教育、小班教学、导师辅导、延长学制等多种方法,打好运动员的文化基础。要进一步把握竞技训练规律,变粗放式训练为集约式训练,提高训练的效益和水平。这一方面提高了训练效率,另一方面为运动员文化教育腾出了一定时间,形成良性循环。
第四,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在组织安置、自主择业、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等方面进一步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受益范围。要特别利用好、落实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针对运动员开展专门的职业辅导。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上,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政策倾斜。支持和引导运动员利用体育技能和其他技能创业,并为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提供项目咨询、贷款、技术支持、培训指导等帮助。
长期、反复的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导致或诱发运动性伤病,已经成为困扰运动员的最大问题。由于运动员岗位性质的特殊性,各地在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险尤其是伤残保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难以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制度平稳衔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进一步健全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和伤残保险制度,是当前和今后要着力逐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要建立制度化的各级教练员分级轮训的体系,从国家体育总局的干部培训学校做起,切实提高教练员把握竞技体育规律的能力和科学训练的水平,改变简单增加训练时间和拔苗助长地加大训练量的粗放式手段提高运动员技术能力的不科学做法,杜绝和减少由于训练不当引发的运动型伤病;在运动员和管理人员中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师和体能师等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考虑设立专项经费,为运动员开办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运动员伤残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争取实现政策上的突破,建立长效机制。

(三)关于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北京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了参加奥运会历史上的最好成绩,创造了中国竞技体育新的辉煌。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无论是奖牌构成还是一些基础大项、集体球类项目的表现,我们与体育强国相比仍然存在着明显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有很大的反差。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研究和切实解决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和伤残保险工作。这个问题前面讲过了,不再重复。

2.加强各级体校教练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运动员启蒙阶段的训练水平

教练员是竞技体育训练中的关键因素。教练员的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在训练的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钻研。在这个过程中,培训是提高教练员水平很重要的手段。目前,在我国教练员队伍中,人数占少数的国家队包括省队的教练员由于参加各种高水平的体育比赛较多,得到世界发展的前沿信息相对也更多更及时,锻炼实践的机会也相对较多,所以对项目规律的把握水平相对较高。而人数众多的从事启蒙训练和基础训练的体校教练员,有相当一部分由于受到比赛经历、岗位以及自身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把握项目规律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直接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基础训练。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各级各类体校教练员的培训。要借鉴干部上党校的培训制度,使各级教练员的培训经历成为任教的必要条件。同时要充分调动体育院校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形成完善的培训体系,有计划、分阶段、分层级、分批次对体校教练员进行培训,确保各级各类教练员在不同层级里都接受过培训或轮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科学训练水平。

3.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
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国以才立,业以才兴。只有人才辈出,竞技体育事业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这项基础性工作。要对现有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模式进行积极创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城运会、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竞赛杠杆的作用,在设项、记分办法等方面充分考虑近年来有长足进步、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充分考虑集体球类项目,充分调动各地方、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喜爱的落后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要下决心采取特殊的后备人才培养办法,聚集各类资源, 建立起人才培养体系,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集约化、科学化。

4.国家队要走精兵之路
各项目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确保本项目在奥运会等世界大赛中争金夺银,为国争光。因此,国家队应该是尖子运动员荟萃的地方。但有的项目国家队规模过于庞大,运动员人数过多,真正具有高水平、能争金夺银的是极少数。如此庞大的国家队,从比较效益来看,相当粗放,也不是国家队的长久发展之计。今后,要科学地适当缩减有些项目国家队的规模,突出高水平尖子运动员的培养效益和效率,把国家队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各省区市专业队也要科学控制规模,训练、管理要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训练效益和效率。

5.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
优势项目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具有一批世界顶尖运动员,在历年世界大赛中成绩突出且比较稳定。二是具有充足的后备力量储备,不因某一个运动员的退役而使整个项目的成绩受到大的影响。三是具有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规律的教练员,具有科学、领先的训练理念和方法,具有能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包括高水平科研、医疗等人员在内的优秀保障团队。在北京奥运会上,我国的优势项目保持了优势,一些潜优势项目取得了突破,部分潜优势项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更多地具备了上述标准。我们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优势项目和潜优势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在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方面及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指导,促进更多的潜优势项目向优势项目转化。

6.落后项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规律,卧薪尝胆,寻求突破
落后项目突破的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在提,包括“119”工程,包括一些长期落后的集体球类项目,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有的项目却成效不显著。落后项目如何迎头赶上,取得进步,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要沉下心来,深入、系统地对项目规律进行认识、认识、再认识。要抓住一些有希望突破的小项进行重点攻关,不能只是一味地铺摊子,扩规模。要虚心学习优势项目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要借鉴其它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经验,从而找到本项目的突破口。

7.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是体育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事关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中国体育的社会形象、国际形象。总体上讲,我们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情况是良好的。这与我们多年来的坚定立场、常抓不懈分不开。但是,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这是依然存在于体育事业肌体中的毒瘤,是依然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影响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极大隐患。今后,要继续加大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力度,更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政策、制度,确保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体育产业的发展问题
我国体育产业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而起步,也伴随着中国体育的长足进步、改革创新而发展。虽然起步晚、起点低,但进步明显。第一,从经费渠道看,过去单独依靠财政的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发展经费总体上有三部分构成,即财政投入、体育彩票收入以及市场开发收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体育产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第二,从竞赛模式看,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联赛体制,如篮球联赛、排球联赛、乒乓球联赛等;第三,从社会化程度看,很多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入体育设施建设、活动组织、专业赛事运营,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市场;第四,群众体育的活跃和日益频繁的体育赛事,拉动了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发展,催生和壮大了一些中国的体育用品品牌。
但总的来说,我国体育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体育发展改革的契机,抓住全球体育产业迅猛发展的契机以及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契机,大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以适应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多元化的需要。我在这里提几个具体问题。
1、加强对体育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完善。体育产业作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健康产业、环保产业,在很多国家受到积极的政策支持。由体育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文件的审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同时,总局也要结合宏观政策的制定,围绕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政策。
2、要大力培育体育市场。要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市场和竞赛表演市场,并以此带动体育用品市场的发展。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健康有益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和经营成本,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还要加强对体育服务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类赛事的市场化运作,特别要积极探索全运会等国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市场开发模式,还要认真研究国家队运动员市场开发过程中的产权关系、收益分配等关键问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运动员权益。
3、探索体育场馆运营的有效模式。目前我国的体育场馆一方面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存在利用率低等问题,有的国有场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成为政府部门的包袱;有的场馆则违法用于非体育目的;还有的干脆长期闲置,浪费和损耗严重。体育场馆的运营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但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经营责任,做好公共服务,维持正常经营;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要处理好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一方面考虑正常运行所需,一方面要考虑大众消费水平;在不改变、不影响体育场馆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体育场馆与旅游文化活动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为体育场馆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要特别强调是,要严格防止公共体育场馆被非法侵占、挪作他用,这一点体育部门务必头脑清晰,立场坚定,做到寸土不让,守土有责。
4、大力培养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要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求,就要大力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人才。提倡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增设有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的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和体育市场经营人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体育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一批适应当代体育发展和产业运作的高水平管理和运营人才。
以上我从几个方面,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了对体育工作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想法。当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谈到,这些问题也只是谈了初步的认识,主要目的还是引发大家的思考,共同探索中国体育的科学发展之路。今年年底,我们还将召开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继承、创新、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以来体育发展的经验,梳理分析制约体育发展的问题和挑战,科学规划体育发展的未来。总局党组决定,把这次战略研讨会作为体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希望大家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密联系体育实际,进行积极的思考和认真的准备,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体育总局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的学习实践活动共分三批进行,体育总局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从9月份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总局党组对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一,迅速落实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抓好学习实践活动,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为组织开展好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我们成立了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胡家燕、于再清、王钧同志担任副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宣传司、监察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深入基层研究指导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是学习实践的重点对象,也是活动的领导组织者。总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建立联系点,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联系人。各级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解放思想,带头调查研究,带头分析检查,带头落实整改。今天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
第二,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要紧密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务求实效,按步骤按要求扎实推进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总局学习实践活动从现在开始,到明年2月份结束,其间共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11个环节。在学习调研阶段,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解放思想讨论这几个环节;在分析检查阶段,要认真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好群众评议这几个环节;在整改落实阶段,要认真抓好制订落实整改方案,认真解决好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完善体制机制这几个环节。最后还要认真抓好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效果进行测评。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按照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特别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体育发展思路、发展信心、发展方式、发展质量、发展后劲等问题;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解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问题;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着力解决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问题,处理好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冬季项目和夏季项目的关系,处理好体育发展和改革的关系,处理好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的关系问题等;按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处理好眼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目标与路径、规模与效益等关系问题,处理好城乡和区域体育发展等问题;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好体育行业作风问题,在体育系统党员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纠正体育工作中错误的政绩观、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在分阶段、按步骤扎实推进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和改进各项体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要始终把贯彻中央部署、解决突出问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要杜绝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安排时间,协调好日常工作,确保广大党员全员全程参加。
第三,做好宣传、交流、指导检查等各项保障工作
在《中国体育报》、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等开辟专栏,并通过专刊、简报等形式,做好宣传、交流工作,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学习实践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效和影响。总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环境和提供有利条件,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为帮助体育总局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由柴松岳同志担任组长的第9指导检查组,负责总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我们要认真接受中央指导检查组的指导检查,多沟通,多请教,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严格按照中央指导检查组意见推动总局的学习实践活动,同时要全面做好指导检查组来总局工作的服务保障。
总局党组制定的《国家体育总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今天已经下发给大家,请大家仔细阅读研究,结合体部门本单位实际,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对党中央精神进行深入学习领会,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工作实践进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全面系统的总结、梳理、分析、改进,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体育工作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创造新成绩,开创新局面。

同志们,今年是奥运年,是对中国体育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体育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同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圆,共同经历了奥运会难忘的日日夜夜。中国体育代表团、全体体育工作者以奥运会上的精彩表现,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精彩展示,呈现了中国体育的发展成就和日益壮大的崭新面貌,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深情回顾了中国体育、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懈奋斗的艰辛历程,高度评价了中国体育的扬眉吐气的辉煌成就,特别对中国体育的未来发展表示了亲切的关怀,寄予了殷切期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书记的讲话热情洋溢,语重心长,高屋建瓴,激励人心,令我们备受鼓舞,倍感振奋。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体育工作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立意高远而又内容详尽,体现了党中央的深切关爱和殷殷托付,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指导体育工作的重要纲领,是我们制定体育政策、确定发展目标、研究发展方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依据,是我们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做好体育工作的精神动力、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切实增强在体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中国体育的光荣传统,以为国争光、服务大众为己任,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促进中国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拼搏奋斗,再立新功!
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以高校双重性身份的平衡为视角

窦希铭


  文章摘要: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大学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依法具有自治权,其不仅具有私法上地位,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的授权或委托亦赋予了其公法地位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其双重性身份在法律上定性和界分的不明确性,引致了日益增多的性质不定的纠纷。司法审查的介入引致了高校自治的危机,高校自治权的行使和司法权的介入实质上就是两种权力的博弈。而笔者以为平衡这一博弈的路径之一就是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公务法人引进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理性选择,也可以为司法权力的合法、合理的介入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领域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高校自治 司法审查 公务法人

一、引言: 从自治遭遇司法说开去

  高校自治,亦称大学自治,高校以自治为宗旨,大学的诞生和成长始终高举自治的旗帜,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最普遍的价值信念和基本原则。这一传统是基于这样价值取向的:即大学是研究、传播智慧和学问的场所,应让学术专家单独解决知识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其应是一个自治性团体,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及如何讲授知识,分配学校的教育资源,决定学位获取的条件等等。此外,基于自治决定校内事务的管理。大学自治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学术上的自由,二是管理上的自主。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大学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在高等教育受到普遍重视的现代社会,高校自治也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战。高校自治权的行使领域受到了司法权的介入。在我国,“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即是例证。在这两个案件中,高校被推至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大学自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有学者担心司法权力会干预高校自治,并对学术自由和独立产生不良的影响;也有学者质疑,学校的退学决定、学术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是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还是不得司法审查的高校自治行为?

  就笔者分析,高校自治权的行使和司法权的介入实质上就是两种权力的博弈。高校自治之所以在自治的领域中遭遇司法审查的干预,不仅仅是高校自治范围的模糊性和司法介入的不确定性所造成,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实则是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的不确定性所致。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不仅具有私法上地位,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的授权或委托亦赋予了其公法地位,这一双重性的身份致使高校所行使的权力从性质上可切分为行政性的权力和非行政性的权力两种。也正是其双重性身份在法律上定性和界分的不明确性,引致了日益增多的性质不定的纠纷。而司法权作为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种监督性的权力,当有相关合法权益遭受高校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侵害时,司法权力又不得不合法介入予以救济。但如何在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之间划分出泾渭分明的界限,以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呢?笔者试图以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的平衡为切入点,合理剖析当前我国高校的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地位,借鉴国外的高校自治的研究模式,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实现双重身份的平衡。并以现行法和理论为依据,并从当前司法审查的现状和趋势为视角,透视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点,探寻高校地位明晰化的法律路径。

二、高校自治:高校双重性身份的解读

  在我国,按照法人分类的传统理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属企业法人,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为机关、事业、社团法人。此外,区分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的另一重要标准是设立的依据。企业法人依照民商事法律设立,而机关、事业、社团法人依据组织法和行政法律规范设立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属事业法人。” 国《教育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事业单位,高校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主要体现着在其强烈的自治色彩——从收费到学术研究、管理等,高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独立于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如果“事业单位”的固有视野,单纯从内部关系进行考察的话,高校可是一个涉及私法与公法双重身份的法人。

  就高校自治权的内涵而言,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办学是高校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亦是本文所称的高校自治权或大学自治权。这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高校自治权在《教育法》通过列举性的方式给予了笼统的规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从现行法的角度,高校自治权的内涵仅限于此,如此模糊和列举性的规定导致高校治理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难以定性和解决。从现行法的规定看,它既有民事主体身份,又有近似行政主体的特点。这种双重性的身份导致对高校自治的理解和界分容易出现模糊性,尤其是当高校被当作行政主体卷入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时更是难解难分。笔者以为,当下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复杂性所引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导致高校自治出现严重的危机,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前提应当是: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合理界分和厘清高校的双重性身份,界定其不同身份下的法律地位:

  (1)高校作为民事主体身份的界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从现行法的角度看,高校具有私法地位和民事主体的身份,并且从其性质上看属于事业法人,或者如学者所言,高校是一个“私法人”。而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也就决定其具有相关的自治权利,即高校自主权,学术或社会将此权利称之为大学自治权,即可以自由决定高校内部事项的权利。高校的民事主体身份主要体现在:

  其一,高校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是以事业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可以签订合同等,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尤其是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的成立、变更上,高校与学生具有相对平等性。

  其二,在责任的承担上,高校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如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正是基于这些私法性的因素,梁慧星教授在领衔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新增了“教学培训合同”,以实现二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同化。”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现行法的规定,高校所具有的自治权的内涵虽然都是列举性的,但由于这些权利性质的模糊性,导致了其身份及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高校在行使何种权利属于私法身份,何种权利属于行政主体的公法身份呢?比如关于“学籍管理、学位证书的颁发”等权利,学界以及司法界就尚无定论。

  (2)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身份的界分

  从行政法理论的角度而言,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那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次定义,行政主体身份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行政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或权力;第三,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并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事业法人的高校以公益为目的、接受国家的财政拨款,在设立上实行强制主义且行使了部分公共权力,有着浓厚的公法身份的色彩。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其并不单纯为私法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第28条所赋予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条款都表明高校的公法地位。依次进路分析,高校虽然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其依法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其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和资格。此种以“授权行政主体理论”为视角分析早已不新鲜,在“田永案”中,法院就是以高校所行使的权力属于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角度,将高校定性为授权性的行政主体,从而合理的解决了纠纷。

  可见,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其权力的性质依其不同的法律身份也具有不同性质。但问题在于:我国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并不明确。依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何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我国则标准不明,“授权的组织”无法具体确定。而哪些属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难以确定,“应该承认,行政法的论著在界定这个概念时,描述性的解释居多,而疏于规范性的解释。许多教材往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举一些组织来阐明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很少深入探讨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利为什么是行政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于是,“当我们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立场出发,力图使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扩张至过去被疏忽的领域时,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正面临挑战。”校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概而述之的不可行,也表明高校自治的有限性。在追求高校自治的同时,将之纳入司法审查是有必要的。但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了司法的统一可能性的降低,因此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是合理界分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领域的迫切需要。

三、高校双重性身份的平衡:“公务法人”的引入

  正如笔者如上所述,由于高校身份的双重性,引致了高校自治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权力介入的模糊性。在高校自治的过程中,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中,人们的种种尴尬处境均与公法和私法之争有关。而在高校自治权的行使侵害相关合法权益时产生纠纷时,人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还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由此而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一困惑的产生,主要源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的模糊身份。如何定位高校的身份或法律地位,对于合理解决高校自治和司法审查之间的博弈意义重大。

  为了合理界分和平衡高校的双重性的法律身份,解决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在高校管理中的冲突与适用问题,可以引进公务法人理论,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特殊组织的地位、性质及其法律身份。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在其《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便从理论的角度提供了论证。所谓公务法人,“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是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扩张形态,具备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同于依私法设立的私法人。第二,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第三,公务法人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与法国的公务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类似之处。它们都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然而,由于我国不存在公私法之分,无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别,故而学校等事业单位实际上处于模糊的法律地位。”依此进路分析,高校是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诚如前所述,由于高校自治权力也具有双重性的行使,因此在高校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会产生私法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依公务法人理论,如果将高校从法律上定性为公务法人,在其行使的自治权的性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性权力时,司法权力就可以合法的介入。可以说公务法人的引入就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一个合理选择。

四、结语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包括万事达信用卡、VISA信用卡、彩照信用卡、联名信用卡、金卡、转帐卡、储蓄卡、智能卡、专用卡等统称为龙卡。本章程适用于龙卡信用卡。其他龙卡产品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应卡种的使用规则执行。
第二条 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三条 龙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内容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 发卡对象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可申办单位卡。单位卡可申办若干张,每张卡片的持卡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合法收入,信用程度可靠的公民可选择申办一张个人卡(不能重复办卡或一人数卡),已婚公民在本人主卡的权责范围内还可为配偶及年满18周岁以上的直系亲属申办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承担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全部
用卡责任并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章 申办手续
第六条 申办龙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所具之各项资信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经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领卡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领用龙卡协议》。
第七条 申办龙卡均须交存备用金。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普通卡1万元,金卡10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1万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第八条 申办龙卡,申请人须向发卡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申请人和发卡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述一种或者同时设定上述多种担保方式。
申请人以保证方式设定担保的,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发卡行承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申请人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设定担保的,应当由申请人或第三人向发卡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或质物。当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超过60天,发卡行有权从第61天起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发卡行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偿。
第九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四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可在龙卡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和转帐结算。个人卡持卡人还可凭卡在发卡银行信用卡部门办理转帐结算,在指定的龙卡受理取现网点或ATM上存取现金。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和用于单笔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等的结算。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一律不需支付额外费用;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均不收手续费;在异地续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其存入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按10元支付手续费;在异地支取现金,一律按金额的1%支付手
续费;在异地购物转帐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持卡人支付手续费后有权向收费单位索取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可在各龙卡特约商户或受理网点按规定限额和次数进行合理消费、取现、转帐等,持卡人凭卡在网点取现金须获得本行授权,持卡消费超过本行规定限额的也必须获得授权。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若龙卡特约商户或受理网点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
有权向发卡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持卡人存入的备用金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持卡人存入的保证金存款按同等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在龙卡有效期内存入的保证金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持卡人用卡消费、转帐或存取现金后有权向发卡行及时查询帐户余额或按月索取交易记录对帐单,
如帐户出现透支,持卡人必须尽快补充备用金存款,归还全部透支和利息。如对交易对帐记录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或核对。
第十四条 龙卡及其龙卡帐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转让。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持卡人在受理龙卡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和在龙卡特约商户、网点
销售终端(POS)上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龙卡及个人密码(一般应与身份证分开保管)。持卡人在领到龙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并及时更换卡片原始密码,以防遗失后被冒用。持卡人不得将本人龙卡密码告知他人,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
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在龙卡帐户中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备用。确因临时消费急需,经发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金卡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普通卡为5000元;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不得办理协议透支和超额透支。持卡人透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透支利率标准和计息方法计算。持卡人如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蓄意透支,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行为,按恶意透支查处,持卡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龙卡有效期为1年或2年,过期即失效并停止使用,但担保条款及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持卡人领卡或换卡应按卡片有效年限交纳年费,一次付清,年费标准为:彩照普通卡60元,普通卡20元,金卡100元。持卡人在换领新卡时应交还旧卡,并按发卡
行的要求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单位卡及个人卡)领卡后或换卡时,如本人或保证人与用卡有关的信用资料等已有变更或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据实地向发卡行书面申明,否则由持卡人承担因信用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龙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到原发卡行信用卡部办理书面挂失止付手续,属异地挂失的,应到就近的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须经原发卡行核准后,挂失方可生效。同城或异地办理挂失,均应交纳手续费40元/卡。持卡人应承担发卡行核准本人书
面申请挂失止付生效前及生效后24小时内的该卡全部交易支出本金和应计利息。遗失补办新卡须交纳工本费(普通卡10元,彩照卡30元)。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注销龙卡帐户,应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并退交龙卡,自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日起45天后,方可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申请销户与正式销户期间该卡帐户上发生的交易债务本息仍由原持卡人(或保证人)负责清偿。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和《领用龙卡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属违章、违规使用龙卡,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及《领用龙卡协议》的各项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方便、安全、快捷、合规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当月有持卡交易记录的持卡人,发卡行在次月提供对帐通知单;对发生透支的持卡人,发卡行应及时通知持卡人补足透支本息。对经追讨透支无效或不履行本章程和《领用龙卡协议》的不良持卡人,发卡行有权取消其使用龙卡资格,并授权特约商户、网点收回其龙卡,
追回全部欠款。
第二十三条 对虚假挂失及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诈骗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龙卡特约商户或龙卡受理网点应按与本行签订的协议或本行规定为持卡人用卡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得无理拒绝受卡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施行。中国建设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力,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保证人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19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