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3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近一个时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度上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10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格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山东省青岛市销售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再提高190元,同时取消清净剂加价政策。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零售价格。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铁路货运价格和民航旅客燃油附加标准由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增支因素后适当提高,具体另行规定。
(四)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
(五)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影响通过增加综合直补标准予以补偿,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增加5元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对出租车增加的支出,继续给予临时补贴,中央财政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对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各地要及早公布并落实补贴方案,将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的提高,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
五、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增加成品油产量;严格控制成品油出口,组织好成品油进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加大委托地方炼厂加工原油的力度,利用地方炼厂生产能力,增加成品油产量。保障市场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六、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七、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调价后48小时内,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八、做好价格调整组织宣传工作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于6月19日23时前通知到所有的零售企业。在价格调整前,不得停供、限供成品油。对可能出现的排队抢购等突发性事件要研究应对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一
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出厂价格
调整后出厂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480
64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5070
60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100
61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650
43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640
6670
附表二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北京市 7150 6665
天津市6940 6475
河北省6940 6475
山西省7005 6530
辽宁省6940 6475
吉林省6940 6475
黑龙江省6940 6475
上海市6955 6480
山东省6950 6485
湖北省6965 6500
湖南省 7000 6555
河南省6960 6495
海南省7075 6600
广东省7015 7225 6540
广西自治区7075 6600
宁夏自治区6945 6475
甘肃省6925 6495
新疆自治区6735 6380
呼和浩特市 6955 6490
南京市6955 6480
杭州市6955 6490
合肥市6960 6495
福州市6990 6520
南昌市6960 6495
成都市7145 6695
重庆市7130 6660
贵阳市7105 6625
昆明市7135 6655
西安市6925 6485
西宁市6895 6505
2、表中北京市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9-2004)的油品。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注:1、表中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4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第三条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除《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
(二)不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三)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
第五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重新签订合同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土地可以作适当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因国家征用土地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户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土地的调整,应当在原发包范围(村或者村民小组)内进行。确需突破原发包范围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严禁以调整产业结构等名义强行中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土地。
第九条 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按劳力或者按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承包费,不得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收取。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茶园、水塘、山林及其他土地的承包费,可以高于村提留、乡统筹标准,但超标准收取的部分必须作为集体公共积累。
第十条 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因承包方的人口变化而增减土地,擅自变更承包合同。
实行两田制的村,因承包方人口增减确需调整土地的,可采取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或者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即两田互补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承包方相互之间自愿调换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允许,但必须对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转让所承包的土地。
前款所称转包,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所称转让,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人,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
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包方转包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找第三者,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包给第三者;转让的,可以自找对象,也可以把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另行发包。
第十四条 鼓励承包方相互之间,承包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相互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联合经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土地使用
权入股,从事农业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生产。
第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等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已承包到户但承包方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滩等,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重新发包。对履行合同、开发效果明显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拍卖所得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扶持荒山、荒滩等的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七条 转包、转让、出租、拍卖等,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为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新华广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广场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传及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广场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新华广场归口于市建设局管理。新华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卫生、水务、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保洁、供水排水及用电等工作。
第四条 广场日常维修养护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广场在没有全市性重大活动时,实行全天开放式管理。广场内的游人、广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服从并配合广场管理处的管理,为广场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条 广场管理处必须确保广场内绿地、道路、活动场地等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正常使用,同时还要确保广场各项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定期对广场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广场管理处根据广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摄影点、饮品点、健身器材、宣传栏、车辆停放处等)。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举办各类商品促销、彩票出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党、政机关均可在广场内组织各类政治性集会、庆祝活动、宣传及文体活动。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在广场内举办有关活动的,必须向广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广场管理处的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清场。
第十条 经批准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必须按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广场管理处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并自觉服从广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场管理处要加强广场管理工作,维护好广场秩序,保证各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
凡需在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之前,应将广告牌、宣传牌的式样说明报送新华广场管理处审核。与广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的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广场。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四条 广场管理处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广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广场管理处还要加强对广场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务类经营活动;不得散发传单及各类宣传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广场管理处均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