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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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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在城市深入开展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龄领域的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研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研究编制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指南,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举办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国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十一)老龄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增进相互了解。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的重要影响,深化国际合作。密切跟踪联合国大会老龄问题工作组对建构老年人权利国际保护机制的动向,积极发挥作用,引导相关进程朝有利方向发展。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和经验,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老龄项目。完成《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在中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实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引导与体制创新并重,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印发茂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中小企业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茂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给统计部门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九条 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工商、财税、价格、融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视情况安排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要拟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企业家要讲究信用,努力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密切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

银行在开展授信过程中,需税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情况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机构应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依法依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和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技术人才,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可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盈利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创建的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在国际市场的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从事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基地的示范作用,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

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各类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中小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应发挥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建立、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挠。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三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有关机关受理投诉、控告后,应当及时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机制,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同时,把隶属于各有关部门的水利投资、教育发展、城建发展、交通投资、粮食收储和市场发展等单位的出资,划转由市国资委持有。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部分事业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指导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
(四)管理、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
(五)指导监管对象清产核资,制定各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指标,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控股企业的营运业绩,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各营运机构、控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奖惩。
(六)审核、决定、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七)负责经营性、部分事业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并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预算管理。
(八)负责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全局性工作的督办和各处室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后勤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负责草拟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国资及监管资产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产权管理基础性工作,审核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
(三)改革发展处
负责草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体改制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建议方案;指导、协调企业资产重组。
(四)市场发展处
指导和督促市场发展中心做好对市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信息发布;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负责企业效绩评价。
(五)国资监管稽核处(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研究并提出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意见;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情况;协助组织部门对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考核,提出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任免、奖惩建议;负责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负责清产核资工作;配合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审工作;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意见。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15名(含工勤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但不得直接干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使监管对象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须报财政备案;市国资委起草、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时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工人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预算管理,按市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对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级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经营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