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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5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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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定西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保障户外广告设置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和建制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水域、街道、巷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宣传车、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头招牌、撑天广告、标语、条幅、横幅、固定广告墙(牌)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公益广告、宣传广告和商业广告。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定西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西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交警、运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的配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
城市公共广告栏,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行政许可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涉及药品、兽药、食品和农药等内容的,在发布前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内容健康,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它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许可活动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实施。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时间、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图、彩色效果图、亮化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准,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批准后由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拆除条件、设置期限、空置时间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许可文号、有效期限及承制广告公司的名称。并按照批准期限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批准规定的要取消户外广告发布资格。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依法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非因城市建设管理等特殊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迁移、遮盖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域内,禁止跨街、跨道路悬挂条幅、横幅等物品;禁止在灯杆、树木上悬挂各类条幅、横幅等物品;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广告;楼面、门头因特殊情况需要悬挂条幅、横幅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悬挂。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擅自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督促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拆除的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空置时间由户外广告主管机关与设置者协商确定,超过空置时间的由户外广告主管机关督促产权单位设置公益广告或另行设置。若设置者拖延不设置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布局定点等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10日内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亮化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户外广告亮化灯光设施应考虑周围住户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不得防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环境设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必要的维修、更新、油饰或者拆除。广告设置者应限期加固或拆除;拒不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并由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迁移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原设置者,并按制作成本和批准期限的比例给设置者适当补偿,由设置者到原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09〕3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防灾减灾日”的批复》(国函〔2009〕1号),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二、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号召并发动有关专家,制作针对性较强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品,组织学会专家、利用科普大篷车等科普设施,面向各城区和广大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中国科协将开发、集成的部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源整合建设了“防灾减灾日”科普资源专栏,在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网站上展示,供各地下载使用。各级科协要把各地制作的宣传品图样和版式放到相关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

  四、中国科协将在4月30日前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及风暴潮、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4种科普挂图配发全国科普基层组织;同时将制作“科学防灾避险 保障生命安全”公众安全避险逃生知识主题科普展板,配发给中国科协所属188辆科普大篷车,并在全国开展科普大篷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联合行动。

  五、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部署制定科普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于4月30日和5月25日前分别将重点活动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和防灾减灾科普工作总结报至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王大鹏 王春林
  电 话:010-68571887
  传 真:010-68571886
  电子信箱:wangdapeng@cast.org.cn

  附件:2009年防灾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活动备案表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1202777.files/n11202776.doc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 生 部
文件
教 育 部

卫疾控发〔2005〕408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实行。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和补种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件),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