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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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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师[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国范围大规模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各子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逐项通知。

  附件: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0-2012)”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组织实施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组织实施。

  一、项目目标

  “国培计划”旨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推动全国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2010年“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培训团队研修等五类项目。通过“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的实施,组织万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和班主任骨干教师参加集中研修培训,组织36万中小学教师参加远程培训,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项目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6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培训,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各地培训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培训对象为50周岁以下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教师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精心设计课程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学科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着力解决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骨干教师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小学骨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对于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

  (二)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个县的2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进行40学时的培训,解决一线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县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教师,由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项目县,项目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学员。

  ——采取电视课程收看、IP卫星资源播放、网络在线学习和县域内集中研讨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模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主要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8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农村教师在实施课程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组织实施培训。

  2.普通高中课改实验省教师远程培训

  紧密配合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试验和推广工作,组织对2010年新进入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省(区、市)的高中起始年级学科教师进行50学时的课改专题培训,提高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2010年进入高中课改实验的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等省(区、市)起始年级的高中教师,约6万人。

  ——采用网络远程教育手段,网络自主学习与网上网下集中研讨相结合方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为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5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高中课程改革学科课程标准,针对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实施新课程面临的教学主要问题按需施教。

  (三)班主任教师培训项目

  1.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推动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中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中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针对小学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教师关注班主任工作的细节,理解和掌握班主任工作的特殊规律。

  2.知行中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远程培训

  利用“知行中国教师专业成长扶助基金”,组织对全国10万名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50学时的远程培训,提高班主任教师整体素质,促进班主任工作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300个县的10万名小学一线班主任教师。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研修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组织对1000名远程培训辅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对10万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远程培训。

  ——培训内容针对小学班主任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班主任的每一天”、“班主任的每一学年”、“班主任与每次活动”、“班主任与每个班级”、“班主任与每个学生”、“班主任的基本技能”等六个模块。

  (四)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项目

  1.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400名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改善紧缺学科师资力量薄弱状况,促进全国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为农村中小学专职体育骨干教师700人,中小学艺术教育骨干教师700人(其中包括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2.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6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教育能力,推动全国幼儿园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幼儿园骨干教师。

  ——培训内容围绕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基本理念,针对幼儿教育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实践能力。

  3.援助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

  组织对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开展为期10天的心理康复教育专项培训,促进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恢复,提高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的能力。

  ——培训对象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共200人。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

  (五)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研讨培训方案,提升培训教学水平和教师培训组织管理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主要为参加“国培计划”项目的专家人员和管理者。其中,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200人,优秀中小学骨干教师400人,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专家400人。

  ——培训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4个学科以及培训管理者研修班。

  ——培训内容以“有效教师培训”为主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发展特点和趋势和学科发展的趋势和动态,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有效进行教师培训的实际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遴选培训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建立培训机构竞争激励机制,确保项目实施高起点高质量。

  (二)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建立“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通过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方式遴选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的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和实际需要,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首先从“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遴选培训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其中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不少于50%。

  (三)开发整合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开发项目课程资源,建设“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培计划”项目的优质课程资源,有效整合一切优质资源,积极开发新资源,同时,各个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优质课程资源要纳入“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各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培训资源及相关成果,除特殊约定外,归教育部所有。

  (四)认真遴选参训学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培计划”项目参训学员的遴选推荐。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各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学员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学员自荐、地方推荐和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既符合条件,又能在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教师参训,确保“国培计划”培养“种子”教师培训目标的实现。

  (五)做好培训教学与组织管理工作。“国培计划”的教学组织实行项目首席专家制,各培训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认真遴选聘请高水平权威专家担任培训项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负责主导培训课程方案的研制,确定课程计划,监管教学过程和组织辅导答疑等,对培训项目进行区全过程的专业指导和引领,以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负责“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调动优质资源,选配熟悉培训工作同志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培训前期调研、课程方案研制、培训专家遴选、培训教学组织、学员考核评价、学员管理与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为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提供保障。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计划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立项评审、评估检查和绩效考核。“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相关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评审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和评估检查工作,为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专业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培计划”的总体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培训项目学员的遴选、组织管理、评估考核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加强各方协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统筹、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和完善项目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组织作用,调动区域内外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培计划”培训工作。

  (三)强化项目评估检查。建立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有力、效果良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执行不力、效果欠佳的,调整培训计划或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制订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作健康发展。

  (四)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本计划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列入年度预算。“国培计划”各项目均为免费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要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严格项目资金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接受项目资金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虚报、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行为。对违纪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9月1日汇发(1998)11号发布 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包括“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现汇帐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五条 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及帐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外汇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第八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
第九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1-11项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第十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二)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三)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四)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五)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六)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七)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八)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九)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十)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十一)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十二)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
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第三章 外汇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系指居民个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汇支付和投资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1.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
6.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外汇支出。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照本办法向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在下列规定标准以内的,必须向银行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兑换外汇:
(一)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
1.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2.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二)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三)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6.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由银行兑付;
7.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予以供汇。
(三)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且只可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二)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须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兑换外汇时,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出售证明以及携入境内的海关申报记
录或境内原购物发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用汇,凭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件和与用汇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签证的护照或通行证,如一年期以内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一次供汇;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标准在有效期内每年供汇一次;超过规
定标准兑换外汇,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商务出境,按因私出境的规定及标准供汇。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须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银行、外汇局在审核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后,须在相应的单据、证明上标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第四章 外汇帐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帐户存储。
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外汇划转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者携出外汇,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通过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办理外汇汇入及汇出,按照对邮政汇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收付与兑换,对于一月之内三次进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者超过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的异常情况应当于三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外汇局。
第三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办理规定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监督检查辖内银行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定期向总局报送表格(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并对银行报送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定期分析。
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时,除应将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购汇金额登记外,还须将其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居民,非居民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边境贸易的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汇入款解付原币现钞的复函》、1996年5月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
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1997年8月发布的《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用汇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一:

居民个人外汇收入审核情况汇总表
-------------------------------------
| 业务种类| 境外收入外汇 | | |
| |-------------| 合 计 | 备 注 |
|收入形式 |解付外币现钞|兑换成人民币| | |
|---------|------|------|-----|-----|
|专利、版权收入 | | | | |
|---------|------|------|-----|-----|
|稿费收入 | | | | |
|---------|------|------|-----|-----|
|咨询费收入 | | | | |
|---------|------|------|-----|-----|
|保险金收入 | | | | |
|---------|------|------|-----|-----|
|利润、红利收入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年金、退休金收入 | | | | |
|---------|------|------|-----|-----|
|雇员报酬 | | | | |
|---------|------|------|-----|-----|
|遗产继承收入 | | | | |
|---------|------|------|-----|-----|
|赡家款 | | | | |
|---------|------|------|-----|-----|
|捐赠外汇 | | | | |
|---------|------|------|-----|-----|
|其它经常项目收入 | | | | |
|---------|------|------|-----|-----|
|直接投资本金收回 | | | | |
|---------|------|------|-----|-----|
|间接投资本金收回 | | | | |
|---------|------|------|-----|-----|
|总计 | | | | |
-------------------------------------
制表单位: 统计月份: 制表日期: 联系电话:

附表二:

居民个人超标准外汇支出情况汇总表
------------------------------------
| 支出方式| 因私兑换支出 | 从帐户中支出 |
| |------------|-----------|
| 支出原因 |笔 数|金 额|备 注|笔 数|金 额|备 注|
|---------|----|---|---|---|---|---|
|旅游、探亲、会亲、| | | | | | |
|朝觐 | | | | | | |
|---------|----|---|---|---|---|---|
|留学 | | | | | | |
|---------|----|---|---|---|---|---|
|就医 | | | | | | |
|---------|----|---|---|---|---|---|
|参加国际学术活 | | | | | | |
|动、被聘任教、缴纳| | | | | | |
|会员费 | | | | | | |
|---------|----|---|---|---|---|---|
|境外邮购药品、医 | | | | | | |
|疗器械 | | | | | | |
|---------|----|---|---|---|---|---|
|境外亲属发生特殊 | | | | | | |
|情况 | | | | | | |
|---------|----|---|---|---|---|---|
|境内居留满一年的 | | | | | | |
|外国人及港澳台同 | | | | | | |
|胞变卖自用物品 | | | | | | |
|---------|----|---|---|---|---|---|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 | | | | | | |
|支出 | | | | | | |
|---------|----|---|---|---|---|---|
|对外直接投资外汇 | | | | | | |
|支出 | | | | | | |
|---------|----|---|---|---|---|---|
|对外间接投资外汇 | | | | | | |
|支出 | | | | | | |
------------------------------------
制表单位: 统计月份: 制表日期: 联系电话:


(1999年4月12日 汇发(1999)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写为:(三)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且只可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二、《办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商务出境,按因私出境的规定及标准供汇。
三、《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外汇划转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五、《办法》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写为: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时,除应将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购汇金额登记外,还须将其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六、《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写为: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边境贸易的外汇收支活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加拉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7日生效日期1985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尼加拉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正义斗争。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本公报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加拉瓜共和国
   政府代表、外交部长         政府代表、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米格尔·德斯科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