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06:5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7年2月7日司一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决议,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裁定,我们意见,目前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总结》内规定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议,而未规定须将原判决或裁定撤销,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详细审查以资慎重。审判委员会既将案件交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即应予以撤销,另行裁判。这并不发生与法律不合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混乱。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实行教育收费制度,是发展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确立社会各方面办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近几年来,为了完善教育收费制度,各级政府,教育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成效。教育收费工作也得到了社
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但自1992年9月新学期开学以来,社会上对学校收费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有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如:
1.学杂费调整的幅度过大。有的地区中小学的学杂费标准提高了近4倍,超过了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
2.代收代办费用过多。有的学校的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其中有些是经营性单位通过学校推销产品的行为,有些则是地方为筹集资金通过学校对学生摊派的项目。
3.个别学校超越权限,擅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进行重复收费,如中小学杂费中已包括了饮水费用,而学校又收饮水费。在某些中小学中确实出现了乱收费的现象。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实际存在的困难,也有教育部门管理上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拨款长期不到位,学校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生均经费逐年下降,使学校难以为继;有些地方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严重,使学校和学生不堪重负。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
问题,需要各方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为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国家教委自1988年以来,曾先后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教育收费应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不同阶段,要求各地切实把握政策界限,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针对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清
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教财〔1992〕38号)的通知。特别是对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所反映的中小学收费问题,国家教委召开了主任办公会作了专门研究,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
门检查、处理中小学收费中出现的问题。
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对此,国家教委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大事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免收学费,但可酌收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和杂费,但收费标准一定要考
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开展教育社会集资活动,应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学校可以接受社会上自愿捐资,但不得通过学生进行集资活动,更不得采用摊派的方式筹集办学资金。任何部
门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和抵制对学校的各种摊派,维护教育的声誉。
各地教育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抓紧进行对教育收费问题的检查、处理工作,并结合教育经费投入、群众尤其是农民负担和对学校的摊派等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使本地出现的乱收费问题在1993年春季开学时得到纠正。有关检查、处理情
况,尚未向我委报告的单位,请在1993年1月底前报我委财务司。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