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01:1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希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希捷或申报方)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与希捷合称交易双方)硬盘驱动器(以下简称硬盘)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5月19日,商务部收到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交。6月13日,商务部确认经补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硬盘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10月11日,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向生产商、客户、相关专家了解了相关产品、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交易模式、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委托专家对此项集中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分析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综合评估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 集中交易和相关市场

  根据希捷和三星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希捷将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相关资产。希捷是一家从事硬盘等数字存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目标资产是三星专门用于硬盘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

  硬盘是以磁存储技术为基础的存储设备,通常作为计算机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中最重要的辅助存储介质使用。硬盘与固态硬盘、闪存等其他辅助存储设备在容量、价格、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硬盘市场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按终端应用不同,硬盘市场可以分为企业级应用、台式电脑应用、便携式电脑应用和消费电子产品应用等细分的相关商品市场。硬盘的采购和供应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展开,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二) 市场状况

  经调查,商务部发现硬盘市场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近二十年来,硬盘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硬盘市场上仅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5家生产商。2010年,上述5家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约为33%、29%、18%、10%和10%,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

  第二,硬盘产品同质化明显。各硬盘厂商的硬盘产品之间差异不大,下游用户能在较短时间内转换供应商,且成本很低。

  第三,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和主要买家数量均较少,产品同质化明显,竞争者对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生产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均比较了解。硬盘厂商能凭借相关事实和经验确定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或价格区间。同时,硬盘厂商经常共用相同的分销商,通过分销渠道了解其他品牌硬盘产品信息较容易。

  第四,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产品的主要下游客户。硬盘产品销售主要包括对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销售和经过分销商向下游用户的销售,其中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的主要客户,其与硬盘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决定了硬盘的市场价格。

  (三) 采购模式

  为获得并保持竞争性价格,大型电脑生产商在硬盘采购中通常采用不公开竞标方式,按季度同多个硬盘生产商进行双边谈判。为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大型电脑生产商最终将总需求按照价格等因素在2至4家硬盘生产商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单次竞标中,最具竞争力的要约一般会获得较大订单份额,次之会获得较小订单份额,再次的可能拿不到订单。这种采购模式促使硬盘生产商为了获得订单和获得更大的订单份额而竞争。因此,维持大型电脑生产商目前的采购模式对保持硬盘市场的竞争非常重要。

  (四) 产能利用

  调查发现,硬盘行业产能利用率较高。特别是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所有硬盘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均持续上升。2010年第四季度全部5家硬盘生产商的平均产能利用率约90%,剩余产能有限。

  (五) 产品创新

  调查发现,创新对硬盘行业影响重大。率先推出创新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在其他竞争者推出同类产品后,该产品利润率即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需要通过不断创新降低成本,创新是硬盘生产商的重要竞争手段。调查还发现,硬盘市场的竞争是维持产品创新的重要前提,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将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的创新意愿和创新速度。

  (六) 买方议价能力和对消费者影响

  调查发现,硬盘厂商主导下游分销商的销售价格,分销商对硬盘厂商不具有抵消性的购买力量。对于大型电脑生产商,硬盘厂商的涨价如不是针对特定企业,一般不会遭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反对。大型电脑生产商有能力通过提高电脑产品的价格,将硬盘价格的上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缺乏行使抵消性购买力量的意愿。最终消费者高度分散,对硬盘和电脑价格的上涨没有议价能力。

  受2011年7月以来泰国洪灾影响,西部数据硬盘产能受损并率先提高硬盘价格。此后,包括交易双方在内的其他硬盘厂商也提高了产品价格,部分硬盘产品涨价幅度超过100%。调查发现,在其他条件未见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个人电脑的销售价格相应上涨,电脑生产商向最终消费者直接转嫁了硬盘的价格上涨负担。

  (七) 市场进入

  调查发现,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知识对硬盘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非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和技术队伍构成进入该市场的实质性障碍。规模经济在相关市场中同样重要,新进入者如无法达到一定的生产和销售量则无法生存,而要达到相应规模则需要高额的生产、研发和市场开拓投资,潜在风险巨大。近十年来,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据此,商务部认为硬盘市场进入难度很大。

  (八) 此项集中对相关商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在硬盘市场,交易双方均是重要的生产商,此项集中将减少一个重要的竞争者。考虑到前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采购模式,此项集中增加了剩余硬盘制造商同时获得订单的可能性,削弱了前述采购模式对硬盘生产商的竞争压力。同时,由于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有能力预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此项集中也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竞争者通过协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消费国之一,此项集中将对中国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九) 审查结论

  综上,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交易双方指出了本项集中将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就如何消除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交易双方先后提出了多轮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交易双方提交的最终解决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对硬盘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申报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交易完成后,希捷将组建独立的子公司,负责对原三星公司生产线生产的硬盘产品(以下简称三星产品)独立定价,并以三星品牌独立销售。希捷和三星的销售团队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在前述独立销售团队组建并实际开展相关业务之前的过渡期内,应当由三星的原销售团队继续销售三星产品。过渡期内的销售不得损害三星产品的竞争力。过渡期内三星继续销售的安排和月度销售情况应当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交易完成后,希捷应当保持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的完全独立性,在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与希捷其他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双方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三星产品的销售团队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向希捷指定的一名负责人汇报。前述两负责人的人选及变更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两负责人不得在两团队之间沟通竞争性信息。两负责人之间的任何信息沟通情况均应事先或同时报告监督受托人,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希捷应当确保维持三星生产线的独立运行,三星产品生产线应当使用三星的设备、流程和生产系统。希捷可以对三星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支持和改造,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此种技术支持和改造不得对三星产品的产量或产能施加任何限制性影响,并应向监督受托人进行事先和事后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五,希捷应当确保三星产品独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前述定价机制的确立和任何修改,任何偏离该机制的定价行为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说明理由,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六,希捷应当针对三星产品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希捷可以给予该研发中心以技术支持,包括允许其采用希捷的标准流程,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前述技术支持和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均应事先或即时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希捷应履行本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的承诺,之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星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希捷和三星产品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

  (三)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迫使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其他受希捷控制的公司供应硬盘磁头,或限制东电化向其他硬盘生产商供应磁头的数量。

  (五)希捷承诺,本决定作出后三年内每年投资至少8亿美元,且将以希捷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的承诺,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希捷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12个月后,希捷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希捷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希捷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
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对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车;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应错时对外开放,鼓励其免收停车费;确需收费的,应按管理成本确定,但不得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为缓解西湖风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对换乘的小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同时,景区内部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需由交警、城管和社区通过“三结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下放各区,由各区成立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应由其后勤服务机构或新设立的相应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经营资格。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确需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收入全额用于停车管理、停车设施维护和必要的停车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改善小区环境或公共设施。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市区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车辆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同时废止。


浅谈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是中共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的政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在国人中取得广泛共识。建立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在中国施政的根本出发点。
什么是和谐社会?如何建设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等。
和谐社会可以归结为28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的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现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确实存在不和谐、不平等的地方,比如男女的差别,有些地方就是歧视妇女,对生女孩子不重视等等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城里人和农村人,这个二元结构还是存在的,农民和城里人还很难享受完全平等,这些问题都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问题还是要通过各方面的发展来解决。
公平与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全面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就愈发显得重要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活动进入了高度复杂化的状态,加之社会转型的程度处于前所未有的剧烈程度,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而现代法治要求人们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因此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是在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重要的保障。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违法为祸更甚,因为它从源头弄脏了水流。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证司法独立,强化法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高度重视司法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树立法律是全民法律的理念。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要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包括政府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因为,只有在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守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社会形成守法的意识与环境,需要各方面因素与条件。守法是与立法、司法等相联系的。首先,从立法上说,需要有一个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使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能代表社会的公意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其次,从司法上说,需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才能保证法律得到平等有效的实施;再次,需要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与维护,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立法、司法与守法相辅相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理性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应当成为理性的最权威的载体。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重要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当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把“人权”“法治”和“保护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突现了宪法的人权关怀。意味着一个“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平与法治的新时代的到来。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市农一师检察分院 刘永新
地 址:新疆阿克苏市塔北路农一师检察院
邮 编:8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