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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4-05-15 17: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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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0/P020121024298562654541.pdf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商品品种名称
免税购买数量(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商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简介九品中正制

曾广荣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公元220年)为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制定。该法由各郡长官推选朝官中本籍“著姓士族”担任中正,中正将本郡士族依家世与才德写出品、状,作为吏部委任官职的主要依据。“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的资历,“计资定品”,分别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称九品。虽为九品,但第一品是虚设,无人能达到,所以第二品为最高等。“状”是根据士人的德才行为下一个简短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后在郡中正之上设州大中正,其下又有郡国大中正和小中正,属官有清定、访问等。西晋时在京大小中正每月在上东门会议三次,评定和升降士族品第,小中正写出品、状,由大中正核实,呈司徒府,司徒核实后交尚书备选用。为提高中正权威,朝廷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中正如定品违法,须受追究。此制创立之初,评定人物的标准是家世、才德并重,“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胄高卑”。但被选者几乎全是门阀世族,才德逐渐被忽略,家世愈益重要,至西晋已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此制成了维护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主要门第,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到隋文帝时,门阀制度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江苏省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省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我省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我省领取《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在无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前,暂列入审读范围。其审读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属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负责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审读报告。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负责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审读报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中央部门在江苏所办报刊同时接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读监管。

  各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第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 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

  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

  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

  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审读队伍,安排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质量评估、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报刊审读工作联系制度。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报刊审读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认定、整改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立即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评比,对当年报刊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