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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21:0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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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辅酶等命名。

  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命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财社〔2003〕290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市商业银行、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形式。

湖州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形式。

(一)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个人和家庭资产等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贷款。

(二)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是指政府建立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措施的贷款。

二、再就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员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三、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凡法定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市本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四、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等特点,同时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有效证明。

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认个人有效担保。借款人个人、家庭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能提供个人有效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五、承办银行和贷款金额与期限。

(一)湖州市商业银行为湖州市本级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承办银行,其他各商业银行也可办理此项贷款业务。

(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8万元。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展期不予贴息,展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再就业小额贷款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资格审查。

包括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条件、贷款金额与期限的审查。

(二)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

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应附送的全部相关材料后,应对该贷款的担保条件、担保安全性、还款能力等进行评审。

1、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及自主创业经营地进行确认。具体包括场地租赁协议等确认;向街道、社区了解贷款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向申请人了解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方式、经营项目情况;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风险等的分析。确认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评审会议,审批申请贷款事项。

2、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湖州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规定及银行相关操作程序进行审批办理。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七、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对自主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应具备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积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责任及承担借款所涉及的法律追究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各县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人事部、教育部“三定”方案,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根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关于申报1
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的通知》(人才司函〔1998〕1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国务院监管的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已将“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
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申报表”报送我部。经审核研究,现提出“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在送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同时,下发给你们,请配合有关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略)



19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