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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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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审计局制定的《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中心城市建设、市政建设、保障房建设、高新区开发建设、公路交通、水利建设、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工代赈、民政福利等项目;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四)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集资、筹资、融资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本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以上投资额建设项目(包括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一律交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县(区)政府投资审计投资额起点由本级政府自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及其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超过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审核。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计内容如下: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预算编制后,提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发改部门的投资立项计划、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发改、财政、监察、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水利、交通、卫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九条 财政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项目工程款90%后应根据审计机关竣工决算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进行财政拨款结算。
  第十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应向  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业务能力量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协助审计,审计机关对其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及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而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属于规避、拖延、阻碍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6月30日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2〕77号
http://www.ankang.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47375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9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单位落实、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检查立案、分级管理、挂牌督办、联合执法、复核销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负责组织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公安、安监、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经贸、文化、卫生、民政、水利、教育、交通、旅游、供水、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措施,相互通报执法和督查情况。
第六条 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核查群众对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和投诉。
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本单位消防监督员,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集体讨论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论证内容的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收到《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该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在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时间表、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整改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制定整改方案的期限,但必须书面请示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获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单位和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经上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落实督查督办措施,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应在作出决定的当日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警示牌。
对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析研究重大火灾隐患督查整改措施,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工作计划,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限期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无能力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无力整改的原因及消防安全现状,提出处理建议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经挂牌督办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应书面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查。
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收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复查申请之日起或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复查意见书》应抄送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或经专家论证隐患已经消除,复查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予以销案。经政府挂牌督办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同时报请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经复查不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联合执法措施,责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继续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可能对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当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 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政府工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免职或建议免职;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酿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体科字〔2002〕173号2002年12月25日)


体育科学技术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使体育科技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实现"科教兴体"的战略目标,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10年来,我国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领导和广大体育工作者对"科教兴体"的认识有很大提高;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组织进行了国民体质监测与科技服务;竞技体育科技工作重点突出,科技与运动实践有效结合,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体系;体育信息、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方兴未艾,体育决策和管理日趋科学化;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体育科技队伍;完成了大量体育科技成果,近600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体育科技进步奖。
(二)体育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活力尚未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育科技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高水平科技人才缺乏,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够;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尚不适应;体育科技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新世纪前10年是体育科技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一随着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已成为体育界的共识。世界科学技术和体育事业迅猛发展对体育科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进步和创新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是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关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体育科技工作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一随着国际体坛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整体实力,体育科技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一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体育产业科技含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需要体育.科技工作做出更大努力.
二、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新世纪前10年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努力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是:
一一大众科学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科学健身方法与手段普遍应用,国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的科研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对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的研究与创新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各级领导及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体育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体育管理、社会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体育科技管理政策与法规制度基本完善,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o
一一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重点训练基地、国家队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明显改善,体育科技队伍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技术创新和体育科技实力明显增强。
一一体育科技资源与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运动训练实践,建成各项目国家队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二)为实现体育科技发展的目标,应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一一坚持"科教兴体"。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一一坚持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努力探索和实践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增强全民族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一一坚持体育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优化体育科技资源和结构,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一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关键问题的科研攻关,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我国体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
(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族健康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社会化为方向,面向社会,依托社会,服务社会,深入开展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的研究与服务,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重点建设并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实施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全民健身研究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全民健身重点研究基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院校、科学学会、行业体协、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全民健身科技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
(二)重视并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及服务工作,努力拓宽群众体育科研领域,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及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等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应用。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不同人群健身运动处方的研究与应用、各种健身器材的研制及推广,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研究成果为全民健身服务。加强科学健身的科普知识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手段和方法,反对伪科学,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
(一)竞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为主战场,以备战亚运会、奥运会为主要任务,紧密结合运动训练实践,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通过长期、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采用多学科、综合性的先进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深入研究专项训练规律,大力加强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运动训练的实际问题。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要讲求实效,突出实用价值,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二)积极探索和实践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目标及内容要以训练单位为主选定,教练员与科研医务人员紧密结合组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组,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及国家队全面负责,科研效果由训练实践检验和评价,科研医务人员待遇和奖励由运动队确定和解决,建设并完善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三)紧密联系运动训练实际,统筹部署,选准方向,以科研工作带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重点支持和深入开展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及科学训练监控、运动技术及战术研究、运动员体能恢复及营养补充、中医药防治运动性伤病、运动训练与比赛器械及科研测试仪器研制与应用、运动员心理测试及训练、运动员伤病防治、体育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与建设。
(四)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推动运动训练科学化的关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坚决反对兴奋剂。建立并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系统、反兴奋剂质量控制系统,提高反兴奋剂工作的水平和运动员抵制兴奋剂的自觉性。加强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提高兴奋剂检测水平,圆满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任务.
五、提高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一)各级领导要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问题,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决策,不断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开展以体育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法制建设、政策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与应用,为体育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服务.
(二)重视和加强体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开发和利用体育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系统科学在体育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转程序,实施层次管理,努力提高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体育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科技实力
(一)针对体育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领域和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体育科技解决体育运动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重点支持与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结合体育运动实践,大力开发高水平、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使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的研究成果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体育科技的基本建设,改善科研条 件,进一步增强体育科技实力.在继续抓好"九五"期间基本形成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加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集中力量建设5至7个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并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体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加强训练基地及国家队的科技建设,以5至6个训练基地为重点,并在训练基地、重点项目运动队建设专项特征明显的小型流动测试实验室。围绕建立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科研测试仪器设备,改善科技服务条 件。
(四)加强体育科技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研修、考察,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 件。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逐步改善科研工作条 件,提高体育科技人员待遇。加强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卖事求是,克服浮躁心理,反对急功近利,端正学风,勤奋治学,强化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体育科技交流,吸引社会科研力量开展体育科学研究与服务工作,借鉴和引进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体育科技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增强体育科技实力.积极开展国际体育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体育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研究创造条 件。充分发挥体育科学学会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内引外联,广泛协作。加强开发性研究工作,努力推进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七、深化改革,建立并完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根据体育运动发展的要求,紧密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任务,结合北京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调整体育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合理布局和调整现有体育科技力量,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促进体育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完成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各项科技保障任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加速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有条 件的可以将科研机构或部分科技资源并人训练单位,充实运动队或训练基地,成为运动队或训练基地的科研测试研究中心,从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好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的紧密结合。
(三)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体育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和研究、元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体育科研机构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内部管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所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创造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统管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体育总局各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保留并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所作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重点完成国民体质监测、备战亚运会和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等工作,形成精干、高效的高水平体育科研中心。体育信息中心承担体育信息化建设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收集、整理体育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运动医学研究所主要开展运动性伤病防治及运动营养研究和开发应用,为国家队运动员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并承担反兴奋剂具体工作。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转制为医疗机构,昆明体育电子研究所转制为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研机构应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引进、消化、推广先进体育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和优秀运动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积极承担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任务。省级以下的基层科技力量应以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溶为一体,紧密结合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不断提高科学选材和运动训练的科技含量,培养和输送更多更好的体育后备人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西部地区体育科技工作的发展。
(六)体育院校应制定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为全民健身、备战亚、奥运会科研攻关服务工作与校内教学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围绕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的目标,挖掘潜力,加强学科建设和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为提高全民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八、加大体青科技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体育科技投入体系
(一)继续加大政府对体育科技的经费投人,每年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的经费应不断增加。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多渠道、多层次筹集体育科技经费。积极争取信贷、匹配性资金、税收等政策性投入,以政策引导、激励政策等吸引社会各界投资体育科技应用开发研究。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经费逐步增加,有条 件的单位可建立体育科技专项基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层次投入的体系。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增强科技经费总量调控能力,统筹计划经费投放,改革投入方式,促进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的紧密结合,使体育科研机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体育事业服务的活力o科技投入应重点资助与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解决好事关各级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应用基础性研究、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体育科研专著出版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科技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用于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经费支出要经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单位领导的审批,科研项目结束时要进行经费支出决算并通过审查。
九、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
(一)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体青科技工作的领导-,第一把手要抓科技工作,各分管领导也要直接抓好所管范围的科技工作,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应提高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各级单位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把抓科技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各体育行政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部门、单位)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放在体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关键地位,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理顺关系,调动全国科技力量积极参与体育科学研究,形成体育科技的"举国体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二)建立健全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逐步实行课题制管理。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
贯彻落实科教兴体战略,加速体育科技进步,是当前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好部署,开好头,起好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