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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5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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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90〕署税字第520号文)

目前,各关查获的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逐渐增多,有许多案件是根据知情人的检举和协助查获的。为了进一步调动有关人员协助海关开展审价工作和查处低、瞒报价行为的积极性,请各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的有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和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上述所需要奖励费用在办案中开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有关规定,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制作、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要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二、定点标牌分为铜质标牌和纸质标牌两种: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卫生所、医务室等)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悬挂纸质标牌,其他医疗机构应悬挂铜质标牌;零售药店应悬挂铜质标牌。
三、定点标牌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定点标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进行编码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标牌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
四、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的10日内,将定点标牌发放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六、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略)
2.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略)
3.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纸质)和制作标准(略)



1999年8月6日
简述法制儒家化

王胜宇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 ,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
  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
参考文献
1、关于法制儒家化的起点,瞿同祖认为始于魏,但后来学界大多认为始于汉;终点也颇有争议,大多认为完全儒家化在于唐。这里采通说。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373-374.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