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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1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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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调动和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颁发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各级行是否要设立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技术,发扬创造精神,加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步伐,促进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负责审查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凡是申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新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等。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均需经过总行鉴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之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其成果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创见解,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见,并经必要的实际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技术会议推荐;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皆可,但均需获得书面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是指面对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较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按照软件工程学的要求,对程序进行严格的测试;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方可进行鉴定。
3.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工作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由使用该成果的有关行、处组织技术,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评价。
4.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5.科技情报成果:凡是在计算机应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定规划,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实施效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总行级计算机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技术报告(含测试和研制工作报告及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具体应用时间)。
5.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它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应付正式实施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须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申报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在建立科技档案后,按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申报成果的单位逐级上报,逐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几个共同完成的单位联合申报。
2.审查: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办公室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申报的成果奖的材料后,先将文档资料进行登记,方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总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同意奖励的成果,均由总行计算机应用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荣誉证书和适的奖金以资鼓励。奖励等级分为三个等次。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5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000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发给所有参加研制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在单位应将获奖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应以推广应用单位为主,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究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合作完成的行外单位的奖金由行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是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二条 采用不同语言,不同结构的软件比原有软件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者方可再授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生效日期

  7.4 名词术语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攀枝花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城市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协调、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副食品的供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酒类流通环节监管,指导县区结合实际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参与流通领域中生猪、牛、羊屠宰、酒类流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负责对样品的送检等工作;

  攀枝花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工作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攀枝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法制局:依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图1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攀枝花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事故信息,对达到Ⅲ级、Ⅳ级事故分级标准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有蔓延趋势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建立报告制度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应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工作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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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3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办法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各保险公司对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二、存放地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放地点。

  三、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予以更正。

  四、《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予以更正。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和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1年8月5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对增资部分应当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保险公司事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足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事后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后备案或不予事后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二)提前支取;

  (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三)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四)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拟存放的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减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

  附件1: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甲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号

  乙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本着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的资本保证金人民币元,以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甲方向乙方出具定期存单。

  二、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为20年月日。

  三、资本保证金定期存款的计息方式为每付息一次,利率为,付息日为。

  四、本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五、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甲方未见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乙方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甲方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甲方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解决,并将结果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本协议未经保监会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甲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附件3: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721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