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时间:2024-07-13 07:0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对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制订的《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市国土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根据《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三)管理和运作进入储备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政府报告运作情况;
(四)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资金测算平衡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土地储备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起草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
(二)商议土地储备及出让前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储备资金的有关问题;
(四)分析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资金运作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五)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例会具体内容可根据市政府意见或有关部门建议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和出让清册、土地抵押贷款和还款清册、土地收购和前期开发宗地成本台账等制度,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开发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开设专户;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列入成本,单独结算。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运作和管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地价评估后,可进行抵押贷款并用以支付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交资金中的成本部分(包括土地收购补偿、前期开发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核实后返回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业务费中的1%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净增值中的30%作为土地储备滚动资金,按宗地结算并及时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 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而造成市土地储备中心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核补。
第十三条 由于政府指令性收回或收购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而造成亏损的,在土地出让后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中弥补亏损。
第十四条 涉及储备土地范围、申请收购土地所需材料、收购土地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及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等事项,按《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工作的依据。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市政府同意。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实 施 三 包 的 部 分 商 品 目 录
(第 一 批)
----------------------------------------------------------------------------------------------------------------------------------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旧率 | |
| 名 称 |----------------| 主要部件名称 | (日) | 备 注 |
| |整 机|主要部件| | | |
|----------|------|--------|--------------------------------------------------|----------|--------------------------------|
| 自行车 | 1 | 2 |车架、变速器 |0.05%| |
|彩色电视机|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 |
|黑白电视机|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
|家用录像机|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 |
| 摄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 |0.1% | |
| | | |集成电路、磁头 | | |
|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含音响 |
| 电子琴 | 1 | |无 |0.05%|37键(含)以上 |
|家用电冰箱|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0.05%|含冰柜 |
| | | |冷凝器、毛细管 | | |
|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
| 电风扇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
| 微波炉 | 1 |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
| 吸尘器 | 1 | 3 |电机 |0.05%| |
|家用空调器|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 |
|吸排油烟机|0.5| 1 |电机 |0.05%| |
|燃气热水器| 1 |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
| 缝纫机 | 1 | |无 |0.05%| |
| 钟 表 | 1 | |无 |0.05%|50元以上 |
| 摩托车 |见备 | |发动机 |0.2% |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 |
| |注1 | | | | 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 | | | | |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 |
| | | | | | 轮摩托车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