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8:1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以加强全国有线电视事业的管理,现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请结合行业标准GY/T114-94《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一: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
一、在我国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必须遵循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5、12号令的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该项服务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批准的有线电视台开办,并必须向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二、我国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管理体制为两级加扰管理体制。一级加扰用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卫星、微波、光纤等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二级加扰用于经授权接收后的中央和省级加扰电视节目或用于各地有线电视台自办的加扰电视节目。经授权接收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可以解扰后采用不同于原加扰方式进行加扰,也可以不解扰只更换管理控制信息,向本有线电视网络用户传送。
三、现阶段适用于一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扰方式;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一级加扰必须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寻址,对解扰信息进行管理。
现阶段适用于二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扰方式,包括基带处理和射频处理方式,例如同步抑制、同步位移、视频倒相、视频载波倒相等。
四、二级加扰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网络加解扰系统,应具有计算机寻址和授权解扰信息管理功能。万户以下的小型有线电视系统允许选用简单加扰方式。
五、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加解扰系统,对图像和伴音的加扰深度可以从无法视听到略可辨认的范围选择。在同一个网络内,只能采用一种加扰系统,并能满足同时对多个电视频道的电视信号进行加扰传送的要求。
三、四、五条可参照附件《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执行。
六、在有线电视网络中采用的加解扰系统应符合“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使用的加解扰设备应具有《入网认定证书》,未经入网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
七、现阶段加解扰系统原则上不设专用数据线传送解扰信息,以节省频率资源。需设专用数据线的单位,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批准。
八、使用加解扰系统的单位与提供加解扰系统的单位应对安全性作出定量评估,双方要分清责任,如果系统的安全性遭到破坏,要各负其责。
九、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
十、无线电视台和差转台不得使用无线电视广播频率和设备自办或收转加扰电视节目。

附件二:《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
一、概述
为了加强对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的宏观科技管理,适应有线电视网络急需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的发展趋势,并为我部电影、体育、综艺等卫星电视频道的开播做好有关技术准备,根据部领导指示,由部科技司负责和中央电视台共同对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技术调研。自1993年5月至1994年4月,先后组织了有关领导和专家近400人次,对国内外厂家(公司)和研制单位进行了现场设备演示、专家评估和技术测试调研工作,部分领导和专家还应一些国外从事加解扰专业生产厂家和运营部门的邀请,先后赴英国、美国和法国进行了技术考察。
通过技术调研不仅对目前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现状与发展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制订我国电视加解扰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政策,合理选用技术设备,加强对有线电视采用加解扰系统宏观科技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也促进了国外厂商的公平竞争,竞相降低了产品销售价格,并积极在我国寻求合作的途径和伙伴,以求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在客观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促进加解扰设备的国产化。
为便于我国各级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和运营部门选用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加解扰技术,根据这次技术调研结果,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有关目前加解扰技术选用的背景情况和意见。
二、目前国内外加解扰技术背景情况
1.国内情况:
国内参加演示的10个单位共7场演示,其中6个系统都是对基带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加解扰处理,只有1个系统是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加解扰处理。大体上分为以下5种系统。
(1)同步抑制。加扰后图象扭曲,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2)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加扰后图象扭曲,黑白反转彩色混乱;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3)同步位移。加扰后图象如锯齿状撕裂,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稍可察觉出有损伤。
(4)视频倒相。加扰后图象黑白反转彩色混乱,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2.国外情况:
国外参加演示的11家公司共12场演示,大体上分为以下6种系统。
(1)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
(2)同步压缩或位移和视频压缩或倒相并用。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倒相。加扰后图象扭曲彩色混乱,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4)行扫描顺序搅乱。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6)行扫描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
3.国内外加解扰系统中管理和解扰信息的传送方式:
对用户的管理系统是加扰电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演示的国内外厂家和公司中,除一家外都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用户进行寻址、授权、解扰。管理信息和解扰信息都采用数字信号,在进行编码和加密后,插入到电视信号的场逆程中与加扰的电视信号一起传送到用户终端解扰器,保证用户解扰后正常收看。
对用户的授权方式常见有以下几种:
(1)磁卡 (2)IC卡
(3)智能卡 (4)前端集中控制
在已经演示和考察的加解扰系统中,未见使用磁卡的授权方式。
三、各种加解扰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比较
1.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技术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1)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包括对同步信号进行抑制、压缩、位移,对视频信号进行倒相、压缩、延时,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等技术。

在国外加解扰付费电视发展过程中,早期曾普遍使用这一类技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有被破译的情况发生,所以当前国外正在向数字加扰处理的方式过渡。但由于这一类技术具有技术简单、生产成本低等特点仍有为数不少的有线电视网络还在使用。
目前我国各单位开发的各种加解扰技术,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而且多数只采用单一的加扰技术,比较容易被破译。
(2)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即行扫描顺序搅乱、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以及这两种技术并用。
目前北美、西欧大型加解扰付费电视网正在推广应用这一类型的加解扰技术。较前一种类型它的加扰级别高(也称为高密方式)、安全性好、图像恢复质量好,但目前生产成本较高。随着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并引进技术在国内组织生产,解扰器的价格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基本上能为我国广大用户所接受。
从性能价格比和广播电视技术正处于模拟向数字过渡两方面考虑,有较高要求和有条件的有线电视网络,以选用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为宜。
2.管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系统的管理方式基本上可分为四种:
(1)实行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2)实行IC卡授权的管理方式;
(3)实行智能卡(smartcard)授权的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4)实行前端计算机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第(1)种方式由于对用户管理方面的缺陷只宜于在户数很少的网络中使用。
第(2)、(3)种方式授权信息贮存在IC卡或智能卡中,解扰器中要设计有读卡机,这样会增加解扰器的成本;另外IC卡其本身是一片小型的IC,容易被破译和仿制,大的有线电视网络应慎重采用,但可用于中小型的有线电视网络。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授权信息贮存在卡片上,减少了解扰信息的传送量,如果发生破译和其他问题,可采用更换卡片的方法来解决,也可以采用定期更换卡片的方法,增加加解扰系统的安全性。
第(4)种方式是由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管理,解扰信息存贮在解扰器的大规模IC中,很难仿制和破译,安全性好,但技术比较复杂,对生产条件要求较高。
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技术情况
在演示和考察活动中,只对英国NTL公司的数字压缩技术进行了考察,而且该公司没有同时进行加扰和解扰的技术。其不同压缩比的图象质量如下:
4-8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四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有线电视网络前端使用。
2-4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八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用户直接收看。
去年,国际统一的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尚未建立,国外尽管已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投入运行,但仍需继续观察了解。目前,国外不少公司正在加紧研制符合国际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的编解码器,声称明年初可提供产品。我国一级加扰是否采用数字压缩全数字加解扰系统,要进一步组织技术考察和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
五、对加解扰技术的选用意见
根据现阶段加解扰技术调研的结果,在暂不考虑使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的情况下,从技术经济综合的因素考虑,建议选用顺序为:
1.加解扰技术顺序
(1)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的加解扰技术;
(2)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的加解扰技术;
当(1)、(2)项技术尚不能达到有线电视网络对加解扰系统安全性要求时,可采用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的技术。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4)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5)只进行同步抑制、或同步位移、或视频倒相、或视频延时等较简单的加解扰技术。
2.管理方式顺序
(1)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2)使用智能卡进行授权和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3)使用IC卡进行授权的管理方式;
(4)使用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在一级加扰网络中,主要任务是保证把信号源质量的节目传送给各地有线电视网络或集体用户。要求加解扰设备技术指标高,价格方面的考虑可适当放宽。建议在一级加扰网络中,宜选用加解扰技术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和管理方式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
在二级加扰网络中,应重点考虑用户解扰器的性能价格比,在功能相同、技术指标相当、安全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价格低的解扰器;在价格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选用安全性、技术指标高的解扰器。如果价格基本相当,采用的顺序与上述建议的顺序相同(有其它有利附加条款的除外)。
对于一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由于质量要求高,而且数量不大,如果时间紧迫,建议第一期使用进口设备。国内能批量生产时,再选用国产设备。
对于二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预计需求量大,且广大用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要选用安全性能好,价格低的产品。为此可采取技术引进在国内生产或国内研制生产的方式,生产符合我国需要并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促进我国这一方面电子工业的发展。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宝政发[2003]38号 2003年8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
(二)适应新形势需要,不断创新本职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和维护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六)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八)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本行政机关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权范围内,不答复、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漆责,以情代法,彻私枉法及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和公布本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设立本行政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理制和工作差错追究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除责成其改正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制定和公布本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或者没有设立本行政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国家公务员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本人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调离本岗位。
(三)国家公务员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投诉人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影响了本行政机关形象或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投诉,由本人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对涉及影响投资环境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负责管理;对其它方面的投诉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投诉登记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各类投诉,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国家公务员。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依照本规范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投诉认定与处理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