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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3: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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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郊县范围内的县、乡、镇、村、农场的所属企业及其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联营企业,以及农民联户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
(一)中心城规划区;
(二)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居民稠密区;
(三)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四)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崇明岛北岸纵深五公里的水产保护区等;
(五)黄浦江上游的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以及自来水厂进水口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
第四条 新建的乡镇企业应结合集镇规划,相对集中到集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分散在各自土地上建设。
第五条 乡镇企业不准经营和生产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第六条 乡镇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
第七条 已建成的属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范围的乡镇企业,无有效治理措施的,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应该关、停而一时确有困难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进行整顿、改造,并限期达到国家或上海市污染物排放
标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对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制革等国家整顿定点的专业化协作行业中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乡镇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提出调整、合并或集中的计划,由市专业化协作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污染治理做
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以保证。
第九条 凡排放废气、废液、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的乡镇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凡超标排放三废的乡镇企业都要按照《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的县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环境保护部门应限期治理;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乡镇企业,市环境保
护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如实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污染严重的项目,必须事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该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上加盖同意设计章后,方可选址定点
,编报计划任务书和委托设计。
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后,方可向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申请施工执照。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单》,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企业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到三百万元以下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参加,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与县、乡、镇、村、农场所属企业等举办的联营企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由联营企业的非乡镇企业一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二条 农民联户或个体户不得从事产生三废的工业生产项目。凡从事工业生产项目的,必须报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落后陈旧的工艺、设备和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产品下放或扩散到乡镇企业加工生产。确需下放或扩散加工的,下放或扩散加工的单位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凡下放产品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凡扩散加
工产品项目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企业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土地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核发施工执照手续,银行不得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各乡镇企业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调整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布局。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对本地区乡镇企业发展中防止环境污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可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
第十八条 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施工建设,强行投产,擅自转移、扩散或接受污染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产;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凡压制环境保护部门正确意见而违反本办法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查清情况后,可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因营私舞弊、渎职而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7月4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5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9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与变更审批                              

  13  价格鉴证师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教育部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20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教育部              

  21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教育部              
  23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专业审批                                 

  2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教育部              

  25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教育部              

  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              

  29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国防科工委            

  30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     国防科工委            

  31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国防科工委            

  3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4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验收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40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5  出海船民证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6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7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9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51  麻黄素运输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2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3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4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              

  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6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7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  

  5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 公安部              
    业、留学除外)                              

  59  临时入境许可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0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1  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公安部              

  62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公安部              

  6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4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5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格认定                                  

  68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 民政部              
    注册                                   

  69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              

  7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7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问核准                                  

  72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营核准                                  

  73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7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8  公证员执业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9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财政部              

                        财政部              
  80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8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人民银行             
                        证监会              

  82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3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4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事部              
    审批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85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事部              

  8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劳动保障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8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0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1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劳动保障部            
    资格审核和注册                              

  92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5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劳动保障部            

  96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       国土资源部            

  97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资源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8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设部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               

 10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10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 建设部              
    发                   商务部              

 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           

 11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11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客运资格证核发             主管部门             

 11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1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 铁道部              
    物运输审批                                

 11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铁道部              

 116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铁道公安消防部门         

 117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8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9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0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铁道部              

 123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铁道部              

 124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25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铁道部              

 126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 铁道部              
    定                                    

 127  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      铁道部              

 128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29  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30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铁道部              

 13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铁道部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                  
 132  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 铁道部              
    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133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 交通部              
    发                                    

 134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              

 13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136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138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              
                        交通部海事局           

 139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0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1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2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信息产业部            

 143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核发                                   

 144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 信息产业部            
    国际招标审核                               

 145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信息产业部            

 146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7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信息产业部            

 14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 信息产业部            
    格认定                                  

 14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 信息产业部            
    师资格认定                                

 15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154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信息产业部            

 155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信息产业部            

 157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 信息产业部            
    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158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信息产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159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 信息产业部            
    品除外)                                 

 160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6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6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 水利部              
    定                                    

 163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16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6  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水利部              

 167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7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4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175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农业部              

 17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 
                        主管部门             

 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78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商务部              

 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180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商务部              

 18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商务部              

 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3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4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5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 
                        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188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              
    审批                                   

 190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 商务部              
    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19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商务部              
    核准                                   

 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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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建筑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登记、处罚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
市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方),监管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设置施工围挡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认定。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用垃圾案件的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凡在市城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变核准内容,擅自处置。
第七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含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书由市环卫处统一制作、提供);
(二)申请人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三)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和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环卫处统一受理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核准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向市环卫处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3日内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置核准时,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处置申请,依法予以核准,并在《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中对具体的处置活动内容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并为其配备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证》。
申请运输处置,应当向市环卫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倾倒地点等的书面申请;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建筑垃圾的合同;
(三)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地点;
(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的证明;
(五)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证明;
(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必须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消纳处置的,应当向市环卫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消纳场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和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申请消纳处置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需要用场外建设工地的弃土回填的,应向市环卫处提出申请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消纳)》,方可受纳其进行回填基坑、洼地等。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度。
申请临时消纳处置的,应当向市环卫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及时间的书面申请;
(二)临时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
(三)建设单位同意运出弃土的证明;
(四)需要运输的,须提供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专用消纳场、临时消纳场,自行运进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和《建筑垃圾运输证》。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登记必须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应当清理车身的建筑垃圾,不得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出场;
(四)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五)居民集中居住区在2点至19点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六)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九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土、堆砂石高度的围挡墙,做好防止污水外流的处理措施,加强围挡墙外场地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
围挡施工作业,市区临街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均须用实体材料围挡;城市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背街小巷不得低于1.8米,并不得将建材及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物以外或占道。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和回填施工场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倒和堆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运输砂砾石、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丢弃、遗撒,有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渣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