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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19 04: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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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者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市属单位工作的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在我市实施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并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从市长基金中拨给。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所涉及专业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申报、初审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业组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
第十条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成果,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消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如发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 已经申报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3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实施“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步伐,全面提升杭州市休闲基地的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本评定办法中的“休闲基地”是指基础设施达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的AAA级(包括AAA级)以上标准,休闲氛围浓厚、休闲特色鲜明、休闲设施完善、休闲项目丰富,具有一定规模及市场影响力的各类休闲地。
  二、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定、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打造特色鲜明的休闲项目为目的,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对休闲基地内的公园、度假区、博览园等不再进行单独评定。对于无明确投资主体、无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休闲区域也不进行评定。
  三、杭州市休闲基地的评定程序:
  (一)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杭州市休闲基地申报表》、《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分表》。各区、县(市)旅游局负责推荐本辖区范围内休闲基地的备选名单。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查,并确定杭州市休闲基地备选名单库。
  (二)对列入杭州市休闲基地备选名单库的在建休闲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帮助项目单位推进建设,制订总体工作目标,安排好建设进度,每季度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三)休闲项目初步建成后,由项目单位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休闲基地评定标准的,可填写《杭州市休闲基地申报表》,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申请。
  (四)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建立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委员会。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委员会根据《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办法》、《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分表》,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的休闲基地进行评分,并向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意见。
  (五)经评定,对符合条件的休闲基地,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杭州市休闲基地”标牌和证书。
  (六)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杭州市休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不再具备杭州市休闲基地资格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四、杭州市休闲基地评定条件:
  (一)建设项目列入各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所在区、县(市)政府组织成立休闲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推进休闲基地的建设。
  (二)具有特色鲜明的休闲度假氛围。充分整合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设置各类休闲项目,营造特色鲜明的休闲度假氛围,体现独特性、差异性。
  (三)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拥有一定的地域范围,设有完善的休闲度假设施,具有较强的市场辐射力,在休闲者中有较高的满意度。
  (四)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得到有效落实。制定以市场为导向的休闲基地发展规划,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落实。
  (五)具备一定的规模。一般首期开发的项目建设投资不少于2亿元;依托旅游城市、旅游区(点)、乡村旅游等开发的休闲设施投资不少于1亿元。
  (六)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深度挖掘市场潜力,主动与国际接轨,积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
  本评定办法由市“旅游西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评定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防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青岛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具体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卖淫、嫖娼人员或在外地卖淫、嫖娼被遣送回来的、户籍在本市的人员,可以收容教育。
前款所列卖淫、嫖娼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经指定医院认定患有精神疾病艾滋病或性病以外传染病的;
(二)怀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的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
(三)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四)经指定医院鉴定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收容教育的。
对卖淫、嫖娼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其他处罚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第六条 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由各县级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公安(分)局决定。
决定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应制作收容教育决定后,送交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由决定收容教育的机关负责送收容教育所执行。
收容教育日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收容教育期限一日。

第八条 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染患性病的,须单独编组,强制治疗。
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原则上由被收容教育人员自付;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应坚持文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被收容教育人员或侮辱其人格。
被收容教育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实行男女分别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妇女,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检查被收容教育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第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自理。对确无力自理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认错悔改表现好的,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已接受收容教育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不认错表现差的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患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未治愈性病的,可适当复延长收容教育时间。

第十三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自伤自残的,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并视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延长收容教育时间,由收容教育所报市公安局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其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同时发送其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有关部门、单位对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业务费用,由市公安局报市财政部门予以拨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