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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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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已久,危害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防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特别是湖区钉螺面积不断扩大,血吸虫病人病畜有增无减,急性感染和晚期病人逐年
增多,疫情明显回升,瘟神有卷土重来之势,正在威胁着疫区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消灭血吸虫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疫区的各级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以湖区为重点、有疫区各省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检查落实中央关于血防工作方针的
贯彻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部署第二年工作;成立由湖区五省(湘、鄂、赣、皖、苏)主管省长或血防领导小组组长参加的五省血吸虫病联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五省血防综合治理工作。
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保留和加强疫区各级血防领导小组,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防工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
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各级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疫区各省要认真制定1990年防治计划和“八五”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疫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年度和长远工作计划。国家计划部门负责将血防工作列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开
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螺活动,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轻工部门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工作;化工、医药、石化、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灭螺治病药物及其原料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
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治病和灭螺药物的运输工作,在开辟和疏通水运航道时,注意与血防灭螺工作相结合;湖管、渔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疫区水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防治;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研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财政

、物资部门负责解决血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请人民解放军在完成驻地血防任务的同时,要为解除病区群众疾苦,给地方更多的支持。
三、健全血防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疫区各级政府应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卫生部、农业部和人事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负责制订“各级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对血防工作人员的培训,注意解决他们
的实际问题。
四、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
对血吸虫病的防治,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在血防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同时,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力情况
,给予适当的补助。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各种小分队深入疫区,实行无偿服务。医学、农业院校要组织学生到疫区进行生产实习,参加血防工作。血吸虫病人、病畜的医疗费用要采取收、减、免的办法。疫区各级政府每年划拨的血防经费不仅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要根据防
治工作实际需要有所增加。按照财政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以从这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血防工作。有螺芦苇场站要从芦苇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当地灭螺。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有关部门要从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世界银行贷
款、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与血防相结合的项目。血防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对血防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要给予保证。
五、加强科学研究。
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攻关计划和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疫区第一线,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集中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要研究更新更有效的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方法和药物,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群防群治、简
便实用的经验和技术,为防治工作的新突破作贡献。
六、强化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抓紧制定并尽快发布《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使血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疫区要普及防病知识,组织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血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大搞宣传,形成舆论。要把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小学课本,要继续发扬五十年代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使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血防工作的各项活动当中
去,不断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搞好血防工作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能力,群策群力,为逐步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努力奋斗。



1990年3月23日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进入产业园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产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中用于进园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应认真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从2010年1月起,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经提供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进入产业园并在18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8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进入产业园并在30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进园时间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产的认定标准是指进园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连续缴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第七条 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利用非贷款性资金投入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可申报投资奖励。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该非贷款性资金的80%为基数,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财政给予投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八条 每1家企业贷款贴息和投资奖励总额之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建设厂房和购买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贴息及投资奖励总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产业园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企业在产业园内正式投产且其贷款全部用于入园项目。
第十条 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四)企业在产业园内已投产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设立企业不需提供第(五)、(六)项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由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定贷款贴息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企业的申请先后为序,依次审核贷款贴息项目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切实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所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1978年4月14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确保隧道安全,特制订《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除泡化碱、甲醇、辛醇等六十五种化学物品允许通过越江隧道外,装载其他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通过隧道。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并教育生产调度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擅自装载危险物品通过隧道,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初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责成有关单位领导、驾驶员书面检查,予以违章签证。
二、屡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注销“隧道通行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三、凡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予以3天至15天内的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查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对纵容、迫使驾驶员违反隧道安全行车规定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附:允许通过隧道的六十五种化学危险品:
泡化碱、辛醇、荷性钾、失水苹果酸、松节油、漂白液、液碱、次氯酸、精萘、芳樟油、丁醇、油漆(不包括清漆)、双氰胺、樟脑、薄荷脑、沥青、除草醚、氯化钡、滴滴涕粉、六六六粉、克蕴散、除虫菊、稻脚青、稻瘟净、硫酸铜、三盐基硫酸铅、敌百虫、苯二甲酸干、氯化锌、烧碱、甲醛、漂白粉、废酸、间甲酚、芒硝、硫磺、甲醇、硫酸、氨水、氟硅酸钠、吊白块、乙醇、煤油、丁酸、亚销酸钠、草酸、碳酸钡、鱼藤精、保险粉、碇酸、红矾钠(甸钾)、氟里昂、酷酐、氯乙酸、盐酸、冰醋酸、氨基二甲苯氨、红丹、磺化煤油、敌克松、硝酸锌、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的空钢瓶,氢气空钢瓶(包括上述危险品空容器)。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laws/df/shanghai/14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