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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4-07-22 06:4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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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
最高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律不作免诉处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作免诉处理,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
2、退出全部赃款;
3、没有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有立功表现。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对被告人作免诉处理时,原则上也应按上述四个条件严格掌握。
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构成犯罪的,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
赃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准备作免诉处理的案件,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准备作免诉处理的案件,必须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或军事检察院审批。
凡作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有权撤销其免予起诉决定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改变原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1989年10月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10年6月9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议 定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
  第二条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协定第十条第二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第四条
  本协定并不妨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旨在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定,但以其不导致与本协定冲突的税收为限。
  第五条
  一、 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删除。
  二、 在协定第十三条中增加下列规定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的任何时间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六、转让以上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六条
  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国,按照其国内法的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巴巴多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巴巴多斯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二)从巴巴多斯取得的所得是巴巴多斯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巴巴多斯税收。
  (三)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第七条
  协定第二十六条删除,以下列替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指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八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本议定书应随协定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巴多斯政府(代表)


金属材料实行铁路物资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金属材料实行铁路物资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一、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单位范围
(一)实行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各地区物资办事处(以下简称地区供应办事处),负责供应的单位范围,以铁道部每年下达铁路计划通知的附件“铁路主要物资分配计划”中所列的部属单位为准(附表略)。
凡不属于部定分配户头或部定分配户头的下属基层单位(如铁路局、工程局下属的分局、处、站、段、队等单位)的需要,地区供应办事处不办理分配供应。
(二)金属材料按六个大区,由各大区内的一个物资办事处负责地区供应工作。在华北区,天津物资办事处负责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和铁合金的地区供应,北京物资办事处负责有色金属的地区供应;在东北、中南、华东、西北、西南各区,分别由沈阳、武汉、上海、西安、成都物
资办事处负责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有色金属和铁合金的地区供应。
(三)北京地区的部直属单位,包括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铁道直属通信处、专运处、北京铁路总医院、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部电子计算技术中心、铁道部直属房产建筑工程处等单位的运营维修用料,仍按现行渠道由北京铁路局归口解决;上述
各单位有计划指标的基本建设用料,纳入地区供应,即一般钢材和铁合金由天津物资办事处负责供应,有色金属由北京物资办事处负责供应。
(四)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如第一批日元贷款项目的京秦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新荷线、北同蒲线,第二批日元贷款项目的衡广、郑宝复线电化,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大秦线所需一般钢材,不实行地区供应,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
(五)省市贷款的工程项目,如目前由第五铁路工程局施工的三茂线所需一般钢材,其申请、分配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归口,单独列出“三茂线”提报申请计划,物资管理局(金属处)专项分配,分配单列地区供应办事处,项目列“三茂线”。
(六)物资管理局内各处临时加工用钢材(包括非金属处三类加工),部外单位调剂、串换、求援拨料,抢险救灾,动用防洪和“450”备料等,由物资管理局(金属处)直接分配。
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单位范围
---------------------------------
| | |东 |华 |中 |华 |西 |西 |
| 部 属 单 位 |合 计|北 |北 |南 |东 |北 |南 |
| |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
|---------|---|--|--|--|--|--|--|
|1.铁路局 |15 |2 |2 |3 |3 |3 |2 |
|2.机车车辆、机 |33 |7 |9 |6 |5 |2 |4 |
| 械、电机工厂 | | | | | | | |
|3.桥梁、轨枕工厂|10 |1 |3 |2 | |2 |2 |
|4、工程、装卸机械| 4 | |1 |2 | |1 | |
| 厂 | | | | | | | |
|5.木材防腐厂 | 8 |3 |1 |2 |1 | |1 |
|6.工务器材、配件| 3 |2 | | | | |1 |
| 厂 | | | | | | | |
|7.工程局、漳泉指|10 | |3 |2 |2 |1 |2 |
| 挥部 | | | | | | | |
|8.设计院(包括专| 5 | |2 |1 | |1 |1 |
| 业设计院) | | | | | | | |
|9.通信信号公司,| | | | | | | |
| 通信、信号、电|10 |1 |3 |1 |1 |3 |1 |
| 缆、器材厂 | | | | | | | |
|10、科学院、研究| 8 |1 |3 |2 |2 | | |
| 所、规划院 | | | | | | | |
|11.大专院校 |12 |1 |3 |1 |5 |1 |1 |
|12.中国土木工程| 1 | |1 | | | | |
| 公司 | | | | | | | |
|13.物资办事处 | 9 |2 |2 |2 |1 |1 |1 |
|14.其他 |13 | |11|1 |1 | | |
| 合 计 |141|20|44|25|21|15|16|
---------------------------------



注:十三个其他单位:华北区有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铁道部直属通信处、专运处、北京铁路总医院、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部电子计算技术中心、铁道部直属房产建筑工程处、铁道部党校、铁道部直属元件厂、铁道部机关干部学校、中南地区有郑州警察干校;华
东地区有巢湖铸造厂。
二、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品种范围
(一)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
1、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十六个品种。包括:(1)轻轨、(2)、大型、(3)中型、(4)小型、(5)线材、(6)带钢、(7)中板、(8)薄板、(9)矽钢片、(10)优钢、(11)无缝管、(12)焊接管、(13)金属制品、(14)锻钢、(15)齿轮坯、

(16)冷弯型钢。
2、有色金属八个品种。包括:(1)铜、(2)铝、(3)铅、(4)锌、(5)锡、(6)铜材、(7)铝材、(8)白合金。
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计划分配指标由部(物资管理局)核定下达。
(二)实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
1、铁合金二十三个品种。包括:硅铁、电炉锰铁、高炉锰铁、硅锰合金、中低炭锰铁、炭素铬铁、中低炭铬铁、微炭铬铁、真空铬铁、钨铁、钼铁、钒铁、钛铁、铌铁、磷铁、硼铁、金属铬、金属锰、电解锰、氮化铬、氮化锰、硅钙合金、硅铬合金等。
2、其他有色金属三十个品种。包括:镍、锑、镁、硅、钴、铋、硬质合金、汞、镉、铅材、磷铜、铝基钢带、纯镍材、钼材、钨材、硒、钼粉、镓、碲、铊、稀土合金、单晶硅、单晶锗、海绵钛、砷、高纯铝、高纯锡、高纯铅、高纯铜、高纯锑等。
实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物资管理局不下达分配指标,其申请、分配、供应计划全部由地区供应办事处负责。
(三)除上述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以外的品种,包括:钢轨及配件(鱼尾板、垫板、鱼尾螺栓、弹簧、垫圈、道钉)、道岔、锰钢辙叉、车轴及坯、轮箍、辗钢轮、铸铁管、生铁,不实行地区供应,按集中计划、集中供应的方式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


(四)有色金属、硬质合金和铁合金的组织供应办法,仍分别按照(80)铁物字1316号、(72)交物金字567号和(81)铁物字421号文件规定办理。关于有色金属及铁合金在华北地区负责地区供应物资办事处的划分,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五)废钢铁属于集中计划、分区管理的物资,不同于分配供应的物资,仍按照(83)铁物字60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具体办法
(一)申请计划的编报
1、计划指标
(1)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部下达分配指标。
(2)年度计划分配指标,随同铁路任务计划,以铁道部文件下达各单位,抄发地区供应办事处。
(3)上半年预拨及年度分配指标以及调整、增补指标,均由物资管理局(计划处)负责核定。由金属处分户、分项目先以电话(后补书面)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通知各单位。
(4)部属各单位增加任务,要求增加分配指标时,应提出申请,报物资管理局计划处审定后,以书面通知各单位和金属处,由金属处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
(5)地区供应办事处应指定专人掌握分配供应指标。
2、申请计划及货单的提报
(1)部属各单位对所需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年度申请计划直接报物资管理局(计划处),同时抄报地区供应办事处。所需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年度申请计划报地区供应办事处。
(2)申请货单的提报
①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照国家物资局等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全路布置提报半年度申请明细计划(下称申请货单),以文电通知各单位及地区供应办事处。
②按照规定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的单位、重点项目和品种的申请货单,直接报物资管理局(金属处)。
③地区供应办事处根据物资管理局通知的各单位分配供应指标,扣除已分配数量、定点定量及其他应扣因素,计算出各单位应提申请货单数量,负责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提报申请货单。
④各单位根据地区供应办事处通知的分配供应指标,提报半年度的申请货单,在规定的限期内直接报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审查汇总,分别按一般口和重点建设口编制申请货单(重点建设货单,附分品种、分件名的汇总表),报物资管理局(金属处)。
⑤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组织汇总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的申请货单,编制铁道部申请货单,上报国家物资局等部门。
⑥各单位向地区供应办事处提报的申请货单,要详细列明到站、收货人、结算户头、帐号及需要时间等;地区供应办事处向物资管理局提报的申请货单,要注明跨区用料,以便就地就近安排分配,避免不合理运输。
(二)订货及分配
1、订货
(1)按照“产区进料,供应全路”的原则,由物资管理局(金属处)组织产区办事处参加全国订货会议,办理订货工作。
(2)产区办事处负责本区产品的订货、催交、发运、验收、合同变更和组织供应等工作。要认真负责地执行“产区进料,供应全路”的任务。
(3)地区供应办事处代表区内各需用单位,参加全国订货会议,负责办理区内各单位所需物资的分配订货工作。
(4)物资管理局分配给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的物资,一律由局金属处填开分配单,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和产区办事处。
(5)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根据局金属处分配的订货资源,及时进行平衡分劈,提出详细规格、材质、到站、收货人,通知产区办事处订货。
(6)各产区办事处在订货工作中,对规格、材质、交货时间等要努力争取满足需用要求;在路内安排上,要从全路整体着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7)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对由外区进料的资源,要一次全部安排分劈。不能由生产厂订货直发的零担料,可由产区办事处入库后办理厂发。签订直发订货合同的,其订货合同付本或抄件一份交地区供应办事处转给用料单位,另抄件一份报局金属处。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外区进料的供应
和储备资源,各产区办事处不办理代储、代保管。
如因规格、材质等问题不能订货时,应由产区办事处及时办理冲减手续。
(8)各产区办事处于订货结束后及时做出订货总结报局金属处。
(9)各地区供应办事处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争取地方资源,弥补订货缺口,保证供应。通过参加地区平衡会等渠道订到的资源,需要扣抵国家分配指标的,应及时将实订品种数量报局,以便报请国家物资局补办分配手续。
2、平衡分配
(1)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部计划分配指标,把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做为一个户头进行平衡分配,户头列××办事处。
(2)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本区内对各用料单位负有保证供应的责任。根据局金属处分配的资源和其他资源,对各单位及重点项目进行平衡分配,组织供应。地区供应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部、局下达的半年预拔和年度计划分配供应指标进行分配供应。
(3)各单位计划内分配缺口,品种规格调整,日常维修等零星追加,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在计划分配指标内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归口报局金属处解决。地区供应办事处报局金属处解决的用料,对重点任务和急需用料,在特殊情况下,经地区供应办事处要求局金属处
戴帽分配时,局金属处可戴帽分配,户头列××办事处,并在括弧内列明用料单位,地区供应办事处不再办理分配手续。具体办法按照(84)物金字第104号“关于地区供应一般钢材申请分配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4)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每半年全路供应会议以后和下达全年分配指标以前,以及每年年末,及时填报分需用单位,分具体重点项目,分品种的分配总结报局一式二份。
(5)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部局领导的要求,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应随时提供有关用料单位和基建重点项目的品种规格的分配供应情况。
(三)储备管理
1、库存储备按照“产区进料,产区储备”的原则管理。由物资管理局核定各物资办事处储备定量和资金定额,各物资办事处定期向局提报库存可支配量。
2、集中计划、集中供应及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局统一储备、统一掌握。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局核定储备定量和资金定额,各物资办事处负责储备和掌握。
3、在局的总储备定量中划出一般钢材和有色金属百分之二十左右,并按照各地区的需用量或分配指标量的比例,分拨给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做为机动储备,由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掌握支配,解决日常临时需要。该项机动储备仍属于局储备数量的一部分。非属特殊情况,局金属处不再支配

4、地区供应办事处对一般钢材和八种有色金属,在各单位年度计划分配指标范围内,可动用机动储备;其他有色金属可酌情动用机动储备。动用后及时抄送局金属处一份分配单,并注明“动用机动储备”字样,据以计算分配量和消减机动储备量。
5、在局核定的机动储备定量内,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提出本区和外区进料的具体规格数量,由局金属处根据订货资源情况,平衡安排,进行调拨。该项调拨数量做为各办事处之间库存可支配量的调拨。调出办事处不收取业务费提成。
6、为了做到局金属处不重复动用机动储备,各物资办事处每次提报可支配量时,对机动储备的剩余可支配量单独提报。
7、机动储备陆续动用后,按定量不足部分,于提报可支配量的同时提出需要补充的规格、数量,局金属处于每半年订货时安排补充一次。
8、机动储备只在料帐上与局控制的储备分别记载,实物不必分别存放。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动用机动储备时,对库存现货或期货中的前期交货部分的动用,要有全局观点,可以动用,但不要全部动用。
9、原(83)铁物字967号通知规定可动用五吨库存储备权和(81)物金字402号通知动用可支配量办法的规定一并取消。
10、“450”储备和防洪储备,由部局核定并掌握,非经部、局批准,绝对不得动用。
(四)进料与供应
1、各物资办事处对所签订的订货合同和供应合同,要认真对待,严肃执行。
2、抓好进料是完成铁路运营生产和建设任务的物质保证,也是做好地区供应的前提。各物资办事处必须把抓好进料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去做,实行地区供应更要抓好进料工作。
3、产区办事处在组织供应时,要从全路整体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在保证供应、均衡供应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合理直发和厂发。
5、局金属处和各地区供应办事处,要结合资源分布、交货时间、需用情况等,掌握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平衡分配和组织供应。
(五)调度调剂
1、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本区内有权进行并做好调度调剂。
2、地区供应办事处要经常了解各单位的使用、消耗和库存情况,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对各单位库存材料进行调度调剂。各单位要服从调度调剂。除进行日常的调度调剂外,并定期召开调度调剂会议,努力做好调度调剂余缺,搞活物资,解决需要。
(六)统计报表
1、各物资办事处要及时、准确地按规定提报交货、供应、库存可支配量,订货总结,分配供应总结等报表。
2、根据实行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需要,在局和办事处、办事处和办事处、办事处和用料单位之间,在业务上要加强联系和通报。



198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