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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3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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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令颁发,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并适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程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程序》制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级药监部门依据《程序》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抓紧落实。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管辖分工和实施程序,基层药品监督部门向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时,应当将违法事实、调查的主要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建议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意见一并报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责成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或者直接组织调查。

  四、各级药监部门在贯彻和实施《程序》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



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1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州长 何华
2012年9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精神,州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40个州直部门现有的309项行政审批项目、8个垂直管理部门现有的4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州人民政府决定第五轮取消和调整21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05项(下放管理层级15项、调整实施机关2项、合并同类事项107项为41项、改为管理服务事项81项)。改革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在州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5项)

http://www.dali.gov.cn/dlzwz/5117219509005975552/20121016/266563.html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便字[2001]66号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苏交公[200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特此函复。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