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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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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14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监狱、劳教所依法行政,防范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依照本办法追究监狱、劳教所及其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与职责、过错以及重大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下列狱政、所政类重大事故之一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当年内发生2起以上本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服刑人员3人以上结伙脱逃、劳教人员5人以上结伙脱逃,或者1人以上尚未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脱逃的;
(二)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行凶,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劫持人质的;
(四)暴狱、劫狱,劳教人员集体冲击劳教所的;
(五)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非法释放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
(六)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带领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脱离正常监管,造成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脱逃的;
(七)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或者纵容、指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致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死亡 、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九)枪支、弹药、剧毒物品被盗、丢失的。

第五条发生下列生产安全类重大事故的, 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当年内发生2起以上本条所列重 大事故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组织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从事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有关的劳动,造成火灾、爆炸或者中毒死亡、重伤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超时间劳动,造成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死亡或者重伤、重病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但死亡、 重伤合并达到5人以上,或者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发生下列生活卫生类重大事故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克扣、挪用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生活费,致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实物量不达标的;
(二)监狱、劳教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食物中毒,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

第七条当年内省属监狱发生5起以上、劳教所发生3起以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当年内省属一半以上的监狱、劳教所发生本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当年内市属监狱、劳教所发生2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当年内市属监狱、 劳教所发生3起以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瞒报、谎报、拖延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
(五)阻挠、干涉重大事故调查,阻挠、干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
(六)拒不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发生重大事故后,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明显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事故后,有关监狱、劳教所的主管机关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同时向省司法厅备案。必要时,省司法厅可以直接成立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向省司法厅报告。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重大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重大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检查控制重大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四)提出重大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重大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六)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重大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对监狱、劳教所或者其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在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事故中,有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渎职、 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建投资集团拟订的《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
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
(市城建投资集团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城北地区工业企业搬迁,加快单位热用户用热方式改造进程,确保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实现2010年年底前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鼓励单位热用户尽早完成用热方式调整,对与原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用热设施改造补贴、热力管网建设资金(容量费)余额退还、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等。
  二、补贴对象:与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热电)、杭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具有直接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
  三、补贴原则
  (一)以满足单位热用户供用热合同所约定的用热需求为口径,对其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相应补贴。
  (二)在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基础上,对热用户实际已缴纳的蒸汽网、热水网建设资金(用热容量费),以20年(240个月)为限进行分摊,从热用户实际用热之月起,将剩余月数的容量费退还给单位热用户,用于用热设施改造。
  (三)按照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要求,对终止供用热关系并提前完成用热方式改造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的通知》(杭政函〔2007〕98号)下发前已实际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不再适用本办法。
  (五)补贴费用由单位热用户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四、补贴办法、支付条件
  (一)对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设施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相应补贴,对完成改造任务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1.蒸汽网用户。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以其最近一个年度的用热量为依据,并按燃气锅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改造费用折算为单位吉焦所需费用,根据不同用热量按标准进行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的单位热用户,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3)已缴纳用热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可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蒸汽网热用户按上述办法之一给予补贴。
  2.热水网用户。
  以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合同所约定的供热面积和用途为依据,按燃气热水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费用折算为单位面积所需费用,根据不同面积按标准进行补贴。
  3.采用蒸汽、热水溴化锂制冷机的制冷用户,按制冷机组原置价格(以厂家销售发票金额为依据,不含配套设施、安装等费用),经供热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补贴。
  (二)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自愿停用集中供热并不进行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及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三)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方式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经供热单位确认,自终止供用热合同与主设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5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自主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3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剩余款项在完成改造并进行切换后(蒸汽网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
  提前完成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关系及完成用热方式切换后(蒸汽网单位热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和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五、补贴标准
  (一)蒸汽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
  (1)80万(含)吉焦/年以上的:22元/吉焦;
  (2)50万(含)—80万吉焦/年:28元/吉焦;
  (3)18万(含)—50万吉焦/年:38元/吉焦;
  (4)10万(含)—18 万吉焦/年:48元/吉焦;
  (5)4万(含)—10万吉焦/年:53元/吉焦;
  (6)1万(含)—4万吉焦/年:110万元+(年用热量-1)万元/吉焦×50万元;
  (7)1万吉焦/年以下的单位热用户,按每户110万元予以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或已缴纳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
  (1)20吨(含)/小时以上: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小时/吨×33万元;
  (2)1吨(含)—20吨/小时: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吨/小时×10万元;
  (3)1吨/小时以下:110万元。
  (二)热水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公建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6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5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5元×平方米。
  2.宾馆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7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6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45元×平方米。
  3.公建类、宾馆类采暖或卫生热水单项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50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4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0元×平方米。
  (三)蒸汽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3.7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其2007年的日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四)热水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2.5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同类型用户的单位面积平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六、其他
  (一)根据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新的用热方式由单位热用户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并负责其用热设施的改造及改造后的运行管理。
  (二)鼓励单位热用户采取以天然气为一次能源的用热方式实施改造。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