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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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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
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 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
  第七条 应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急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
  第八条 应急标准的应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内容应在前言中说明。
  第九条 应急标准起草过程中,可省略部分程序,但草案完成后须经有关专家会议审查。
  第十条 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应急标准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后,应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应急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标准提出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的起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不再使用的应急标准,国家标准委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应急标准的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现有标准经费的渠道下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 . ; . . ; . .
*技术委员会4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5
 
*计划起始年 年 *完成年限 年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主要强制
的内容
 
*强制的理由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备注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附件2: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4 □FTP 快速程序代码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 . ; . . ; . .
*技术委员会5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5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6
 
*计划起始年 年 *完成年限 年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备注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注5]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6]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5〕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修改、废止、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市人民政府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

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三亚市名称。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备案登记、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确定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其意见。起草单位与其意见不能一致的,应当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部门;

(四)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五)主管机关或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责任;

(七)实施日期;

(八)废止的有关文件及其条款;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规定的管理措施;

(五)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核。下列材料应当与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一)起草说明;

(二)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及主要参考资料;

(三)各方面对征求意见的复函;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也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及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在修改规范性文件时采纳。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稿,经政府法律顾问或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附署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政报、报纸等媒体上刊登,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废止,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的情况。

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当将全文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替代旧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列出详细目录,明文废止被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会同起草单位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局、办,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办法、规定、决定、命令等,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 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3年8月12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三府[200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