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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7:3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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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4年是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性一年,也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我们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是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其中强化稽核监督工作是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方
面。总行要对各类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稽核监督,分支行要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
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通过强化稽核监督,保证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金融工作方针的有效实施,督促金融企业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安
全有序运行,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继续抓好常规稽核;对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后续稽核;以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稽核;切实强化以风险监督为重点的非现场稽核,做好稽核监督的各项基础工作

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加强:一是加强现场稽核的深度、力度,在提高稽核质量上下功夫;二是加强非现场稽核,突出以风险监督为重点,研究建立非现场稽核监督指标体系;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使稽核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加强调查研究
,做好对基层行稽核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现将今年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

一、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
今年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要按国家信贷计划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能否控制得住,事关今年信用总量控制和货币稳定的大局。为此,各级稽核监督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各分行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
成。此项稽核核查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二、继续开展常规稽核
对常规稽核,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区别对待,确定相应的稽核监督内容。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核查内容:固定资产贷款限额控制、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及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承销国债情况等。
(二)对其他商业银行核查内容:固定资产贷款限额控制、有监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贷款质量等。
(三)对城市信用社核查内容: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是否超出规定的期限;资本充足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单笔贷款比例、股东贷款比例、贷款质量等。
(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核查内容是:是否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资本金真实足额情况、资金运用、支付能力及资产质量等。
(五)对保险企业的核查重点是:资本金的合法性、充足性、完整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按规定办理再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提足各项准备金及保持最低偿付能力。
(六)对外资金融机构稽核的内容:经营范围是否合规,资本金是否充足,资产质量状况等。
(七)针对政策性银行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订稽核办法,做好稽核准备工作。
常规稽核全国计划核查1000个金融机构(其中总行稽核12个),各行可按2%左右掌握。

三、开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后续稽核
此项稽核的重点内容是:1993年所作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纠正情况;1993年3月31日后继续违规情况;1993年7月7日后发生的违反“约法三章”的行为。后续稽核全国计划稽查100个金融企业(实施方案另发)。

四、继续抓好内部稽核
此项稽核的重点是核查各级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保障措施是否健全完善;人民银行系统贯彻“约法三章”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清理情况;所辖行及其下属单位年终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开展行长离任责任稽核试点。安排一些行开展对1993年被稽核单位的后续稽核,
继续抓好对人民银行系统新开工基建项目的事前稽核。内部稽核全国拟稽查300个单位,各省级分行要根据所辖二级分行数量安排稽核,稽核面不低于14%。

五、加强非现场稽核
1994年要拟订中央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指标体系;完成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程序模块设计。各分行应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八五”规划》的要求,会同科技部门抓紧添置微机和外围设备,培训人员,积极开展非现场稽核。已经开展这项稽
核的要扩大覆盖面,没有开展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起来。同时各行要为将来与全国信息系统的接口作准备。加强非现场稽核监督,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为现场稽核提供预警信号,为领导决策服务,把稽核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六、积极组织委托稽核
1994年继续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按1%的比例对所辖农村信用社实施稽核,核查的重点内容是资产质量及呆帐核销情况。计划稽核600个信用社。各省级分行要组织力量对被委托稽核的信用社抽查20%。有条件的行可以试行直接稽核。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分行应向总行专题报
告。

七、继续抓好在交通银行实施风险监督试点工作
今年上半年计划对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12家管辖分行进行风险监督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完成《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督试行办法》。

八、做好中央银行稽核监督的基础工作
(一)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真正把分支行的工作重心转到加强稽核监督上来。进一步落实《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纪检组长配备的通知》精神,配齐配好分支行总稽核队伍。继续完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分支行总稽核要对所辖地区金融系统的
稽核监督工作负总责,加强督促检查。继续抓好总行《关于充实人民银行分支行稽核人员的通知》精神的落实,充实稽核监督队伍,培养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中央银行稽核监督干部队伍。
(二)做好稽核监督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拟订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稽核监督条例》的草拟工作;拟订《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政策性银行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人民币业务规程》、《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外汇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保险公司暂行规定
》和《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风险稽核监督暂行办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等。各分行要根据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本地区稽核监督工作制度、方法。
(三)抓好在职干部培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今年拟举办第三期分行稽核处长岗位培训班。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培养一批高级稽核监督专家。各分行应按照在职干部岗位培训制度,分级负责抓好稽核监督干部的培训,学习现代金融理论和知识,学习外国中央银行先进的稽核监督
技术和业务,学习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等。
(四)重视稽核监督理论研究,加强稽核监督的信息反馈工作。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稽核监督组织体系的发展模式;对金融业实施风险监督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应具备的条件;“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我们的对策;金融资产风险权数的分类、确定等,力争提
出有份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供领导决策参考。
及时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中核查出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深层次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份量的建议,为总行制订、完善金融法规、业务制度服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稽核监督信息的反馈工作。要切实
建立、健全和完善稽核档案。努力办好《金融稽核通报》和《稽核工作简报》。
(五)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切实加强稽核监督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各级行要积极组织广大稽核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文件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稽核干部培养锻炼成为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都过
得硬的有战斗力的队伍,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994年4月17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发[2006]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5日


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
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福建与台湾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独特优势,加快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努力推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扩大交流与合作领域。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教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合作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湾同胞,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准其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

  (三)鼓励开展农业双向交流活动。鼓励台湾有关农业组织和个人参与海l唤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暨农业合作洽谈会等展会活动,为其相关人员来闽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省农业科技人员、企业的业主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

  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鼓励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发展。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鼓励台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投资举办良种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凭国家农业部、林业局、濒危办签发的进口审批单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发展农业重点行业。对台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大陆生产的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大陆生产的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增资扩厂。台资农业企业的台商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台资农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八)允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有利的土地与海域政策

  (九)依法保护和使用农业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围垦造田、中低产田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台商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十)允许从事农业造地工程建设。台商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进行填海造地投资农业项目的,可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台商进行农业填海造地工程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一)鼓励农业用地合理流转。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四、加大财政金融的支持力度

  (十二)增加对试验区建设的财政投入。把试验区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我省和各设区的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直农口各部门要把试验区建设列入部门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试验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平台建设、两岸人员交流活动等予以支持。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照现行标准,参与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四)鼓励创建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鼓励台湾农民到试验区投资创业,支持台湾农民和中小农业企业到国有农场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闽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闽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台商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项目,从事粮食生产、排涝、灌溉、脱粒、积肥、育秧等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投资农产品加工的,在投资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于征收。鼓励台商发展人工用材林,有关育林费和维简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执行,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十五)支持两岸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台商投资兴办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或批发市场,和在我省沿海港口及台轮停泊点设立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所提出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台贸易的相关

  (十六)引导闽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闽台两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借鉴台湾产销班的有效做法,扶持在闽投资的台商牵头开展农民专业产销组织试点;积极支持闽台合作进行新农村建设试验。

  (十七)鼓励台胞直接参与招商活动。鼓励实行招商代理制,引导台商或台湾民间组织代理试验区农业招商业务,协助试验区举办招商活动。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我省有关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协会,鼓励有关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不定期邀请台湾省各级农会、渔会、专业协会、行业公会等组织来试验区考察和洽谈,实行行业直接招商。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融资与贷款。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项目资金周转季节性强、流量大的特点,研究开发并创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台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农户生产经营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安排上给予倾斜。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十九)提供货币结算便利和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与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对符合规定的台资农业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可实施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五、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

  (二十)优化通关服务。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海关在收到加盖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费《专用缴款书》或者收到企业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于报关时,单证不全又急于进出口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事后依法补交单证,办结海关手续。台资农业项目涉及检验检疫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热线咨询和“便捷通道”服务,允许电话、电报、传真预报检和电子报检。对装运时间紧迫的出境货物,优先检验检疫;对急于装船结汇,已注册过的企业,需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随到随签,需口岸换证的,随到随换;对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集中力量提高验放速度;对于省定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台湾农业良种研发与繁育基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先检验放行。对两岸农产品进出实行“绿色通道”,海关对涉台农产品和食品,推行就近报关、口岸验放、提前报关、加急验放等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全天候受理,做到“一特二简三优四快”,即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简化环节,优先审批、优先报检、优先验放,快速查验、快速检疫、快速检测、快速放行。按照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免验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免验条件的出口农业生产器具及加工设备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出口免验。对名牌商品全面实施电子通关,并逐步实施出口名牌商品无纸化通关;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商品纳入“绿色通道”,对需口岸换证的免予口岸核查,直接开具通关单。

  (二十一)允许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有国际物流需求量的农产品企业在符合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

  (二十二)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出口加工区创业。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出口加工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维护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做好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各市、县(区)设立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对外公布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依法妥善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台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土地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二十四)规范各种收费。涉及台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通知书,台资企业持收费通知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交纳。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权限经个案批准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不得变相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捐款和赞助。违反上述规定的,台商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5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扶贫项目管理,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扶贫项目,内容划分为:按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下同)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按项目内容,包括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场流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生态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劳务输出等项目。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农业银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扶贫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规划规定,分别制定本区域扶贫开发10年规划。规划应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村为基础。通过规划建立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
  第六条 各地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以工代赈项目库同时设在同级计委(计划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第四季度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时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第七条 在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的基础上,实行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使用不同扶贫资金的项目,按不同的程序编报和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各市(地)或各县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如向市(地)下达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市(地)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按本县分配到的资金指标从本县扶贫项目库中选出相应的项目,提出本县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讨论确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
  (二)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经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下达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查备案。如自治区另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下达后执行。
  第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计划局将项目计划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会签并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地)计划局(计委)。
  (二)市(地)计划局(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并经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地)计划局(计委)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
  (三)由自治区计委提出年度计划草案,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会签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行文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的审批:
  (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及用途,结合广西上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实施情况和新年度可实施项目分布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商自治区扶贫办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直接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下达到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实施,但不得切分割下达到县级支行。
  (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业主必须向农业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向当地扶贫办提出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农业银行负责按照贷款程序和权限审批扶贫贴息贷款;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扶贫贷款政策进行审查并确认扶贫项目是否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对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地)扶贫办审查确认,列入当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超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由市(地)扶贫办行文报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农业银行应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扶贫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
(三)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对项目好、放贷快的市(地),如扶贫贴息贷款指标不足,可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当地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的调剂意见,商自治区扶贫办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各类扶贫项目年度计划,须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定签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由财政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如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由农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有偿原则,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各县、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投向。对已经自治区或市(地)批准的项目计划,如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含以工代赈资金),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各级扶贫、计划、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从业人员凭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人员对各县上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扶贫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情况有严重问题的县,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暂停下拨该县新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待该县在限期内落实到位和处理好存在问题后再下拨;如该县在限期内仍未将上年欠拨的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和未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将新年度计划安排给该县的扶贫资金调整到其他县使用,但调整时必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如市(地)不按此规定执行的,由自治区调减该市(地)的扶贫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农业银行及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如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需协调一致的,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度各村的项目计划必须在本乡(镇)和村委会上墙公示10天以上。各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应当在市(地)或县报刊上公示,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从自治区到市(地)、县,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的群众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投工投料,参与扶贫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的技术指标、施工等,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初按上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至5%的比例,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各市(地)也应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监测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扶贫项目必须登记造册和编制项目计划表,落实到村到户。各市(地)、县扶贫办要尽快完善计算机管理体系,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所需设备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解决。各类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市(地)、县、乡,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扣减该市(地)、县、乡下一年的资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监督,各级扶贫办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对各年度的扶贫项目,竣工后原则上先由各县扶贫工发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地),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前10天应将验收安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派人参加市(地)对各县的验收或另行组织人力,对地市进行抽查验收。所有验收都必须有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挤占挪用和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接停减有关市(地)、县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未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市(地)、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该项目补助扶贫资金总额的1:1比例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的,除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也将视情节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