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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4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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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部在日内瓦宣布取消对我国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旅行限制建议,并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北、广东、陕西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中删除。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5月26日卫发电[2003]76号确定的流行地区名单进行调整,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从流行地区名单中取消。

目前,我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我们要全力巩固和发展这一成绩,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不能麻痹,措施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科学防治,常抓不懈。为此,我部重申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总结防治工作经验。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时调整一些应急措施和个别过度做法,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密切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有关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和观察等工作。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积极建设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继续坚持各级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在医务人员中尽快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和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全员培训,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并适时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0年3月14日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专门设立的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系指经厦门市贸发委批准有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台湾贸易机构”系指来自台湾地区(含金门、马祖等)的贸易机构。
第五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在厦门市贸发委批准其从事小额贸易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厦门分局登记备案,凭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厦门市贸发委的批准件领取《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第六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台湾贸易机构进行对台小额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持“外汇帐户开户批准书”和“外汇登记证到当地同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可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帐户前应加代码“T”),并于帐户开立后15日内持回执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的收支范围只限于对台? 《钌唐访骋紫钕碌耐饣闶崭叮坏糜肫渌嘈偷耐饣阏驶Щハ嗷坏糜肫渌胀ǘ酝饷骋淄饣阏驶Щ煊谩6蕴ㄐ《蠲骋灼笠挡坏迷谧⒉岬匾酝獾耐饣阒付ㄒ锌⑼饣阏驶А? 第八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定可保留外汇,其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由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具体情况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帐,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 诓话炖斫峄愕模饣阒付ㄒ杏ο蛲饣憔直ǜ妫赏饣憔衷鹆钇笠蛋凑展娑ò炖怼?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台湾地区进口货物,并通过海关监管的交易市场专用仓库销售给交易市场内的零售商的,由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持下列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企业外汇帐户余额不足时,可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
外汇指定银行购付汇:
㈠进口合同;
㈡进口付汇核销单;
㈢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对台小额贸易”(4039)、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㈣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从专用仓库提取货物的交易市场内零售商不得购付汇,只能向对台贸易企业支付人民币。
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暂行办法为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办理结汇、售汇及结算业务,并按照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监督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外汇帐户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内的零售商和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只能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市场内的企业与市场外企业的非贸易结算应当使用人民币,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二条 对台小额贸易中的外币现钞提取、结算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进口商品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并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可凭“台湾当局”有关有效证明、合同等,为台湾地区贸易机构开立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人民币帐户;该帐户仅限于对台小额商品贸易结算。
台湾地区贸易机构的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余额可以结汇或者汇出;人民币结算帐户余额只能在交易市场使用。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凭台湾同胞有效身份证明为来交易市场从事小额贸易的个人开立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储蓄户。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为台湾地区贸易机构办理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人民币结算帐户的开立并监督收付,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帐户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或者其它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12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
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严格控制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有条件的可设
进城车辆清洗站。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客车、货车、特种车等)进入市区或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驾驶员应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进入市
区前自觉将车辆清洗干净。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自已清洗或到清洗站自助清洗(利用车辆清洗站的设备、工具、水等,自己动手清洗),也可由清洗站代办清洗。具体采取哪种清洗形式,由驾驶员决定。车辆清洗站应提供不同形式的清洗服务,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五、车辆清洗以维护市容洁净为根本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洗车收费应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现有车辆清洗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清洗站,以及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建站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车辆清洗站,要予以关闭。由建设部制订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加强对清
理整顿后保留的清洗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9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