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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0:3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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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综合管理部门。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开发区管委会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同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举办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产业导向政策。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相符。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授权单位向市经贸委(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审批机关)提报下列文件:
(一)《在青岛市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国公司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公司给法定代表人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六)外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七)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计划;
(八)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选的委派函件及简历表;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上述文件均应提供中外文两种文本。其中外资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明确投资进度。

第九条 市审批机关应当在收齐前条所列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
凡设立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资企业,由市审批机关商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后审批。

凡设立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或在此限额以下,但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资企业,由市经贸委(或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由市经贸委发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在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报市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局、税务局和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年生产计划、出口商品计划应报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外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条件。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如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经外国投资者申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不得对企业财产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国家和本市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资企业。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证监发字[1997]22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2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目前,各地已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据
反映,有的地区违背资格考试政策规定,擅自在实行资格考试的专业中继续进行资格评审,妨碍了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建立,影响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发的有关资格考试的文件规定贯彻执行。从文件规定之日起,各级政府职改部门不再组织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已经评的,一律无效。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由企业自主管理。企业因工作需要,拟聘任没有经过资格考试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实际考核,聘任其担任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影响,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199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