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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12: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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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10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3人,尚有1人下落不明。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抢救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负责同志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立即开展全国范围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矿井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还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地区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采掘部署情况,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等进行深入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建档立案,责任到人,安排资金,逐项整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重点产煤省(区、市)的煤矿特别是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检查,对各地区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进驻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2月底。督导组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因督查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各煤矿企业也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对各地区、各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情况开展巡回检查指导。

  四、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落实关闭非法小煤矿的责任,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搞好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

  五、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 号),抓紧建立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对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检查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法,依法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同时,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2月20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2001-02-01

教党[2001]l号


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祸国殃民和残害青少年的最新例证,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暴露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_邪教组织卖身投靠国际反华势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险恶用心和政治目的,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也为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进一步认清“法轮功”邪教本质提供了一个血淋淋的反面教材。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绝不允许“法轮功”邪教危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决定,春季开学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共青团组织,要通过这一事件,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国家政权、社会政治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认清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增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开学后充分利用这一反面教材,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与青少年学生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绝不能允许“法轮功”邪教玷污传播科学知识、培养“四有”新人的阵地,绝不能容忍“法轮功”歪理邪说影响和残害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要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组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组织收看有关专题教育片,通过已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的现身说法,揭露和控诉“法轮功”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对青少年精神和肉体的残害,进一步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政治目的。 要大力组织和支持学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学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以遵纪守法、祟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新学期第一次主题团日、队会、班会等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签名倡议活动,举办法制讲座、科普竞赛、文艺演出、社团活动等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加大校园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和校报校刊、宣传栏以及各种刊物的宣传力度,形成“校园拒绝邪教”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三、要结合大、中、小学的有关课程,普遍进行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中、小学应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学进行教育,也可安排兼职法制教育副校长或辅导员讲授有关内容;大学应结合《法律基础知识》和《形势与政策》课开展教育。要通过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并与“法轮功”邪教作斗争。
四、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教师要先行一步。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对广大教师进行一次广泛发动,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和严重危害的认识,在与“法轮
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并积极支持、组织好这次活动。
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使学校在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法制教育和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走在前列。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对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要真诚地帮助和挽救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继续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要发动广大学生关心和帮助同学中的“法轮功”练习者,促进他们早日转化;还可组织学生开展“写一封家书”等活动,帮助亲友中的“法轮功”练习者早日转化。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190号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5日起实施。
  38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代替JT/T 200-1995)
  2、JT/T 276-2004 《沥青洒布车/机》
           (代替JT/T 276-1995,JT/T 2-1993)
  3、JT/T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
           (代替JT/T 386-1999)
  4、JT/T 498-2004 《道路旅客运输计算机移动售票票样及使用规定》
  5、JT/T 499-2004 《稀浆封层机》
  6、JT/T 500-2004 《路面铣刨机》
  7、JT/T 501-2004 《沥青路面养护车/机》
  8、JT/T 502-2004 《桥梁波形伸缩装置》
  9、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10、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
  11、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
  12、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
  13、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
            (代替JT/T 3131-1987)
  14、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代替JT/T 3166-1993)
  15、JT/T 509-2004 《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
  16、JT/T 510-200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17、JT/T 511-2004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18、JT/T 512-2004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19、JT/T 513-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网》
  20、JT/T 514-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有纺土工织物》
  21、JT/T 515-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模袋》
  22、JT/T 516-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室》
  23、JT/T 517-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加筋带》
  24、JT/T 518-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膜》
  25、JT/T 519-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
  26、JT/T 520-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
  27、JT/T 521-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塑料排水板(带)》
  28、JT/T 522-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养护剂》
  29、JT/T 523-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
  30、JT/T 524-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 钢纤维》
  31、JT/T 525-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 聚丙烯纤维和聚丙烯腈纤维》
  32、JT/T 526-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 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
  33、JT/T 527-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1502(SBR1502)》
  34、JT/T 528-2004 《公路边坡柔性防护系统》
  35、JT/T 529-2004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
  36、JT/T 530-2004 《沥青路面坑槽冷拌修补材料 SBS沥青液》
  37、JT/T 531-2004 《桥梁结构用芳纶纤维复合材料》
  38、JT/T 155-2004 《汽车举升机》
            (代替JT/T 155-1994)
  以上发布的38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