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我们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通知》,从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
重要战略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广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坚决克服“无关大局”和“差不多”的思想,进一步端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态度,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彻底地执行《通知》提出的
各项规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收支两条线”工作在全系统取得良好效果。
三、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与当地监察、财政、计划(物价)、人民银行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圆满完成全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1999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的通知(国海发[2012]1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对我国海域海岛进行了名称标准化处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
序号
标准名称
汉语拼音
位置描述
1
钓鱼岛
Diàoyú Dǎo
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
2
龙头鱼岛
Lóngtóu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北
3
鲳鱼岛
Chā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西南
4
大黄鱼岛
Dà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5
小黄鱼岛
Xiǎo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6
金钱鱼岛
Jīnqián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7
金钱鱼西岛
Jīnqián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8
梅童鱼岛
Méitó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9
梅童鱼东岛
Méitóngyú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0
梅童鱼西岛
Méitóng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1
龙王鲷岛
Lóngwángdiā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2
龙王鲷西岛
Lóngwángdiāo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3
龙王鲷东岛
Lóngwángdiāo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4
龙王鲷南岛
Lóngwángdiāonán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5
黄姑鱼岛
Huánggū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6
黄尾屿
Huáng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处
17
海豚岛
Hǎitú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北
18
大珠岛
Dà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19
小珠岛
Xiǎo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0
上虎牙岛
Shàng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21
下虎牙岛
Xià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22
西牛角岛
Xī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3
东牛角岛
Dōng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4
黄牛岛
Huángniú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5
牛尾岛
Niúwě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6
牛蹄岛
Niútí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7
小龙岛
Xiǎolóng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8
大雁岛
Dàyà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9
燕子岛
Yànz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30
刺猬岛
Cìwè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1
卧蚕岛
Wòcá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2
大金龟子岛
Dàjīnguī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3
小金龟子岛
Xiǎojīnguī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4
海龟岛
Hǎiguī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南
35
海星岛
Hǎixīng Dǎo
位于黄尾屿东
36
海贝岛
Hǎibè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南
37
赤尾屿
Chì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约110千米处
38
赤背北岛
Chìbèiběi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39
赤背东岛
Chìbèidōng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0
赤背西岛
Chìbèixī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1
赤背南岛
Chìbèinán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2
小赤尾岛
Xiǎochìwěi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3
赤头岛
Chìtóu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4
赤冠岛
Chìguàn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5
赤鼻岛
Chìbí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6
赤嘴岛
Chìzuǐ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7
望赤岛
Wàngchì Dǎo
位于赤尾屿西南
48
北小岛
Běi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以东约5千米处
49
鸟巢岛
Niǎochá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50
鸟卵岛
Niǎoluǎn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51
小鸟岛
Xiǎoniǎ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南
52
南小岛
Nán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约5.5千米处
53
龙门北岛
Lóngmén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4
龙门岛
Lóngmé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5
龙门南岛
Lóngmén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6
卧龙岛
Wò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7
卧龙西岛
Wòlóngxī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8
飞龙北岛
Fēilóng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59
飞龙岛
Fēi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0
龙珠岛
Lóngzhū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1
飞龙南岛
Fēilóng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2
长龙岛
Cháng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3
金龙岛
Jīn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4
北屿
B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6千米处
65
北屿仔岛
Běiyǔzǎi Dǎo
位于北屿南
66
小元宝岛
Xiǎo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7
飞云岛
Fēiyún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8
元宝岛
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9
南屿
Nán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7.4千米处
70
飞屿
Fē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南
71
飞仔岛
Fēizǎi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1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号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的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三)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