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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4 03:1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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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5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

  股东资格的界定,是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以一定时限确定配股对象,以固化股权、量化资产,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股份化改造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规范股东资格的界定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股东资格界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股东资格界定日的确定
  原则上,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日期作为股东资格界定日,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界定日确定后,要提前1个月向本组织成员公布。
  二、股东资格界定
  股东资格的界定,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具体可划分几种类型进行界定:
  (一)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
1、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
2、原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
3、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农业户口男性村民依法娶入,并在本村居住生活,但户口暂不能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的妻子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
4、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
5、入赘到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农业户口纯女户方、且户口已迁入的男方,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6、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
1、可享受配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能享受分红;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间隔生育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办法处理完结后,四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
2、可享受配股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的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并购买股权后才能享受分红;
3、可享受配股,但仍在劳教、服刑、戒毒、逃避兵役处理期间的农业人口。
  (三)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
1、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人口;
2、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包括已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3、本村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
4、在本市范围内不同村之间嫁娶,在另一方已享有配股分红的;
5、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本村农业人口。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况,由各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企业向下岗待工人员劳务输出输入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企业向下岗待工人员劳务输出输入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做好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输出输入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在保留原企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由有关单位组织其集体到外单位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及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第四条 劳务输出输入应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方式进行。各行业、企业及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下岗待工人员所在企业均可从事劳务输出输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作为劳务输出输入的第三方,负责为输出输入双方提供劳务供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洽谈场地等中介服务。
第六条 劳务输出方应与劳务输入方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用工期限;
(二)用工人数、工种;
(三)输出人员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应完成的数量、质量;
(四)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福利待遇;
(五)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劳务输入方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生产和工作的管理。
劳务输出方负责劳务输出协议期满职工的接收,并依法为外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输入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输入企业可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支付给输出企业,由输出企业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具体的分配方式由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劳务报酬应在本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输入企业应支付给输出企业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用于输出企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支出。
第九条 输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因工患职业病及因工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签订的劳务合同处理。
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形成的各种费用,由输出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条 下岗待工人员应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如不能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务输出,可自行联系输出单位。输出者本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所在单位支付管理费用,并签订协议文书。
第十一条 被输出从事劳务工作的下岗待工人员不再视为下岗待工人员,其“下岗待工证”由原企业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回,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劳务输出输入形式使用下岗待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劳务输出输入方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将输出方列为被诉人,将输入方列为第三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间富余职工劳动输出输入试行办法》(京劳管发字〔1992〕85号)同时废止。



1996年7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3日  证监发字[1997]27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7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

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