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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6:5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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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福州市抗旱打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抗旱打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抗旱打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旱取水应遵循“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各地应优先考虑拦、蓄、引、提地表水,有效保护地表水环境免遭污染。
第三条 需开采地下水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区域,可采取抗旱打井措施。
抗旱打井项目主要是指地表以下成井建设和地面井口防塌落、防污染的保护设施,不包含供水蓄水池建设、提引水管道、供水管网设施和征地。打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小口径机井,口径110—220mm,深度在30—120m,主要是开采岩层裂隙水,有着水质好、不易被污染等优点,但勘探难,必须由专业地质水文探井队伍和钻机来完成。二是大口井,口径一般为80—300cm,深度6—12m,主要是开采第四系覆盖层的孔隙水,可人工完成,造价低,水源勘探容易,但水质差,易被污染。
第四条 各地应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和规划,合理开采,合理布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采取适宜形式开采。避免集中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严重下降、次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条 抗旱打井项目由缺水地区村、乡镇提出申请,明确开采区域、打井数量、形式、日取水量、解决饮水困难人口及所需资金,经县(市)区水利局技术把关后,会同本级财政局联合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地区缺水情况,地下水资源条件,择优安排并联合下达计划投资任务。各县(市)区要严格遵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需调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第七条 有关乡镇、村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任务,负责组织抗旱打井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协助做好水源地勘查、规划,并负责做好实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技术指导、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各乡镇、村要制订乡规民约,保护水井免遭破坏、污染和淤堵。机井取水的要定期观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大口井取水的要做好周边环境卫生,严禁周边污水乏流污染水源。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水利局联合财政局对照计划任务以及经审查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条 抗旱打井项目每打一口井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2/3,县(市)区级财政补助1/3。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并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共同用于抗旱打井,改善和解决群众饮水难问题。
第十一条 抗旱打井建设项目市级补助经费,每年从市水利基金中安排300万元,不足部分从市支农资金中解决。
补助经费采用“先验收、后拨款”的办法,验收合格的,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对打井不出水的项目,市里取消对其打井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督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对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停止补助该乡镇新的抗旱打井项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饮用水井档案,并报县、市水利局备案。档案应对水井地点、形式、规模、日出水量、季节水位变化、水质情况等作详细记载,为抗击再次遭遇百年大旱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大气科技合作声明

中国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大气科技合作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波恩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大气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两国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声明愿就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大气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合作形式可包括:
  (1)交换和提供大气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出版物、信息和资料;
  (2)交换科学家、工程师、专家,安排代表团或专家组以及培训性质的互访;
  (3)提供和交换用于测试、鉴定、评估的设备、样品、仪器的部件;
  (4)开展气象通信、卫星气象和数值天气预报领域的合作;
  (5)开展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
  (6)促进双方气象部门之间,仪器公司之间以及气象部门与仪器公司之间在气象仪器领域方面的合作;
  (7)在其他领域的合作。

 三、每项任务或活动的责任及其运作的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如费用方面无特别的协议,各方将支付自己的费用。
  通过世界气象组织自愿合作计划可进行某些培训活动。在此情况下,向世界气象组织申请前,双方进行直接接触是有益的。

 四、在执行双方商定的活动时,各方应在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尽力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

 五、根据需要,双方将通过会晤或通信联系以商定、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会晤的日期和地点将由双方气象局长共同商定。

 六、根据本声明开展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资料的出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获得其专利或向第三方转让。

 七、根据双方协议交换的气象资料和产品,除非另有规定,只能在内部使用(在两个气象部门内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处理资料和产品以生成进一步的产品),并且不能进行免费或商业性的再分发。

 八、在本声明下进行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如果没有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发出终止通知,合作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声明九十天后,声明则终止。
  本声明下的合作终止后,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各项活动将随之终止。
  本声明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修改或延长。
  本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国气象局代表         德国气象局代表
    邹竞蒙             莫 尔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1995-07-12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