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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7:3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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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 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 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 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商业部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8月29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0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系统棉花检验工作,保证流通领域中的棉花质量,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72》(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棉花国家标准)、国务院关于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和棉检人员,要加强标准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既不压级,也不抬级,以维护农、工、商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棉花检验实行感官检验与仪器检测相结合的方法,检验工作的重点是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三个环节。
第四条 产棉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任分管棉花工作。要根据棉花检验任务情况,建立健全棉花检验机构,配备棉检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设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场所。县内棉检人员,由县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力求稳定。
第五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要经常对棉检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棉检人员的素质,并对棉检人员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开展技术竞赛活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棉检人员的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要支持棉检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尊重他们的工作权限。
第六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花检验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棉花收购检验、加工质量检验、签证检验等各个环节,层层定岗定责,明确职权,各负其责。要制定品质调查、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及仪器的使用、操作和保管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章 收购检验
第七条 收棉站要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棉检技术人员,配有品级实物标准、动力试衣车、水分电测器等设备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室。收棉站要经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验收,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方准开秤收购。
第八条 收购棉花必须坚持批批试轧定衣分,对照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的“一试五定”(皮棉四定)的检验制度,以提高收购检验的准确率。不准搞估验,不准收购超水棉,不准夜间检验棉花。基层收棉站要实行分级员与棉农不见面的“密码检验”方法。
第九条 收棉站要建立留样制度。留样不得少于总批量的10%。有争议和疑难棉样必须批批留样。留样要逐批编号登记,分类保存,以备检查和考核。留样的保存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确定。
第十条 收棉站要经常检查入仓籽棉或皮棉的存放情况。发现等级混杂,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理,并查找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 县棉麻公司和轧花厂要指导基层收棉站的检验工作。收棉站将收购的棉花送交轧花厂时,必须按实际收购的品级、长度、数量解交,轧花厂进行复验后,如有不符情况,应及时通知收购站,进行纠正,对已发生的差额,视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棉检的统计报表,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运用统计分析,指导和改进检验工作。

第三章 加工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产棉区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所属的轧花厂,要建立健全加工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场所。
第十四条 轧花厂要根据站、厂交接验收的籽棉情况,对付轧籽棉进行质量分析,做到因花配车。
第十五条 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按照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加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有关轧花质量的要求,坚持跟班检验制度,切实做好各项指标的检测工作,详细做好记录,并保留好检测的实物小样。
第十六条 轧花厂质检人员要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给车间和厂领导。如发现某些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有权停车,以改进轧花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 签证检验
第十七条 棉花签证检验站,原则上设在县级棉花经营单位,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审定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可承担签证检验业务。
轧花厂、打包厂的成包皮棉,由签证检验站统一检验,签发证书。签证检验站的印鉴和检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八条 棉花签证检验站要具有符合规定的检验室。集中产棉县要建立恒温恒湿测试室和装有符合标准的灯光分级室,配备强力、细度、成熟度、长度、马克隆值等项指标的检测仪器。要用物理性能测试结果,指导感观检验,提高准确性。
第十九条 签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考核合格,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颁发《签证检验人员证书》。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准签发棉花签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条 签证检验棉花,应在轧花、打包的同时扦取有代表性的棉样。品级、长度由两名签证检验人员共同检验,证书要认真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经签证检验技术负责人签字。内容不全或涂改过的证书无效。凡经签证检验过的棉花,应及时刷好标记,做到货证相符。严禁不刷标记或擅自改换标记。签证检验后的棉花,如发生经济差额由签发证书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签证检验站要对所辖收棉站、厂的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统一目光。收购季节,要及时召开早、中、晚期棉检技术交流会;有关部门之间、毗邻地区之间要互寄交流棉样进行技术交流。交流的棉样应注明品级、长度等指标,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二条 签证检验必须批批留样。留样的保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确定。

第五章 棉检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棉检人员要努力学习政策、法律,钻研业务技术,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价格政策和其他棉检技术规程,做好棉花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棉检人员要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时期棉花品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宣传、推广“四分”工作,做到不摘生花,不卖统花,确保棉花使用价值,增加棉农收入。
第二十五条 棉检人员在使用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时,如发现有变异或损坏的,应立即报送制发单位审查修定或更换,不得自行调整。
使用棉花检验仪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棉检人员在收购检验中,对含水超过最高限度的棉花,应说服棉农摊晒合格后再交售。签证检验人员如发现棉花加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轧花厂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发现成包皮棉中有黄白掺混、类型掺混、夹有短绒等其他特殊杂质,不得签发证书,并要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棉检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检验制度,抵制违背棉花国家标准和政策的各种干预。如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诉;上级单位应负责查明情况,严肃查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棉花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在所辖区域内开展自查、互查,配合技术监督、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好的经验,要认真总结推广;发现技术偏差,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收购棉花实行群众监督。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广泛宣传棉花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公开陈列棉样,公开价格,设置意见箱。要聘请懂技术、办事公道、群众信得过的棉农代表到收棉站监督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协调农商关系。
第三十条 棉花检验技术的允差。
(一)收购检验为:
品级: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长度: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衣分:正负差异0.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
算)。
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数不大于机检结
果的20%。
金额:以收棉站为单位,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
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
5‰。超过允差幅度的净盈金额,应退还给棉
农;无法退还的,应做为扶持棉花生产的专项
资金使用。
(二)签证检验为:
品级:升降相加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长度:升降相加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第三十一条 升降在允差幅度内的,视为正常执行标准。超过允差幅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棉检人员由于技术原因产生的误差,只要不是玩忽职守,一般不追究责任;但要接受教训,努力学习,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遵纪守法,做出突出贡献的检验单位和棉检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基层收棉站不坚持“一试五定”正规检验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收购棉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有意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棉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签证检验单位和签证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收回签证检验站的《棉花签证检验许可证》,吊销当事人的《签证检验人员证书》,其签证检验业务由上级安排。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干预棉检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强迫棉检人员不按国家标准检验棉花而造成的后果,本着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决策人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商业部发布的《商业系统棉花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07〕40号
各市州统计局,机关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繁荣我省统计科研事业,规范统计科研项目管理,不断提高统计科研工作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统计科研项目管理,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省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统计科研项目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统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统计科学,提高我省统计工作水平为目标。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省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每年定期发布《湖南省统计科研课题指南》。申报者可据此确定选题,也可自拟。
  第四条 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面向全省,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统计局局级领导;中级职称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
  (三)组织完成过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课题研究。
  (四)课题组成员符合所研究课题的专业要求。
  (五)所在单位承诺安排必要研究力量,保证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六)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七)已承担省统计科研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具体时间见当年通告。
  第六条 申报手续:申请人须填写《湖南省统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于当年3月20日前交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科研所)。《湖南省统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的电子稿放在湖南统计信息网http://www.hntj.gov.cn/“学会之家”/“科研指南”栏目内,课题申报者可自行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初审确定项目数为拟立项数的150%。初审合格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课题。
  第十条 复审合格项目提交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进行终审,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进行必要的综合平衡后,最终审定年度立项课题,由省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课题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统计局统计科研基金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分期拨付。课题立项后拨付30%;经鉴定结项以后,拨付全部余款。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时限:自正式下达立项通知书(一般为当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效,可提前结项,逾期不予结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课题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或经过鉴定不符合研究要求,不予结项,支付了课题经费的予以追回,并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十四条 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五条 为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同行专家评审鉴定。由专家填写评审鉴定意见,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表》的电子稿放在湖南统计信息网http://www.hnt j.gov.cn/“学会之家”/“科研指南”栏目内,课题申报者可自行下载)。
  第十六条 申请结项时,课题承担者应将研究成果及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提交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项鉴定。鉴定合格的项目,省统计局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由评审鉴定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由课题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研究成果。对评审鉴定组认定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项。


  第六章 成果宣传及应用


  第十七条 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统计学会之家”网站及时推介统计科研成果,组织学术交流,利用科讨会、讲座、论坛等方式宣传统计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获准结项的课题可参加全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优先参加全省统计科学研讨会,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和全国统计科学研讨会。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结束后,由省统计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政府统计系统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予以应用或组织试点推广应用。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湖南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