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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0:4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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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北京金保典当行、北京市华夏典当行、北京市宝瑞典当行、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促进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文到之日起,将企业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及附件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
2.根据《办法》规定,市属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每级只能设置一个“费用存款专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专户的一律撤消。并自文到之日起,15日内将各级机构设立的“费用存款专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如需变更“费用存款专户”,必
须将变更后的情况及时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3.根据《办法》中“金融企业费用支出指标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各企业应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其中:年度费用支出预算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决算的实际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编报;年度决算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
4.根据《办法》的规定及各单位申报的费用支出预算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以金融企业法人为考核单位,结合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运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方法考核当年费用支出指标。市属各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总费用指标,结合各自分支机构上年的盈
亏实际情况,采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控制方法,进行核定。
5.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于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部门未给予批复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控制使用,待当年费用考核指
标下达后,严格按下达指标执行。
6.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市属各金融企业必须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主管部门,11月底前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
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做出适当调整。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金融企业应仍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7.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及《办法》对本区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管理办法上报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8.对违反《办法》及补充通知规定的违纪单位,除核减相应费用指标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进行相应处理。
9.本补充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4月7日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王海宏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同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民,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捍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硅片?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善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瘁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二)取得百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单单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是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则应与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果对其实行特殊保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破坏交易中的平等原则,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建立。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产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全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继承人和遗则会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对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工,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妨碍继承和遗赠的正常进行。
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街道地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咱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走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税总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禁贪 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三)严禁吃拿卡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和基层出资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收受纳税人和基层赠送的财物以及会员卡、消费卡;不得向纳税人和基层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向纳税人和基层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不得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二、服务禁懒
(四)严禁刁难税户。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敷衍塞责、拖延扯皮,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延时缓办、给了好处才办;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不得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五)严禁慢待基层。善待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对基层的困难和矛盾不得熟视无睹。对基层的请示要按规定在限定期限内答复,不得逾期或随意答复。对到上级税务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要热情对待,不得居高临下、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不跑、不请、不送不办事。
(六)严禁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时刻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不关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心服务总局战略要求,不关心服务国家改革开放。不得在服务大局上消极被动,不得在服务大局上光说不做,不得在服务大局上长期拿不出得到认可的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禁散
(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严禁擅自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在网络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和不当言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实施办法及其监督办法和零申报制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查重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八)严格管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制度规定作选择性、变通性执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办法,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坚决治理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等问题。严禁公车私用、公款请客等违规行为。严格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
(九)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不得违规超标购建、装修办公和业务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配备、购买、更换车辆。不得借举办庆典、论坛、税收宣传等活动邀请演艺明星,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不得向基层和纳税人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不得借开会、调研、考察、出国、检查、培训之名游山玩水、变相公款旅游。
(十)严肃问责追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抓严管,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做到“三个禁止”,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升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持续推进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