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1 23:1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06/23
  【实施日期】1992/06/23
  【内容分类】土地
  【发布文号】新政函136号
  【备  注】1992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136号文批准 1992年6月23日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自治区计委、经委发布施行 新储[1992]13号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矿产储量申报、批准、登记、利用和注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产储量的勘查与开发,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中已探明的矿产蕴藏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对其进行侵占或者破坏。
第五条 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勘探工作质量监督,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的仲裁审核,矿产勘探储量的审批,经过批准的勘探储量的利用和矿山闭坑报告中储量的审批注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能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储委)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矿产储量的机构,对全区的矿产储量实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定自治区有关矿产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矿产勘探报告实行统一审批。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储管局)是自治区储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区矿产勘探储量的管理工作;监督矿产勘探报告质量,统一审查矿产勘探报告;接受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储委、区储管局对与本部门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及矿管机构协助自治区储委、区储管局对与本地区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第九条 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专职地质测量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业务上受区储管局的指导。
第三章 地质勘探报告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矿山和水源地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凡供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相应的地质勘探工作,提交勘探报告,报经自治区储委或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全国储委)审批。
第十一条 以下勘探报告须送交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批:
(一)国家计划内提供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勘探报告;
(二)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进行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基本建设或改、扩建所需的地质勘查报告(含生产地质报告);
(三)已批准的勘探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勘探报告;
(四)供矿山、油气田、水源地改建或扩建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五)在矿山企业生产勘探中,因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写的勘探报告。
第十二条 小而复杂的矿床,经较密的勘探仍求不到C级储量而提交工业部门边采边探使用的勘探报告及其提交的储量,须经自治区储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三资”企业、私营、乡镇企业投资进行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基本建设,或改扩建所需的矿产勘探报告,自治区储委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提交自治区储委审批的,作为矿山、油气田或水源地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议书使用的,以及核收黄金储量的详查地质报告(不包括供小型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详查地质报告或生产地质报告),只发给审查意见书,不发审批决议书。
第十五条 提交自治区储委审批的报告,应按要求事先向自治区储管局提出申报计划书,并按计划执行。自治区储管局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六个月内批复,小型报告应在三个月内批复。
第十六条 送交自治区储委审批的报告,必须是经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正式报告,并按送审规定附交下列文件:
(一)矿产开发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二)勘探主管部门确认本报告可以提交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审查意见书;
(三)有关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文件及其论证资料;
(四)有关本矿区选(冶)矿石或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
(五)与矿山建设设计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审批报告的质量标准为全国储委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的有关规范或要求。未颁布规范的矿种,可按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或比照相近矿种规范进行审批。
为地方小型矿山建设提供设计依据的勘探报告(含生产地质报告)的审批,可在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自治区储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制定用于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应本着既要充分利用矿产储量,又要考虑矿山的经济效益的原则。工业指标由国家或自治区级的工业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作为储量计算的依据。
地勘单位和工业主管部门对工业指标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储委仲裁后下达。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背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导致矿产储量不能合理利用的工业指标,自治区储委有权予以否决,并要求其重新制定。
第二十条 为提高勘探报告的审批质量,自治区储管局在收到报告后,应指定主审人,对报告进行全面认真的评审,必要时可聘请评论员。需要召开审查会议的,由自治区储管局组织召开有工业部门、矿山企业、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地勘主管部门等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议,在广泛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书。最后经审查批准的报告审批决议书经自治区储委总工程师审核后,由自治区储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下达。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一)无矿产开发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的;
(二)勘探工作质量差,或勘探、研究程度不足,需要补充的;
(三)对矿床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份未作综合评价,未计算储量的;
(四)工业指标应用有重大问题的;
(五)报告需作重大修改、补充,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的。
对不予批准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委下达不予批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国家资源计征补偿费依据的矿产储量(或可采出储量)由自治区储管局审批,税收机关及有关部门以审批的开采单位占用和消耗的矿产储量为依据对资源补偿费额进行核算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储管局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好报告审批工作,提高勘探报告的审批质量。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正常的报告审批工作进行非法干涉。
第四章 矿产储量的使用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下达的报告审批决议书是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未经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查批准的矿产勘探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未取得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批准文件的勘探报告,自治区计委不列入年度计划,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矿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拨款或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拨土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矿山、油气田和水源地建设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本着既考虑经济效益,又注重环境效果,更要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类矿产储量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用适合矿区特点的开采方案、选冶工艺和保护环境的开发建设设计方案。
自治区储管局在矿山、油气田、地下水水源地建设设计的审批中,对矿产储量设计利用程度及其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于储量利用不合理的矿山设计,自治区储管局有权责成设计部门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加强矿产储量管理,防止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下列储量为非正常损失储量:
(一)擅自提高原已批准的工业指标而造成损失的储量;
(二)开采条件恶化,导致不能采出的储量;
(三)由于设计不当或矿山企业管理不善而损失的储量。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油气田和水源的企业,对矿山、油气田和水源地设计范围内所占用的矿产储量,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储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储管局对矿产开发中工业指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矿山设计及矿山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工业指标时,应上报论证资料,经有关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储委审定后,由原工业指标下达机关正式下达。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采掘工程和探矿工程资料,在计算“三级”矿量的同时,对矿体进行再圈定,并按批准的工业指标计算生产勘探储量,报自治区储管局备案,以便掌握开采过程中的探明储量、开采消耗、损失量和保有储量的变更动态。
矿山企业获得的生产勘探储量与原地质勘探储量存在较大误差,影响矿山正常生产时,矿山企业须按隶属关系提交储量重算报告,报自治区储委复审。
第三十条 年度及阶段储量报销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储管局备案,由自治区储管局监督并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矿山闭坑储量报告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自治区储委审批,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矿山闭坑储量报告未经审批或未获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撤除生产设施和毁坏生产系统,不得停闭采矿场所。
第三十一条 矿山开采设计范围内对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正常开采损失储量报销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储管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当前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暂难利用的储量,以及因自然灾害、开采技术和经济政策等原因中断开采的未采储量,均不能报销,应加以保护,以备将来复采。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在经批准的开采范围以外开展地质勘探工作所编制的勘探报告,应提交自治区储委审批。
第五章 矿产储量统计分析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查批准的矿产储量的年报,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编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储管局根据各矿山企业的上报资料,负责对已开采矿床勘探储量的升级、注销、保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储管局负责对已批准而未开发的矿床进行经常性的经济技术论证,从中筛选出近期可供矿山建设利用的产地及其储量,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综合计划部门作为制定计划的参考,并上报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储管局负责组织对重点矿山的回访工作,并将回访调查情况上报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填报有关表格,对自治区储管局的矿山回访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储委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予以奖励:
(一)探明矿产储量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重视勘探工作质量,并提交优良勘探报告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储量成绩显著的;
(四)综合开发利用共生、伴生矿产成绩显著的;
(五)在矿产勘探、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矿产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储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向自治区储管局提交送审报告的;
(二)不按期完成报告修改工作,影响审批的;
(三)送审报告质量不合格,未经批准的;
(四)在报告资料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审查报告中,未经报告提交单位许可,擅自复制送审报告资料的,由负责该报告审批的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未经自治区储委或全国储委审批或未批准的报告进行矿山设计、建设的,由自治区储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矿山设计、生产中擅自提高工业指标,造成矿产储量严重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报告提交单位对勘探报告及矿山闭坑储量报告未获批准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提起复议,国务院矿产储量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储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建设项目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治区政府

广东省涉外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涉外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外经济合同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档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有保存价值的合同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合同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是反映涉外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合同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合同档案是本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档案工作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 合同的归档范围,应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兴办中外合资与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进料加工,技术贸易、技术咨询,技术产品开发,技术经济合作,设备进出口,运输、劳务出口,保险、贷款、租赁、
保管、委托、代理等方面所形成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合同文件材料。
第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资信调查材料、意向书、备忘录、担保书、委托书、批准书、确认书、达成协议的来往文电、合同正本及合同证明的附件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货物进出口的海关申报单、商品检验和工商登记材料,以及有关合同修
改补充、转让、变更、解除、调解、仲裁、终止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归档,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七条 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各有关单位在形成合同文件材料时,要兼顾工作方便和归档需要。
第八条 合同成立后,各有关单位应由承办人员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合同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查,于翌年上半年内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合同履行中,有关部门还应指定承办人员负责继续收集、积累针对合同内容所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以保证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九条 归档合同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组卷(即一个项目的合同文件材料,组成一卷或数卷),或者按项目性质、专业,结合地区、价值等特征分门别门,组成案卷。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正确划分本单位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对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档案,列为永久保存;对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合同档案,列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编制合同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做好合同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借阅工作,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文件材料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形成合同档案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5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年复一年地抓出阶段性成果。特别在目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情况下,纠风工作只能抓
紧,不能放松。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纠风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重视纠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扎扎实实地
抓落实。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探索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取得新的成果,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关于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

报告

国务院:


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大对纠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我们要按照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把纠正部门和行业
不正之风继续摆到重要位置上,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下决心抓出更大的成效。现将一九九三年纠风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正确评价前两年的纠风工作,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一九九○年国务院“八·二三”电话会议,李鹏总理动员部署在全国开展纠风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这项工作提上日程,集中抓了两年多时间,做了大量工作。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在某些方面受到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有的已初步解决,有的已有所缓解
,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远未遏制住,有些问题仍相当严重,已解决的问题还有反复。同时,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纠风工作的难度。

因此,我们对前两年纠风工作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对当前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反复性不能估计过低。这项工作稍有放松或停顿,几年来的努力就会前功尽弃,党和政府的声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各级领导要用党的十四大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纠风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坚决克服在纠风工作上存在的各种
模糊甚至错误的观念,采取果断的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势头。
二、继续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继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持久和不断抓阶段性成果的方针,着眼于教育,立足于建设,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继续不停顿地刹风整纪;另一方面,要在建设和治本上下功夫,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工
素质、建立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上取得进展和突破。纠风工作的对象,在部门和行业中要继续以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在地方上要以大城市为重点。从全局看,搞好纠风工作的关键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担任部门、行业领导职务的同志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纠风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集中力量继续抓好专项治理
一九九三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项治理:(1)继续下大力气纠正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带有普遍性的不正之风;(2)着重纠正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3)重视纠正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违背中央有关规定,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设置障碍、侵害企业利益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4)重视解决在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中出现的利用行业垄断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5)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 觳槎匝辖霉畛院人屠竦扔泄毓娑ㄖ葱星榭龅耐ㄖ?中办发〔1991〕17号),制止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歪风;(6)对那些纠而复发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要反复抓,抓到底。
近两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抓了清理行业乱着装、整顿公路站卡、清收“三款”(逾期贷款、个人借的公款、拖欠承包款)、减轻农民负担以及以票以证以装电话谋私等专项治理,效果较好。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巩固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抓住那些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又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治理,以取得规模效益。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部署的外,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抓的治理项目。县一级要着重纠正那些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专项治理的问题不宜多,要选
准题目,精心组织,治理一项,见效一项,巩固一项。
不正之风往往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而违法犯罪分子又往往利用不正之风。因此,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过程中要重视发现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揭露。
四、着眼于教育和防范,加强部门和行业自身的基础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作为防止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基础环节来抓。在有针对性地搞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宗旨教育、法纪教育的同时,要按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把经常性的教育同集中培训结合起来
,把思想教育同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教育,使干部职工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纪律观念,树立敬业精神。各个部门和行业都要制定规划,确立各自的形象目标,逐步形成一套正规、科学、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这项工作要在一些重要部门和
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地推开。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根本上要靠改革。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使行政和行业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业务工作,从改革入手,完善廉政勤政制度,首先在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
建立起既能管得住又便于操作的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一条龙服务”等办事制度。制度重在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坚决克服有章不循的现象。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部门和行业的社会监督 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和各行业的监督。各部门和行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与外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关口”往前移,防微杜渐。要重视发
挥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人大、政协对纠风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还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评议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活动,检查指导纠风工作。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经常分析纠风工作形势,每年要选点进行一两次民意测验,
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部门和行业风气的状况和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重要部门、行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 继续坚持前几年在纠风工作中总结出来的自查自纠、集中整训、专项治理、民主评议、明察暗访和举报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找出纠正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业务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等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从体制、制度、管理和物质基础等方面探索有效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的新途径。
加强调查研究,要侧重政策和工作研究。各级纠风办要根据工作需要,列出题目,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当前,要着重研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产生的深层原因及其对策;研究在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条件下出现的某些政策界限不清的新问题,提出政
策建议;调查总结先进典型的好做法、好经验,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一九九三年纠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真正做到能切实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研究一两次纠风工作,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动这一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主动与地方协调配合,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纠风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能不断听到纠风的声音,了解纠风的情况。要大力宣扬先进典型,表彰好人好事,倡导行业新风。要选择一批纠风工作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有较大转变的单位和行业进行系列报道,系统地介绍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召开廉政建设和纠风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以弘扬正气。各部门和行业都要领导和组织好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等群众性的争先创优活动,注意培养和树立群众信得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教育和激励干部职工奋发向上,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切实的措施和办法,把一般号召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对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限
期改正。要积极做好全国大城市纠风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年内把这个会议开好,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指导,国务院继续保留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由监察部承担这方面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有专门机构抓纠风工作,配备相应的力量,并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纠风工作机构的体制和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真正担负起督促、检查、指导
,汇总、分析、报告的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