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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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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
2000.11.05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

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实体。它包括实行集体、私营、个体、合作、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创办并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三、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经济增长点。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要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每年要有重点的扶持1-2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改造和提高一批技术落后的中小和乡镇企业,加速民营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我市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思路。
1、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办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搞活企业的经营机制;
2、鼓励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逐步发展转达化为民营科技型企业;鼓励有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
3、鼓励外埠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市企业开展优势重组,通过租赁、控股等形式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
4、鼓励和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创汇民营科技企业;
5、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社会公益研究和服务机构,应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
五、申办民营科技型企业,须经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取得《科技企业证》,再到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凡依法成立的科技型企业,都应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服务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局)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规划、组织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培训、鉴定、专业技术评定等工作。
七、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于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开展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3、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签有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经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后,其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开发生产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证,确认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当年开发产品新增税额地方部分的100%,第二、三年奖励当年开发产品新增税额的50%。由科委提出,财政核定,政府批准。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的人员经单位同意和任免机关批准,离职在本市范围内创办、领办民营科技型企业,五年内保留工资、职级待遇,不影响社保、医保和工资晋级。期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退休手续;如继续留在民营科技型企业中从业的,其原身份不变,工资停发,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转人才交流中心。
6、携带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其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作价出资,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充抵注册资本的35%。
7、民营科技型企业可承担各级科技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等各类计划,接收委托开发项目;允许对外进行学术交流和出国考察。
8、对开发新产品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奖励。
9、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赣府发(1994)25号文件和赣人职发(1995)5号文件规定,到当地民营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0、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允许在信贷方面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要积极解决民营科技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担保问题,各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分散贷款风险,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
八、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注意加强自身建设,要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朝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
九、要加大力度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训科技人才。市政府将建立民办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乡镇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发挥民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培训输送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民营科技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一、依法成立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
十二、各级科委、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劳动、人事、外经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三、为加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领导,成立九江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调委员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科委,归口管理日常事务。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月13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遵循宪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
㈡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㈢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㈣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
㈤有管理制度;
㈥有合法的维持本场所正常开支的经济收入。
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向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和证件。
第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宗教规定予以登记、临时登记或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事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时应同时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须按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教教规、教义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
(二)依照管理制度管理本场所的人员和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和收入;
(四)申请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自养企业;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本场所内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教育场所的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
(四)按规定申报办理本场所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征得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专项庆典、法会等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的30日前报市宗教事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传递、散发和销售非法入境、非法印制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算命、看相、测字、跳神、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条 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应由该场所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与国(境)外宗教界开展友好往来,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互不隶属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因对外交往需要,邀请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或者应邀出访,应当报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山林、房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与被拆迁人协商,按照原规模、性质、用途就近予以重建,或者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位于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和居士的出入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或者进行商品销售、展览等活动,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传统习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非法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而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由侵害方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3日
                法律教育和合众国的未来

                 [美] 哈里森•谢泼德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一、开场白
万分荣幸受邀来到耶鲁俱乐部发表演讲。我从没上过耶鲁大学,但是对我来说,这里有与我即将讲到的话题直接相关的重要联系。我是在位于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黑斯廷斯法学院就读的。我作为一名学生真正建立联系的唯一的一位法学教授是一位耶鲁大学毕业生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任教师:即罗斯科•T•史蒂芬教授(史蒂芬教授1890年生于蒙大拿州。当他还是一名耶鲁大学学生时,他学习了由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讲授的宪法课,在塔夫脱任美国总统期间,他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我曾经给他当过法律研究方面的助手。结果,史蒂芬教授被推荐为美国司法部长。而我也于1967年在设在华盛顿的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反托拉斯部门(史蒂芬教授也曾在此工作过)当律师,这是我自己法律职业的开始。
与耶鲁大学有关的第二个联系是极具个人意义的,甚至更直接关系到我所谈论的主题。耶鲁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安东尼•T•克罗曼,他曾经写过我所认为是许多有关美国律师业务标准在下降的已经发行的书籍中最好的一本:《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在我谈到的从乡村律师协会到州立律师协会(还在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年会上)去讨论为了在美国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改革这些至关重要的需求,我经常性地引用克罗曼院长关于渐进式损耗的评论,他将律师业务模式称为“律师政治家理想”。
而且在我的印象中,基于这样和那样的理由,占主导地位的耶鲁气质——也许谈它的精神面貌还扯得不够远——比其他法学院更接近——例如,哈佛的——则需要控制精神,控制美国法律职业需求方向的精神。我希望我所意味的是将来能成为谈论这一结论的清晰表达者。
二、通行的律师实务
安排好的标题是“美国法学院教育需要改革”。在提出这个话题时,我不仅仅希望告知听众,我另外还要警告你们。花费多年研究这一话题之后,我提出了我的观点,即现在律师的典型行为,如果继续未经检验和未经改造,将严重地危及我们大众市民团体的未来健康和安全,也危及我们的政府构建的根基,正如美国宪法前言所描绘的那样,“为了保证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描述法律教育改革的具体需求,我将以关于州立律师业务的一些观察开始(我的话题)。
伦敦的劳埃德曾预测“法律诉讼从恐惧的‘千年虫’【电脑在识别1999年以后的日期方面存在的缺陷】中涌现出来,它将在美国独自释放出总计1兆【万亿】的能量。”然而,电脑工业的巨头们却对这一事物持另一种看法。“当我和人们(就千年虫问题进行)交谈时,”美国信息科技协会主席哈里斯•米勒说,“除非这一房间中有一个律师想从它里面捞一把钱,否则不会有人会谈及法律责任。”他说他的协会正在尽其所能地教育和培养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觉醒意识。“我们考虑的是你该如何处理这一议题。你将它解决掉,而不是虚构什么法律责任议题。”
在严峻形势下的(1)诉讼和(2)解决问题的方法之间的区别恰恰是现在法律职业界的症结是——实际上不良反应是,而且很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以及为了职业矫正,(我们)需要做什么。
一位经济学家粗略地估计了一下,不必要的诉讼,使公众每年花费约3200亿元。而且我也看到了已经公布的提起诉讼的估计数量,在这个国家每年每一种诉讼都高达八千万起。这些数字似乎并没有满足我所有的幻想。他们又提供了更多的有据可查的、可信的数字,例如,在美国司法部的司法统计署有关案例分析处理的特别报告中提供了一个县的1995年7月的民事诉讼陪审案件和判决数据。该公署的特别报告分析了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一年内的762,000起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情况。在仅就这三个法律领域(即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在75个最大的县的一百万件案子中,已经超过其总数的四分之三。然而,这份特别报告真正有趣的却是,它表明在美国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严重)现象。在这762000件案子中,只有1.5%是由陪审团审理的,而自愿调解的占(61.7%),被驳回的案件也占(10.8%),即决审判解决的占(3.7%),以上情形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即占76.2%)。
乍一看,人们可能想象的是,这些数字描述的是一个良好的局面。毕竟,只有1.5%的人受到审判。但考虑一下:在法院门口解决以前发生的案件的司法费用怎么样?他们(的花费无疑)是巨大的。但事实是,通过律师所谓的“调查发现”和“在实务中的运作”的正规预审程序,构成一个恶名昭彰的滥用当代司法实务的典范。的确,我怀疑在一个美国律师健全的心智中,是否谁也不会(例如,在非正式的、酒桌上的场合)承认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即使是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一方的律师的律师能够一个接一个地紧而有序、直截了当、公正理性地处理,他们(完全)可以只用他们对手通过正规司法实务的方法所花费的时间的十分之一的时间就解决了他们的案件。而且在为政府和私人执业三十年以后的我将证明,如果客户们已经得到了他们的律师们的充分的法律咨询,而且(这些)律师也已受到足够的理性处理冲突局势而不是睾丸激素、贪婪或者善意的坏习惯的培训,只有很少时候会遇到实在不能调解的案子。
前文所述的事实——其实,我想说在我的第一个私人执业的案件中,它已经被体现出来了。在我是原告的律师的那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律师甚至拒绝和我们谈论责任是非常明确而唯一真正的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我才极不情愿地把这个问题引向诉讼。我自愿提供给被告的律师有关该案件法律理论和我的委托客户损害赔偿的书证的一个充分陈述。被告的律师是由一个保险公司出钱雇佣的。他(一度)坚持以双方的(证人)证词和进行其他正式调查发现(的文件)为准,通过近两年的时间才同意调解。我的委托客户曾提出如果此案未经正式(预审)程序,而只采取即决审判方式,就愿意和解,此案(本来顶多)半天就可以结案,可是我们却花了五倍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才了结此案)。
当我到了(被告的)辩护律师的办公室,拿出清算支票的时候,我问他这个案子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我们原来建议的方法解决。他还在为他坚持要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而辩护,他说:“(我就直说了吧),这是体制(决定了)应该这样运作(的方式)。它只是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运作良好(罢了)。”这一观点,在我看来,正如它所根据的在这个县每月成千上万的类似案件的诉讼一样——要么是(律师)胡说八道、损人利己的废话,要么是(律师)承认(办事)无能。对于保险辩护律师事务所带给保险公司理赔员的这些(索赔书证)文件而言,该文件很可能只是“不够份量”,除非它至少有两个(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证人)证词和大量其他(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调查发现文件(才行)。
这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给美国的生活费用增加了数十亿美元,给几乎每一个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都增加了几十亿美元。例如,出于对医疗事故索赔的恐惧,(医院)通过大多数医生不会另加考虑的严格的不必要的防御性医疗的做法和程序(来加以防范),(导致这样做的成本)预计约占我们国家的医疗费用的7%到20%之间。
三、被对抗性的律师业务非难的宪政问题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最关心的还不是律师们正式的对抗性律师业务的非常过度地使用所导致的经济成本的问题,而它也不是和律师接触越多,人们越不喜欢他们的事实,更不是连律师自己现在都可以构成这个县(心情)最郁闷的职业群体,而且他们对他们(自己所)选择的职业表示不满的(人数)比例也在(与日)俱增的事实。相反,我最关心的问题,我相信我们都必须或都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律师是不是即使知道也不再(发挥)他们在公职律师执业和私人律师执业方面,作为我们国家宪法制度的捍卫者的最重要的功能的事实,而且,现在他们几乎普遍无知或无视这一可能已经危害到在美国宪法中阐明的我们国家的最根本目的的维护和安全的事实。
我们国家宪法的缔造者中荟萃了深谋远虑的政治建筑师,这在历史上可能没有先例。当他们在其序言中阐述我们国家宪法的目的时,他们做得如此谨小慎微,以严格遵守我们合众国制度应该以服务为优先。该序言宣布我们国家的如下目的:
“我们合众国人民,[1]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2]树立正义,[3]保障国内安宁,[4]提供共同防务,[5]促进公共福利,[6]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们国家宪法的首要目的是宣告要从我们的人群和各自为政的州的多元化中挣脱出来,以“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我们现在可能会为美国的多元化而自豪。但是,即使在18世纪末,起初的13个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州,也是一个“多元化”组合。没有现代通讯和运输技术,没有现在电子(大众)传媒和跨国企业法人所可能拥有的文化的同质化, 18世纪的美国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人们与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相比,生活在显著不同的文化之中。我们国家“宪法”的非常首要的目的是将多元化汇集到[1] “更完善的联邦”之中去,因为邦联章程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作为(宪法的)一个目的,这(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作为关键(来看待的)。因为当时美国人群的多元化,现在仍然(使其保持)相对和谐地生活,这是一个政治奇迹创造的东西。但我们的“更完善的联邦”(梦想)现在在公共执业的诉讼律师不必要的诉讼的领导下可能再次受到威胁,其“武力”(足以)让其破碎。
目前的宪法发挥的作用已经使民众之间形成了“更完善的联邦”,但宪法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依然是[2]“树立正义”(理念),而不是“创建法律”。正义和公正理念也要作为我们制定基本法的首要目标。不管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矛盾,正义的核心含义是给予民众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依据权力的优劣,财富的多少、强势程度来选择和拒绝给予。
我国(假设是美国)政府的第二个目的 [3]“保障国内安宁。”也就是说,一旦联邦确立下来,我们建立法律体制来实现正义,以确保我们的民众安宁。适用法律的必然含义是作为不和谐,分裂和战斗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缔造和平的手段,其中的原因可能会发现和平的手段是违反我国宪法的首要目的之一。以解决问题、调解人和和事佬身份(出现)的律师,是忠实于这一(宪法)目的的。甚至在秩序可以用合理的经济的价格衡量的诉讼中,蓝波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不接纳战俘”的私人宣誓誓言(意思是说律师不作为诉讼人为战俘辩护),以及坚决维护委托人的最后一毛钱的权利——这与宪法的目的相违背。
如果紧密团结的人民生活在在旨在树立正义的法律(统治)之下,生活在我们国内的安宁之中,那么“宪法”久把注意力转向[4]共同防务和[5]促进公共福利。这五个合众国宪法的目标是其最高的政治目标的判断标准:[6]“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四、针对解决问题、缔造和平模式的律师业务,法律教育急需变革
在总结与如今美国的律师业务和法律教育的问题有关的我们的宪法基本目的之前,请允许我插入一个相关的个人说明。和数以千万计的其他美国人一样,我是孙子辈和曾孙辈的移民。我曾参观过我的祖先逃离的充满暴政和迫害的那片土地。他们几乎一天都没有回去,以至于我对他们让我在这里出生的特权并不心存感谢。我在世界各地的经常性旅行证实了作为一名美国人的我,在自身的生活中,对我来说,已经能够确保我“得享自由的幸福”,我是(多么)惬意的。我不仅是为美国而高兴和自豪,,也为能在这片土地上当律师而高兴和自豪,正如林肯所说的“敬畏法律”那样,并且应该敬畏“民族的政治宗教”。在我的余生,它的夺目光辉照耀了我自身和我的两个孙子。我希望他们至少像我一样,能够享受到旨在保护他们的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幸福”。
但最近典型的律师行为的涌现,使得我对他们的行为感到焦虑。每一个美国律师,当他在执业律师协会上承诺,宣誓(或肯认)捍卫他或她们州的法律和美国宪法。这句誓言——我担心,也许大家也觉得——它是律师入行的仪式,其意义被忽视、漠视、误解,或遗忘。我认为,这一誓言的证据效应,可以简单地通过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这是他们的宪法职责的调查结论来得以建立,正如法院工作人员,被授权解释、宣传、管理和执行土地法,帮助“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 ... 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如果不能以毅力和决心,“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最佳状态”解决所有问题,维持和平,以及以他们所拥有和解的技能,以帮助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聘请律师就是一种失策,他们将视为违背了其宪法宣誓,对他们所呼吁的精神也是一种深度的背叛。
现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成员之中,大家普遍都不能牢牢记住自己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目的。像这样的一种流行性的失败,其实正是一种能威胁甚至削弱我们宪法性的原则和目的的保持和稳固的失败。与美国后市民社会令人恐惧的可能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都希望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个世纪将有可能延续其第一和第二世纪稳定、繁荣和进步的世界历史奇迹。但我不得不说,只有足够的美国法律界成员能及早认清他们作为美国民主长期性看护者的批判促进作用时,我们的希望才能达到我们的期望值。其实这就是律师被美国公众所赋予的职责:
“美国律师的工作环境是一个经过自我选择的完全法律化的社会。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注意到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人就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律师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是反应了美国法律的政治性,因为20世纪美国人的社会自己构建了如此的政治机构“。
古代和现代的历史表明:当冲突在民主社会的不同派别之间大幅增长时,法律制度就不能够充分地、和谐、和平地解决这些问题,其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独裁政府或暴民统治。社会中的暴力超出了某一限度是令人悲哀的,但真实的情形是,大部分人愿意用自由去换取更高的安全。托克维尔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同时他也意识到了稳健的法律体系在维护共和政体自由中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在谈及律师(当时是男性的专利)职业时,托克维尔写道:
“我不是不熟悉人们性格的内在缺陷。但如果没有民主原则与律师严谨的掺杂融合,那我质疑民主本身是否能存在。在一个合众国里,如果处理公众事务的律师的影响不与人民的力量成正比,那我不会认为这国家能维持多长久”。
托克维尔不是谈论兰博诉讼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他的话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暗示,只有当我们律师学着比以往花费更多的努力来帮助我们神奇的多元化美国变得更和谐融洽时,美国的民主才能在二十一世纪继续生存和繁荣。首先是维护和平,其次还是维护和平,最后还是维护和平的想法和表现对律师来说是个挑战,也是对于战士的最终手段——记住和认真思考他们的宪法的誓言。
如果我们失去我们的美利坚合众国,它的失去将不会引人注目,不会有锁链和地牢的暴政。它的失去将安静,渐进,源自日益增加的社会动荡及暴力所催生的对我们人身安全的关切,直到——如托克维尔所言——我们的人民变成“胆怯而辛劳的绵羊,政府是其牧羊人。”
这把我带回了这次演讲的主要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保护者,当代法律教育的不足之处帮助了律师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美国法律教育的主流模式,仍然是教导学生以步步进逼的方式进行辩论,自己既毫不留情,也不接受对手的宽大;而且还教导学生怎样用毫不妥协的技巧来反驳对手的观点。只有不足 4% 的美国法律学校要求学生接受只有一个小时的谈判训练,作为他们必学的技能之一。假如你想推祟的是民事(诉讼)的恶斗,而非和平解决纷争,那就整体而言,美国的法学院会依然是延续你的创建精神的学府。法学院就不是为促进排难解纷而设的学府,而是助长牟利纷争的学府。
鉴于令我们不可思议的多样化社会的两极分化的加剧,它应被视为一个全国性的丑闻——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耻辱——法律系的学生不需要学习任何无论何时都能帮助他们解决而不是加剧冲突的技能就可以从法学院毕业;他们不需要学习成功解决问题,建立和平,双赢谈判的先进的技巧,他们得首先看清自己是纷争的侵虐者,根本不是热心的调停者。
5.结论
作为耶鲁大学的校友,本次演讲的总结陈词是直接针对你们的;我恳请你们,以你能够参与的任何方式全心全意地投入于此:通过你对你自己的律师有所要求;你可以尽力支持克罗曼院长的理念,去进一步警醒美国民众,任由“法律职业中衰落的理想”彻底衰落下去会导致什么样的内在危险;并尽你所能以其它各种方式来帮助法律教育转向维护和平的模式,坚定不移地遵循我们的美国宪法和共和形式政体的明文规定。让我们每个人都行使职责“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参考文献:
1、(美)安东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 石新中译,《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2、(美)JamesM.Altman著,杜国栋译,现代庭审律师与律师政治家——评《迷失的律师》,转引自雅典学园(傍江水寒2007-03-19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