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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9 02:4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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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70号




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的请示》(新环办字〔2005〕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从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看,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因此,对这类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征收,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市场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且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70%以上的已建住宅,可按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二)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三)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四)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户供热改造工作。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工作。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工程,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破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破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在施工前召开会议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减少对室内、外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进行,其室内、外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新上热用户入网增容配套费和分户改造工程费。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户外(包括楼道共用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户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要求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要求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的“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修改为“查封、扣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