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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8 22:1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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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

  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人事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至少为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批优秀等次比例;
  (四)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秀证书;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
  考核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人事处、科、股承办。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原则上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后,对合格的,发给确认通知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程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党派    学历    任现职          时 间
  单位和职务分管工作     
  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
  不足
    评鉴意见
                    分管领导人签名:年 月 日
  提出等次
    考委会或考核小组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审核等次意见
               部门负责人(公章)签名:年 月 日
  确定等次意见
                     被考核人签名: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发文日期 2002-7-12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乡镇煤矿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抓紧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六届十四次会议颁发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对煤矿的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现定。最近省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这些都是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重要法规。现在印发的《山
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侧重于解决乡镇煤矿实现企业化管理、合理分配收益等方面的问题。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乡镇煤矿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我省煤炭开发的重要形式,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农民致富的主要门路。
随着乡镇煤矿的发展,政企职责不分所带来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使乡镇煤矿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对于增强乡镇煤矿的活力,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是十分重要的。现结合我省乡镇煤矿的实际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
法(试行)》。
一、乡(镇)政府应根据“统筹、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各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对煤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施行监督,搞好煤矿的产前产后服务。政企职责分开后,乡(镇)政府不再直接指挥煤矿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的具体职务。
为了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重点产煤乡(镇)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煤炭管理机构。其任务和职责是:在生产、安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编制煤炭发展规划,搞好职工培训、产运销平衡、物资供应和信息传递工作。
乡(镇)办矿矿长由乡(镇)政府任命,村办矿矿长由村民委员会任命,联办矿矿长由董事会任命;副矿长由矿长提名,按上述权限任命,报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分管副矿长提名,矿长任命。不论哪一级任命的矿长、副矿长,都必须持有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的乡
镇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或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这些人员的调动、调整,要征得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乡镇煤矿要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统一指挥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职权。矿长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度计划、技术改造项目作出决定;有权提名副矿长和任免中层干部;有权设置和改变内部机构,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产品销售价格;有权对职
工实行奖惩;有权代表企业行使国家和上级给予企业的其它权限。矿长由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指挥不当造成的损失,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联营矿应成立董事会,审查决定煤矿的重大经济决策。
矿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五年。矿长要提出任期内逐年的安全、生产建设、经济效益和职工福利、职工培训的目标和措施,并定期向办矿乡、村或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乡(镇)、村、董事会对矿长的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进行分期考核和奖惩。
三、乡镇煤矿工人实行合同制,合同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生效。工人在合同期内未违反规定条款者,不得随意解雇。工人进矿后,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下井作业。
乡镇煤矿工人可以实行定额工资,吨煤工资含量由办矿乡(镇)、村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四、乡镇煤矿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乡镇煤矿的财物,不许乱摊派、乱提留。乡镇煤矿要在银行单独立户,单独建帐,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实行民主理财,要按照统一的财
会报表,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要做好年终财务决算和分配,并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五、乡镇煤矿在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正确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要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5] 1号文件规定精神,税前利润提取百分之十上交乡(镇)、村,用于辅助社会性开支。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百分之四十本着谁办矿谁受益的原则,交办矿单位使用,百分
之六十留矿,留矿部分百分之七十五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二十五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六、乡镇煤矿要认真执行关于提取维简费的规定,按实际产量吨煤提取四元,计入生产成本。提取的维简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矿井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其中安全技措费不得降于百分之二十),并由县、乡(镇)煤炭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为了解决乡镇煤矿
技术改造资金不足问题,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乡(镇)、县煤炭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维简费互助基金,调剂使用,但要实行有偿借用,按期还本付息。
七、乡镇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照章纳税。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对乡镇煤矿的减免税政策。对新办的乡镇煤矿,从矿井投产之日起免税一年;对贫困县新办的乡镇煤矿免税三年;外地到贫困县兴办煤矿,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免税期限放宽为五年;新建和扩建的乡镇煤矿使用银
行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在归还本息期间,可以用新增的利润税前归还;煤矿在基本建设期间的工程煤收入,用于基建和以矿养矿的不征税。为鼓励煤矿充分利用资源,对复采古空煤的矿井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局审查批准,免征资源税。
八、煤炭行业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的产运销实行统一管理。
集运站的煤炭销售由经销改为代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运杂费。集运站在归还建站贷款期间,经煤炭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审核批准,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提取标准。外销煤炭从销售收入中吨煤提取一元修路费,由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集运公路、矿区公路的建设。
九、为保证乡镇煤矿健康发展,“六五”期间从换油煤补贴款中安排给乡镇煤矿的贷款回收后,交省百分之六十,留地、市百分之四十,继续用于乡镇煤矿的技术改造及配套工程的建设。地、市留用部分,由地、市提出项目,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核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十、乡镇煤矿的“三材”供应应纳入国家计划渠道,切块由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由物资部门供应到矿。各地、市应拿出百分之二十的协作煤指标,由煤炭主管部门通过协作解决乡镇煤矿所需生产物资。
十一、矿管费和管理费的收取,仍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交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198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