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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3:3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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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等。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一)严格政策界限。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和议事的民主程序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执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

  (二)细化管理措施。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提出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界定筹劳的劳动力年龄范围,细化筹资筹劳的审核程序,明确所筹集资金的管理方式等。

  (三)建立奖补制度。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素质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具体操作要求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我部重点抓好对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省级以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各省(区、市)负责安排。各地要首先抓好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文件精神实质,精通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明晰自身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培训。

  通过培训,要提高基层干部对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利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围绕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议事;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筹资筹劳政策的水平,熟悉并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程序等相关规定,组织农民把该议的事议好;提高基层干部民主管理能力,学会与群众商量,按照民主程序办事,把农民急需办的、直接受益的事办实办好,

  为配合各地开展培训,我部组织《管理办法》起草人员编写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50题》即将出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此书作为培训的基本教材。

  三、广泛宣传,大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要农民直接参与、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电视台、网站、报刊等相关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到《管理办法》及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宣传进村、入户、到人。

  通过广泛宣传,要使农民群众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生活质量,从而增强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行使自身民主权利,能够抵制多筹乱集行为,从而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发挥合力,共同建设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从而增强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

  四、履行责任,深入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和“两工”以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领域。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复审筹资筹劳方案,纠正不符合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工作;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组织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筹资筹劳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承担以下任务: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并监督执行;设计并印制本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和用工凭据样式。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一方面切实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要指导基层干部议符合大多数农民需要之事,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另一方面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监管。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及时纠正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及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7)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
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
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 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释的审判业务庭、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清理、编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年一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3日

附:发布司法解释的“公告”样式和司法解释样式(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2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与省总工会

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

(2000年8月)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联系,主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通报需要职工群众了解、省总工会积极协助贯彻实施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重要部署;通报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方针、原则与办法。由省总工会通报围绕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重要部署及其成效;通报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效果;通报掌握的社会安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及工会组织所做的工作。

第四条 省总工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围绕以下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职工安置、下岗和再就业方面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实行职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安全、生活福利、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体制性、政策性矛盾和问题;

(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每次联席会议的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并决定商议事项。由省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中省总工会提出的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做好记录,整理提供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作为省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并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形成通报,下发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要请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办公室衔接并共同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