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 生
第25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 案
第26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 育
第27条: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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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促进柳州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援助个人为主,兼顾家庭”为“零就业家庭”援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的同一户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不含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退休退养人员、在学、服兵役及服刑人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无社区的到上一级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求职登记表。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凭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人户分离证明到常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在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
第五条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家庭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推荐申请家庭的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成入户调查、材料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并上报县(区)劳动保障机构。
(三)县(区)劳动保障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签发《“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和认定材料一道返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建档管理。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发给申请家庭,并可为其家庭成员中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按《柳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柳劳社字〔2006〕43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六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卡》是 “零就业家庭”的凭证, “零就业家庭”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家庭成员为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分片包干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各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再就业情况并对台账进行更新和整理。
第八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认定。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其《“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和《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一)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由于本人原因辞职、开除或解聘而造成不就业或失业的;
(二)所辖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三)不配合或不接受劳动保障、民政、计生部门日常调查和管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外,凭《“零就业家庭”援助卡》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下放的文件涉及的同类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对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现行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及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创业,创业成功并按时还贷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第十三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1次全免费的定向(从初级到中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或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零就业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可享受2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机构,除按现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超出补贴标准部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资金补足。
第十四条 实行承诺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和其他家庭成员,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承诺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公益性岗位需要补缺,一律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实行指令性安置。各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柳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柳政发[2006]88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领导小组,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按照本办法做好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工作。
第十八条 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以本辖区资源为依托,立足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发社区服务、家庭小手工作坊、家电维修、小修理、小餐饮、托老托幼和市场摊点等服务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加强和辖区内的各类型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并保证信息收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招应聘工作。鼓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类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展合作,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充分就业社区”条件的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凡推荐就业成功的,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柳州市有关政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在劳动力市场或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要从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所需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补助资金,从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补贴各级财政要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保证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入户调查率、申报登记率、职业培训率和跟踪走访率达到100%,并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档案,实现本辖区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就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季度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和季度总结材料上报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民政府将按季度通报各县、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长效机制,实现“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最终实现“户户有就业”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氛围。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协调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