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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1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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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5号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新的措施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市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以协同办公、联合审批方式为有关项目和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市政府当年核准列入市重大项目工程及在本市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经市经贸局核定的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发改局认可的其他新增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统一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负责转送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二)根据申请事项的审批需要,组织和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或办事窗口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统一联合审批意见;

   (三)督促办事窗口或部门(单位)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绿色通道”运作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定期联系市相关部门,了解最新入册的项目企业名单并印发到各部门和办事窗口,及时为有关项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纳入“绿色通道”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主动加快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联合会审、同步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结有关业务。

  第五条 重点生产、经营性企业设立、变更联合审批。

  (一)启动

  内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并确定相关承办部门参加联合会审,被确定参加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二)承办部门

  主要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市外汇管理局、肇庆海关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某企业设立(变更)的联合审批。

  上述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所需申请资料目录、格式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 主要运作程序

  1、统一接收申请。确定某企业设立(变更)报批启用“绿色通道”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的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资料齐备后即转入联审运作。

  2、联审运作: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组织现场踏勘,共同研究并确定审批做法,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2)联合审批会议后,根据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有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相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3)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的重点企业的设立审批,先由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加指导性意见,再分别按上述内、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做法实施,其中工商局暂发筹建营业执照,待环保局正式审批后,工商局再发正式营业执照。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负责跟踪、督办联审过程;在所有审批程序完成后负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件及缴费。

  第六条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实施的范围、方式和召集部门(具体联合审批流程见附件):

  (一)实施范围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的范围,是包括从立项到规划、用地、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市本级政府有权最终审批决定的事项。

  (二)实施方式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主要是结合工作流程有侧重地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三大联合审批阶段,每个联合审批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均采取同步办理并兼顾前置的做法。

  (三)召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各联合审批阶段的召集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该联合审批阶段涉及的相关部门并召集和主持联合审批会议,研究和确定有关审批做法,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合理划分该联合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审批时限,并跟踪、督办各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2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主要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立项核准问题。联合审批时间2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核准类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初审,审批权限内的报告表项目15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7个工作日;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5个工作日;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土地预审20个工作日;

  上述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并同步办理,其中,报告表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报告书项目3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2、企业备案项目,由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

  3、政府投资项目,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5〕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68个工作日):

  (一)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阶段,主要解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事宜。联合审批时间68个工作日。

  (二)联合审批子环节及其承办部门

  1、规划和用地审批(36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36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其中市城乡规划局1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领用地批复,之后市城乡规划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审定规划总平面图、拟定建筑设计要点及市政设计要点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证》在本环节总时限内审批核发。

  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土地审批领导小组或市分管领导审批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

  2、建筑方案审批(22个工作日):

  (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批建筑方案图、市政管线综合设计方案,15个工作日(不含需报市政府相关机构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3)市人防办:负责审批防空地下室报建申请,15个工作日;

  (4)市地震局:负责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20个工作日;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套绿化工程审批,4个工作日,环卫设施报建审批,4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各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其中市公安消防局20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消防设计审批,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同步审批基础上再用2个工作日完成建筑方案图审批,交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市人防办审批时限可不计算在上述22个工作日时间内。但市公安消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在本环节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关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市气象局:负责办理防雷设施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5个工作日):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合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市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审查一并由建设局统筹同步完成,5个工作日;

  2、市散装水泥办:负责收缴散装水泥押金、墙体基金,即办;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办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分工:

  每个阶段的联合审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组织各承办部门办理,并协调和督促各部门的许可审批工作。

  承办部门负责做好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与否决定,并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

  (二)主要运作程序:

  各环节的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格式和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1、启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推荐,以及重点项目工程投资者的自荐,受理、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

  主要承办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2、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可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绿色通道”联合审批会议,被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3、统一接收申请和分送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该阶段(环节)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各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

  4、组织联合审批会议。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协调、研究审批意见,确定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后,由各承办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并遵照联审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限内各自按权限进行审批。在各审批环节中,如有前置审批的,先考虑前置审批,其他相应实行同步审批;审批环节中没有前置审批的,则一律实行同步审批。各审批部门的具体承办时间、联合审批方式等在联审会议一并确定,并列入联审会议纪要。

  参加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相关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授权可以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批准)与否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

  5、统一送达审批结果。在审批期限内,各审批部门依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等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并向申请人送达,涉及收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费。

  如遇个别我市没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初审(或审查、审核意见)完成后并报上级审批之日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暂停该事项联合审批流程运作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上级作出审批结果后,我市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决定恢复未完成的联合审批程序。

  6、经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讨论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参加“绿色通道”具体的工作制度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对不需要联合办理又属重点服务对象的审批事项,由各个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办理,审批时限原则上比对外承诺时限压缩30%。

  第十二条 对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故意不履行联合审批承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并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探讨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曾清汉
(联系作者:zqhzyf@126.com)


财产信托在英美两国和部分亚欧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别在英美,信托制度已成为其法律制度中及其重要的部分。
在英美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定义着重从两个方向去表述。一种表述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 C. Halbach 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另一种表述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如“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 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信托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义是替人管理财产,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样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制度能够发展完善,本质上还在于其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发展趋势,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专业人士来管理专门的财产,比如资金信托、基金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而知识产权信托显然也是这种趋势的自然产物。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范下的行为,隐藏在行为后面的是一整套规范制度,所以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为替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和信托制度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对象(新技术、新工艺、商标、著作等)的创造和权利的获取,信托制度强调的是替人管理财产,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更谈不上知识产权对信托制度的依托。其实这是在一定范围内静态地观察事物的结果,如果我们把观察范围放大并以动态的视角观察二者,就可以发现它们的联系是可以很紧密的。所谓放大范围,就是我们不但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也要关注产权的应用,也就是说更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所谓的动态的视角,就是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互动关系,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根本,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创造与获取的动力,只有二者的互动和循环往复,科技才能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得到大发展。事物要在运动中才有生命力,在静止中就会很快消失。
知识产权的创造基本上是一种借助试验工具的研究和思考的精神活动,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一种商业活动,这两种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二者甚至应该相互隔离。而这两种活动的成果确不应隔离,应该紧密联系,因为前者活动的成果是具有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产权,后者活动的成果是使产权获得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只有在获得了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后,知识产权才能说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中,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创造知识产权所期望的结果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获得货币形态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同时由某一个个人和单位来完成显然是很不经济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分工,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应由不同的群体来完成,这样即高效,也更经济。从上述关于信托制度的定义可知,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那么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制度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信托将该产权交给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使知识产权充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产权利益得到充分的挖掘,这样就能使得各方受益,社会的文化科技水平也得到极大的提高。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的动态循环中即起到了隔离也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所谓隔离就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活动分隔开来,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不用去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过程,而只关注创造活动,创造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开发创造活动中,不受外界的纷扰;所谓桥梁就是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市场开发和产业化,这样受托人以专业化的方式挖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同时委托人也获得收益和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馈,以此使之在今后的创造活动中进行改进和发展。
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结合可以形成以下优势:
1、信托制度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所需资金进行融资
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资金瓶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各方往往会寻找适当的融资渠道。对于传统项目的融资,传统项目为市场经济的资本持有者所了解,双方有共同的相关知识背景,传统项目的融资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和资本持有者进行信息交流,因此融资比较顺利。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和传统项目比较起来,融资要困难一些,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领域,知识产权这种产权形式是新兴的事物,其只是在小范围内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所了解,因此,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人还不能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找到潜在的资本持有者,融资困难程度相对较高。另外,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操作程序要复杂一些,这也增加了融资的难度。现在业界比较熟悉的是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讨论已经有几年了,但真正实施的很少。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遇到的主要困难在于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比较困难、银行对担保的知识产权处置比较困难、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管理缺乏经验。知识产权通过信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不足。信托制度可以在事前和事后为知识产权融资。所谓事前融资指知识产权在开发出来之前,开发者可以利用信托机构进行融资,比如某个动画作品或软件作品在未形成作品之前,开发者可以将自己的创意介绍给专业的信托机构,专业的信托机构在了解了开发者的创意之后,可以将自己掌握的信托资金贷给(或作股投给)开发者以弥补开发者前期资金的不足,同时开发者承诺在作品开发成功后,将著作权抵押给信托机构。事前融资实际上是利用信托机构的专业优势,因此事前融资的前提是信托机构必须是对相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和开发者的技术背景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并能作出自己的准确判断,对于专业的从事知识产权项目信托的信托机构来说,做到这一点并非是特别困难的事情。信托机构在提供贷款方面比银行更有自由度,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信托贷款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另外,信托机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开发者的智力成果情况设计出资金信托产品进行发售,吸收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该信托产品,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做到这一点。所谓事后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依托的智力成果已经形成,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该智力成果推向市场时遇到了资金瓶颈,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将该信托财产作为证券化资产设计出证券产品,然后将该证券产品向市场发售筹集资金,该资金扣除部分费用后转由委托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这样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获得了转让该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该知识产权进入终端市场之前就提前获得了收益,这就等于其得到了融资,其可以利用该笔资金投入到该智力成果的后续市场开发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开发中。
2、信托制度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信托受益人)获得持续的收益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的存在和转移为前提,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除了将信托财产处分的情况,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是持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获得了对该产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除了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信托机构可以通过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手段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将收到的收益转移给受益人,这里的受益人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人)自己。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管理手段获得的收益是持续的收益,这种收益的大小会随着该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而扩大,如果信托机构能尽责地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开发,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大小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地和其市场价值相关联,市场价值扩大,收益也扩大。这种持续的收益形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有利,因为其收益随着市场的扩大而增加,而不是一次性地转让给他人。一次性转让使得知识产权的后续收益由他人享有。
3、信托制度是一种专家型财产管理制度,该制度即促进了社会分工,进而提高了社会效率,也增加了知识产权开发者或权利人的利益
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信托机构开拓市场的能力比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强,因为他们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有专业的市场推广人员和手段。创造智力成果的人只需做好自己的创造工作,形成智力成果后,其他的工作就可以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做。由于集约化和规模优势以及信托市场的竞争,对于某一智力成果创造者来说,信托机构收取的只是少量的服务费用,同时,智力成果的市场替代性没有普通商品强,那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会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从而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和文明进程。
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具稳定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由于信托财产有上述独立性,这就保证了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的知识产权可以很稳定地处于信托目的所要求的财产管理状态。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信托方式的获利有保障,其他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也得到了保障,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信托产品的市场销售的产品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这些保障对于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开发及其市场化有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
二、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信托形式
一般来讲,可以交易的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信托。知识产权在产权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的取得和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因此专利和商标在登记的同时便成为公共信息,也就是说要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必须将专利的技术资料和商标的形态公诸于众;而商业秘密由于是靠其秘密性才获得其价值,因此商业秘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信托制度要求权利人转让其权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在权利的转移过程中,权利所依托的智力成果的内容必将为他人知道,而商业秘密最要防止的就是更多人知道其内容,因此商业秘密一般不适于信托,尽管某些商业秘密也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但这都是在有严格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些严格保密措施最好由权利人自己实施,信托机构不宜实施这些措施,因为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较高,并且商业秘密的交易转让范围一般较窄,不适宜信托所需的大范围交易形式。因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由于没有保密的限制,它们均可成为信托财产,而商业秘密则不适合成为信托财产。
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只要它们的权利范围能得到准确界定并具有可转让性,那么它们作为信托财产并以此设立信托时,程序基本相同,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一致,即都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关系示意图如下:

根据我国《信托法》,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信托财产应至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即受托人对该财产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和信托机构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成立后,信托机构应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尽职地对信托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对知识产权管理和处分最常用的方法包括转让和使用许可,其中转让包括一般的买卖转让和投资性的转让,所谓投资性的转让指以知识产权作为股权资本进行投资,投资性的转让是以获得股权收益为目的。相对于转让而言,使用许可要求信托机构进行大范围地推广和交易。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项较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项包括12项财产权利,因此,信托机构应对这些权利项进行全面、有效地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除了信托文件或《信托法》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和受益人没有权利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正常管理与处分行为;同时,如果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违反了信托文件与《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委托人的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赔偿或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直至解任受托人。
知识产权信托依据信托文件或法律的规定而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权利归属人。权利归属人一般由信托文件规定,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知识产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与权利归属人可以同时为一个人,即在信托文件中,可以将委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设计为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来担当。
在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中,一般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来形成信托关系,但二者也有其他的特别结合,这种结合不需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这种结合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阶段,即由信托机构设计以潜在的知识产权为投资对象的资金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发售,信托机构利用收到的信托资金对该潜在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该知识产权开发完成后,该知识产权应作为担保财产对该信托贷款行为进行担保。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或支付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信托中的关键环节
1、知识产权的评估
知识产权信托的设立涉及到的最关键问题为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评估问题。真实市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何去认识该真实市场价值,却是很难把握的问题,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该市场价值未显现时,谁都不能确认哪种看法是可信的。因此,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以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就成为必要。评估机构的评估只是相对的客观,这种客观性还有赖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以及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的趋势。在这种互动关系中,中介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机构、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在这些机构中,信托机构和评估机构应该发挥积极务实与灵活的作用。所谓积极务实是指在开发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中,要积极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组成信息库,同时要积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精心做好每个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所谓灵活是主要针对信托机构而言的,在没有现成参考案例时,要有战略眼光,并采取灵活措施实施具有潜力的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只要中介机构壮大了,知识产权的交易与转化市场就会健康发展并走向繁荣。
信托机构与评估机构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融资项目上。融资项目指以知识产权为资产支撑的各种融通资金的项目,在类别上主要为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和事后融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时,欲融出资金的资本持有者必定会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他们一般不自己评估,他们会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被划归为无形资产评估的范畴。资产评估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大约有十多年的历史,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
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托时,如果第三方(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是必须的条件,那么信托机构就应该发挥主观灵活性,以投资家的眼光来审视知识产权,不再寻求第三方的评估、或者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予以搁置或者仅仅作为参考,而应自己对之进行评估。因为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未显现时,依照专业评估机构的作业守则来评估,结果往往比较保守,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往往需要打破陈规的胆略和战略眼光。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对于某些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如果依照陈例,它们的风险较大,但如果以发展的战略眼光来看,其收益将会很大或者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因此,信托机构自己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评估和第三方的评估应有区别,信托机构的评估应主要是战略性的评估,而非技术性的评估。
2、委托代理成本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对被信托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对信托机构监督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的设计与公司治理中的投资人与公司管理者间的制度设计相似,均面临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如何应对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灵活应用激励和限制措施,使知识产权信托的利益最大化。在起草信托文件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与律师紧密合作,将预防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措施以及促进信托利益最大化的措施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尽可能降低风险。
3、政策支持和立法的完善
知识产权信托涉及到多个环节,政府应在关键环节予以政策支持。政府关注的关键环节在于知识产权信托市场的培植,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政府要鼓励他们走进知识产权信托市场。鼓励政策应涉及人才建设、市场准入、税收、金融支持等。立法的完善主要是对《信托法》的内容进行明确和补充,比如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是否要转让给受托人含糊其词,和民法中的委托关系混淆;比如信托登记,虽然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但没有明确哪些信托应登记以及向哪些机构登记等。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必将影响信托财产权利的安全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